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紅太陽是怎麽升起的》被海關沒收一案始末
由於首都機場海關將之沒收,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高華博士凝聚10年心血的結晶——中共黨史學術著作《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延安整風運動的來龍去脈》一書(簡稱《紅太陽》),被戴上了“否定毛澤東、否定毛澤東思想、否定延安整風運動”的“帽子”,列為“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而遭中國各主要海關封殺;由於首都海關機場將之沒收,在香港三聯書店購買了這本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共黨史學術著作、並將其攜帶回京的北京律師朱元濤,背上了“走私違禁印刷品”的污名。
在一個倡行法治的國度里,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確定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的處罰行為孰是孰非的最後一環,則在於司法審判。首都機場海關沒收《紅太陽》一書究竟是否合法?遠在香港中文大學擔任客座教授的高華博士對此始終未予公開臧否。但對自己的著作應當如何評價,他深信自有公論。而作為首都機場海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朱元濤律師則慨然走上了法庭,為自己的公民權利,也為《紅太陽》一書的命運,向法律呼喚公平和正義。
今年3月4日和7月1日,本報連續獨家報道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朱元濤律師狀告首都機場海關違法沒收《紅太陽》一書行政訴訟案,以及朱元濤律師不服一審判決維持首都機場海關沒收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情況。這起迄今為止國內絕無僅有、揭示了社會科學學術著作的意識形態評價標準和法律評價標準對稱銜接的不確定性的行政訴訟,引起了輿論的廣泛反響,不同心思的人們也在關注著審判的進程,期望著不同的結局。
9月8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朱元濤律師包括高華教授及其著作,得到了強有力的司法救濟。經過嚴謹審慎的法庭審理之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當日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法院維持首都機場海關沒收《紅太陽》一書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
撤銷首都機場海關沒收《紅太陽》一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個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打破了對《紅太陽》一書設立的禁區,洗刷了朱元濤律師背負的污名,也將寬慰高華教授和無數海內外中國學者的心。
法錘,敲出了一個余音繚繞的句號。
沒收處罰三部曲
回顧這起訴訟的全過程和它所涉及的案情,學術文明和執法文明整體進步背景下依然存在
的觀念分歧和制度瑕疵,在訴訟之前雙方最初的交涉中即已一一呈現。
2002年8月4日晚12時余,赴香港公幹的北京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元濤乘坐飛機回到了北京。嗜書成癖、對中共黨史興趣尤濃的朱元濤,在港期間不忘抽暇逛書店淘書。花費150余元港幣購得的高華教授的專著《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延安整風運動的來龍去脈》,成了他此行的一大收獲。此刻,他隨身攜帶的小行李箱的最上邊,就放著這本還未及通覽的書。
眼見得就要走出機場,朱元濤卻被一個40來歲的海關女關員叫住了——隨機抽查。儀器將他的小行李箱檢查了一遍,又讓打開。
朱元濤遵囑。一瞬間,《紅太陽》一書厚重的分量和赫然的標題直攝這位女關員的視線。
她既不問任何問題,甚至也不翻一翻書,條件反射般地脫口而出: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沒收。
朱元濤愕然片刻。“這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的學術著作,在香港三聯書店買的,海關依據什
麽規定沒收?”,他立即发問。
沒有回答。
“你要沒收也行,但你得給我個手續吧,不能說沒收就沒收”,朱元濤又說。
女關員不想給手續,但回過頭來表了個態:你有異議,明後天來找。
朱元濤:沒有手續憑證,我來找誰?
一陣小小糾葛,朱元濤拿到了“海關代保管、扣留憑單”。女關員在上面劃去了“扣留”字樣,填寫了書名、數量,又注明了“待審”二字。
“待審”本身仍然是一種“準強制措施”。盡管“待審”對女關員先前口頭宣告的 “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沒收”的合法性,已然是一個否定,也些微流露出了在固有習慣下運行的權力,偶爾遭遇哪怕來自一個公民個人的正當詰問時的猶豫。
在“待審”的幾個月緩沖期間,朱元濤反覆與機場海關交涉,要求发還《紅太陽》一書。由此他才知道,機場海關的審查,基本上取決於一個海關官員的審讀意見。而在與這位官員的多次接觸交談中,朱元濤了解到,這位有權裁決知識分子學術著作的命運的官員,並未受過任何文史哲類的教育,更無任何學術背景。
