离婚暴躁期
背景
2020年5月28日,新的婚姻关系即将形成。借着民法典,婚姻法又删删减减取消了“计划生育”和“重大疾病禁止结婚”的表述,增加了备受争议的俗称“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记录。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夫妻去在1.1去申请离婚,那在1.1-2.1这三十天内任意一方反悔了,这婚离不成;在2.1-3.1这三十天内,任意一方反悔了不去领离婚证,这婚离不成。前面三十天民间称“冷静期”,后面三十天民间称“抉择期”。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了,其中一方可以至少拖延60天依旧保持婚姻关系;而更坏的情况是协议离婚失败,只有一方坚持离婚那就只能走“诉讼离婚”。5.1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了“在家庭暴力等案件在实践中一般是走起诉离婚“,虽然存在家暴的情况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还需要冷静期,因为不是普遍情况,这里姑且只讨论”感情破裂“等其它离婚原因。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1950年讨论《婚姻法》初稿时邓颖超就是支持“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这个时候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差异是显著的,为了婚姻中弱势方(女性为主)的利益提出这样一条是合理的。
而民法典前的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则说的是:双方自愿就去登记(查明是自愿、处理好的财产、子女问题的立刻发离婚证),一方要求的就走离婚诉讼。
这次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官方解释是调查显示离婚率大幅上涨,发现很多人草率离婚“自由太过了”,冷静期能让”家有所安“,冲动申请了的现在“有权利撤回了”,减少“遗憾”的发生。(引号内都是官方宣传的表述,绝非捏造)反正就是对社会对个体都好。
真的那么正义吗
那先从个体讲起,说来说去就一个“不要冲动之下留下遗憾”。怎么避免这个遗憾呢?在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如果要复婚则是,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复婚。这显然是不一样的,复婚比“撤回离婚”虽然程序制度上没什么区别,但在双方意愿上的要求高多了。但很多人也提到,实际离婚了你要是双方都觉得遗憾那你去复婚并不难,离婚不是犯罪还留个“案底”吗?而如果只是单方面遗憾,无论是既得利益方还是情感上比较难放下的一方,这都不是“这个婚姻”的遗憾,这只是你个人的遗憾拉对方下水不是正义的行为。
而针对“自由太过了造成轻率”的表述,我会激进地认为自由永远不会“太过”,特别在这种私人生活的方面,离婚会对谁造成直接伤害呢?国家生育率、社会和谐和亲友的难过能凌驾在当事人意愿头上吗?家庭冷暴力对孩子伤害大还是父母离婚对孩子伤害大这些都是无法衡量的,只能交给当事人做决定,法律上没必要掺一脚。
出台这个政策你说没有对社会利益的考量我是不信的,最近的政策追逐“结婚率“和“生育率“都是摆在台面上的事了,我觉得不算妄加揣测。那让人少点离婚无非为了两个事:单身率高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生育率不够又老龄化了。在个人生活方面人民就没理由为了社会和谐牺牲些什么的,一个人的牺牲能带来多大利好?普遍家庭的不和谐又能带来和谐吗?而为了提高生育率也是同上,生育是权利不是义务。更何况在这方面性别上有巨大差异。生育为女性带来生命、职业上的风险,这次顺便也把“计划生育”去掉了,下一步就准备开放,本来证明“已生一胎”可以更顺利求职,现在可以持续到绝经期都做个“生育机器”,上次还真的看到有人求职出示“结扎证明”的。用“为社会生育率做贡献“的理由就可以绑架一个个体这么多吗?再集体主义也是有个限制的,就像天天嚷着”自由的限制“一样。
即便是为了个人幸福,制定政策者是把自己放在了“父母亲戚”的局外人角度,看到小两口闹离婚第一反应就是劝和,连不相识的路人一听说要离婚第一反应就是“还有和好的机会吗?真的不能挽留了吗?” 而对于结婚大家反应就是“恭喜恭喜”。但实际上一个合理的政策,特别在婚姻方面,提出的人都应该站在当事人这边想想“我”需要什么权利得到保障、“我”可能干出什么不该干的事需要被限制。而这个该干的范围在婚姻上不是“对社会的影响”而是“对涉及的对方和孩子”的影响且对方优先,民法典也规定了孩子不能干涉父母离婚。本来对离婚的偏见只用在社会上慢慢解放思想就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又多了法律的一条坎默认“离婚是不好的“真就倒退一百年,不知道鼓掌的代表们有没有觉得自己反革命了。
更让人觉得不正义的是设立的程序。这两年多次放出离婚冷静期的草案来探口风,“提建议”“投票”都做过了,目睹一众人去反对子我看来绝对不可能结果是赞成的多,这次看看舆论也可以知道。明明开会的时候还有个提案在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当大家都以为还有商量空间的时候突然就民法典通过、签署了。干什么,梦回18年吗?现在大家都有一种“该斗争的也斗争过了,接受现实吧“的感觉,真是程序正义到家了,可悲。
真的那么合理吗
现在还有支持无非说你不想冷静了可以去走诉讼离婚、冷静期里一方反悔了也可以走诉讼离婚。我没诉讼离婚过,所以参考了一些资料,总的来说诉讼离婚有三大难处。
第一,证据搜集。一般协议离婚可以直接说“我们感情破裂了”,但走诉讼你就需要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了,而这方面最直接的就是“长期分居”,这无疑增加了离婚的时间成本。而家暴、吸毒、出轨等证据也有搜集的困难。
第二就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果原告作为家庭主妇处在弱势方预交费用是有困难的,明显妨碍了离婚自由。
第三,判决保守。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诉讼一般不判离,一审完全支持诉求的只有14.2%,而且法官会给当事人设立一定时间的“冷静期”,诉讼离婚被认为是“最难的离婚方式之一”。
在六十天的冷静期里还没有禁止单方面损害利益的行为,试想一方在家庭里带孩子而另一方在社会上打拼,社会上工作的那一方在经济上和资源上都占了优势。在“反正都要离婚”的心态下还保持利益关系绑定,很难保证不会做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这一方面没有跟进单单出个冷静期就是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复杂的情况。
最后,且看现在到年底的结婚率会跌多少、离婚率会升多少,不用利好只用规定来增加生育率又能有什么效果。这里指条绕婚路: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一样前途灰暗,但就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