去年10 月9日,這位官員電約朱元濤至機場談話。借此機會,朱元濤當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因為《紅太陽》一書是沒收還是发還,有待於海關審讀結論。他為此提請海關注意;這是一本嚴肅的學術著作,出版此書的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對我黨我國也不存偏見。它的一大特色,是所有資料均源於國內的公開出版物,沒有引用任何海外資料和內部文件;而其主要內容——有關延安整風的這一段黨史詳情,素為人們關心但又知之甚少。作為一個對黨史有濃厚興趣的黨員,通過多方面閱讀了解和學習黨史並不為過。學術研究允許百家爭鳴,對此書的鑒別,應當從總體上把握,不應局限於個別此舉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聽取相關權威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朱元濤的這些意見,並未引起對方足夠的重視。海關人員只是勸導他,此書发還的可能性不大,不如接受沒收的事實,以免啟動更多行政執法程序。但朱元濤認為,海關如果執意沒收,就應按程序執法,出具行政處罰文書。這樣,一紙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才发到了他的手里。上面寫著,因其入境時隨身攜帶“禁止進境的書刊一本,未向海關申報,被查扣”,屬“走私行為”,依法“擬作沒收上述書刊的行政處罰”。朱元濤還被告知,機場海關的決定已和北京海關商量過。
10月10日,朱元濤向機場海關郵送了書面材料——《對〈行政處罰告知單〉的申辯》。說明自己攜書入境並不具備“走私”的構成要件,同時要求海關說明:旅客如何判明攜帶入境印刷品的性質,審查印刷品是否允許攜帶入境有什麽依據和標準,對印刷品入境,國家有關部門是否也像對貨物進出境那樣頒布系列《目錄》?最後,他再次要求機場海關終止行政處罰程序,发還《紅太陽》一書。
機場海關沒有回覆朱元濤的申辯。12月17日,朱元濤得到通知再赴機場海關,被最終告知,《紅太陽》一書還是要沒收。朱元濤遂按程序作了筆錄,領取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訴訟方知書之“罪”
今年1月1日,朱元濤將首都機場海關告進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判令被告发還《紅太陽》一書。他在行政訴狀中陳述說,我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入境:
一、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誣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
二、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三、宣揚封建迷信或兇殺、暴力的。
四、其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整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他表示,以自己的學識和對海關相關法規的理解,《紅太陽》一書是一本嚴謹的學術著作,顯然不屬於有上述內容的國家禁止進境的印刷品。作者高華長期從事中共黨史、民國史、中國現代史研究,发表過大量論文和主編、參編的專著。黨史,尤其是发生在60多年前的延安整風運動,既是學術研究的對象,也是黨員學習閱讀的對象。黨員學習黨史,在以《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等為指導的前提下,對黨史人物、包括已故20多年的毛澤東有更多的了解並不為過。帶這本書入境,不應被視為“走私行為”。
2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作為證據提交的一份《印刷品審查表》,方才使朱元濤得悉《紅太陽》一書的“罪名”有多嚴重。審查表上,對《紅太陽》一書的審查結論全文如下——“否定毛澤東,否定毛澤東思想。從歷史上看肅‘AB團’,福田反革命事件,均是毛澤東‘書記獨裁’的後果。毛澤東在黨內派別鬥爭,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攻擊毛是:一個自尊心極強,報覆心也極強的人。毛澤東心胸狹隘,一身‘山大王’氣質。黨的路線是經驗——實用主義。毛澤東的思想有因襲的成份,也有獨創的方面。它是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和中國部分傳統的混合物。否定延安整風運動”。因此,“處理意見”是“建議沒收”。“領導簽字”則是“同意”。而被告提交法庭的另一份證據——海關總署監管司去年11月19日致北京海關的一個批覆,則稱“經商有關部門,同意你關對該書作沒收處理的意見”。這份批覆被同時抄送了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和各直屬海關,由此設立了對《紅太陽》一書的範圍廣泛的防線。
朱元濤莫名驚詫:一本幾十萬字的黨史學術著作,作者耗費10年心血,僅憑一個海關審查人員七顛八倒、語不成章的寥寥幾行斷語,就被全盤否定了。但又拿不出任何史實,來佐證對所有這些指控。這絕不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足以否定此書的史實,對於證明此書的嚴重問題,證明此書應當禁止進境,進而證明原告“走私”,本來是絕對必需的。由此可見,在審查學術研究著作方面,海關是否具有權威性,海關審查人員是否具有與其職能相適應的學術理論素養,也是值得存疑的。
至於海關總署某一部門的批覆,朱元濤認為,由於它是系統內的上級機關,它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樣具有可訴性,不能作為認定《紅太陽》一書是禁書的依據。
被告沒有正面回答朱元濤指出的問題,卻別有深意地以攻為守:既然此書有學術界公認的學術價值和史料價值,為什麽不在內地出版,卻要在香港出版?
被告接著說,對這本書可能有不同角度的看法,但法律賦予海關執法權力,海關是依法行使職權,對它作出審查結論,這也要從政治角度以及中國國情等各方面綜合考慮。
我們認為,這本是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它否定毛澤東,否定毛澤東思想,否定延安整風運動,應當禁止入境。
朱元濤反詰:內地作者在香港出書就可能是在政治上有問題,這恰恰是一種政治上極其有害的假設和推斷。退而言之,被告審查此書足足用了三、四個月時間,可見如何判斷此書性質,被告一開始也心里沒底,胸中無數。而我擁有此書才僅僅幾天,只讀了一半不到,入境時怎麽可能作出否定或肯定的判斷?據此將我定為“走私”,這能說是公平公正嗎?須知,主觀上的故意是構成走私行為的前提。我既無主觀故意,也沒有“藏匿、偽裝、瞞報、偽報”,何來“走私”?
借法庭這個莊嚴之地,朱元濤向被告和海關總署鄭重進言,希望海關對印刷品和音像制品進出境的監管,能和對其他貨物進出境的管理一樣,隨時公布相關目錄,並組成各方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以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使公民得以避免一不小心就陷入“走私”誤區。
他請求法院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且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被告方面固守雷池。他們反覆重申,根據相關海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出境人員攜帶的隨身物品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機場海關對此也有公示布告。《紅太陽》一書否定毛澤東,否定毛澤東思想,否定延安整風運動,政治上有害,屬禁止進境的書籍。原告攜其入境而不申報,就是有走私主觀故意。海關對其所作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符合法定程序,希望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6月19日,一審判決揭曉。法院確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出境旅客對其攜帶的行李物品,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的義務。海關有權對入境旅客攜帶的的印刷品作通關查驗,,亦有權對通關旅客攜帶的印刷品是否屬於禁止進境物品進行審定。被告首都機場海關在扣留朱元濤攜帶的《紅太陽》一書後,依程序請示海關總署,在得到批覆後,對該書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一審判決維持了被告關於沒收《紅太陽》一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無據終被撤銷
朱元濤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原審判決沒有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實體適用法律正確與否,有悖行政訴訟要旨。原審判決以機場海關請示海關總署並得到批覆之由,得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的結論,不僅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而且忘卻了海關總署監管司批覆仍屬行政行為範疇,依法具有可訴性,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
他提出,法院應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多方面實體審查。首先要看被處罰人是否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其次要看進出境物品包括印刷品全部申報的現實性和合理性如何。我國從2001年起每年進境人次已超2億。海關相關規定中對“印刷品”的定義是:“系指用機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覆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覆印件等”。按照這一定已進行申報,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所以才有了《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再次,要看將《紅太陽》一書定性為“禁止入境的書籍”有無法律依據。首都機場海關對此書封閉式、非專業的定性毫無科學性可言,而且與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根本抵觸。
朱元濤說,首都機場海關對《紅太陽》一書的定性意見,不僅與海內外學術界的積極評價形成強烈反差,也與此書在國內實際上比較寬松的閱讀條件格格不入,例如北大、南大等高等院校和眾多文化單位,此書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借閱。更值得深思的,是否定者並不為這種政治上的否定提供任何具體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種做法是不是對人文社會科學院研究的過敏反應和輕蔑態度,是不是與“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準則背道而馳,是不是有失“公開、公平、公正”,是不是對政治文明建設和學術文明建設的傷害?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獲取信息權或者說知情權,當然也包括從閱讀中獲取與政黨及其領袖有關的歷史知識的權利。他希望二審法院從憲法的高度審查判斷此案,如確有必要,請法院委托權威學術機構對該書性質作出判斷,以切實維護公民基本權利。
8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這次庭審查明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就印刷品進出境問題,海關總署從未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並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及公布禁止進出境物品的名單。僅有的只是一個其內部網站上的禁止進境印刷品目錄。首都機場海關決定沒收《紅太陽》一書時,此書也並未列入該目錄。
9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法院認為,海關依法享有對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等實施監管的職權,其中包括對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的檢驗及查處的權能。同時,海關在履行上述職權、特別是在查處具體事項中,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正確適用法律,程序合法正當。依照我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走私行為的前提是逃避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規定。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朱元濤攜帶的《紅太陽》一書是否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管理的範圍,是確定其是否構成走私的前提。參照海關總署1991年发布的我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進境: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誣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3、宣揚迷信或兇殺、暴力的。4、其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該規章第七條同時規定,“個人攜帶和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予以沒收。”上述規定是海關認定個人攜帶的印刷品是否屬於禁止進境和是否應予沒收處罰的依據。但首都機場海關所作的(2002)首關查字0201024《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訴人朱元濤攜帶《紅太陽》一書屬於禁止進境的書籍,並未具體引用該書系我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的哪種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因此,首都機場海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缺乏對禁止進境事實認定的依據,其做法違背了行政執法“行為有據”的基本原則,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規定應予判決撤銷的情形。據此,被上訴人首都機場海關提出維持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首都機場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應予糾正。
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了原審判決和首都機場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拿著這份終審判決書,勝訴了的朱元濤律師心氣平和。他說,他深深地感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給他的感受是;對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對政府和所有公共權力而言,法無明文則不可為。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一切為意識形態所作的努力,也都應當服從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除此而外沒有第二個標準。現在,他要去取回《紅太陽》這本書了。
此文發布時間:2012年6月8日 來源:blog.sina.com.cn
補記:當事人朱元濤,上海人,華東師範大學畢業後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擔任某副院長秘書,因為廣場事件離開體制出來做律師。文中所述屬實,但漏了最後的結局,即媒體報道此案後,海關總署告了禦狀,很快北京高院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二審改判的判決,改為維持一審判決,總而言之,海關還是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