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希望對精神病患者進行電擊治療⚡️,需要家屬的同意嗎?
上周在小紅書上看了一部影片介紹,內容是介紹一部2017年上映中國大陸拍的精神病院紀錄片《囚》,記錄了在東北某省一家精神病院內幾個患者的故事... 紀錄片內容令人大開眼界!
很巧,這周就接到了精神健康復審仲裁庭的案件,要到悉尼南區一所公立醫院幫精神健康病房的患者做口譯(以下患者相關劇情均以修改及匿名處理)。
患者是個居住澳洲多年的大叔,家裡還有太太和孩子。他因為重度抑鬱和認知能力受損而住院。這並不是大叔第一次因重度抑鬱而住院,12年前也曾有過這樣的經歷,當時他萌生強烈的自殺念頭,服用抗抑鬱的藥物都不見起色,最後醫生決定給予電休克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又稱為電擊治療、電驚厥治療)⚡️。12年前的那次電休克治療效果出奇的好,患者出院後繼續門診隨診。
如今大叔又再次出現嚴重抑鬱和自殺念頭,抗抑鬱藥物也不見起色,但大叔知道自己需要求醫,於是在家人的支持下入院接受治療。入院後,情況持續惡化,醫生評估後認定大叔的認知能力受影響的程度使得他不再具有法律的行為能力,意即如果大叔突然決定不治療了要出院,他也無法說走就走了。不過大叔的情況倒還好,雖說他被認定無行為能力所以不能自行出院,但是他自己覺得住院治療是正確的做法,而且12年前的電休克治療效果顯著,因此他甚至主動要求再次接受電休克療法,希望能趕快康復過來。
我到醫院後,先是幫大叔跟醫生翻譯,和醫生談話結束後再來就是幫大叔跟法律援助的律師翻譯。法援律師是政府指派給他的,因為澳洲的法律規定,如果醫生建議對非自願住院的患者進行電休克療法,就必須向精神健康復審仲裁庭(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提出申請,也就是說,醫生不能直接徵求家屬同意,而是只有在取得仲裁庭頒布的許可令後,院方才可對患者進行電休克療法。⚡️⚡️ 不過不是所有對患者進行的治療都需要仲裁庭的許可,但是為了避免電擊療法遭到有心人士濫用,法律特別規定這個療法需要仲裁庭頒布許可令才行。
仲裁庭接獲醫生的申請後會開庭審理,聽取各方的陳述。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由三名仲裁官組成,他們會首先聽取醫院方的建議和建議的理由,然後聽取患者通過律師表達的意見,患者自己也可以直接跟仲裁官說話,然後合議庭討論後會做出最後的決定。
澳洲法律規定,精神健康復審仲裁庭的合議庭由三名仲裁官組成,三名仲裁官分別為:(1)律師,(2)精神專科醫生,(3)健康教育專家或其他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合議庭成員的組合確保合議庭具備法律、醫學兩方面的專業知識,而教育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士則代表廣大社會在仲裁案件上做出參與,力求在案件中做出符合法、理、情三個維度的決定。
雖然大叔自己也很願意接受電休克療法,但是如果換是別的患者,患者也許很反自己對被人進行電擊療法。精神病患者可說是弱勢中的弱勢群體了,因此澳洲的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指派專業律師為患者的權益發聲(患者的家屬無法代替患者拒絕有律師代表)。有了專業律師代為發言,就能讓患者在仲裁庭面前以最好的方式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意願。
這次開庭審理之前,律師先和大叔談話瞭解大叔自己對電休克療法的態度。談話結束前,大叔的兒子一直在旁旁聽,這時他隨口問了一句,「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我爸爸需要有律師代表呢?」他的意思是,我們全家人都很支持爸爸接受治療,爸爸也很願意接受治療,這不就成了嗎?家屬可以直接跟仲裁官說,就不用勞駕法援律師專程來開庭了。
律師很友善也很禮貌地解釋,這是法律的規定,但凡醫院打算對無行為能力的患者進行電休克療法時,法律規定必須開庭,而且患者必需有律師代表,而且電休克療法不能由家屬代替患者同意接受。法律這樣規定,目的是保障患者的權益。
(其實律師雖然沒有明說,但是她的言下之意是,雖然你們都很支持大叔,但是很遺憾,並非所有患者的家屬都總是從患者的出發點著想。例如,如果某個患者的家屬覬覦患者名下的不動產,希望假借「我父親精神失常了,無法處理自己的財產,為了父親好,我們需要對他強制就醫治療,最好多給他幾輪電極療法!⚡️⚡️⚡️⚡️ 而父親的公司和財產等事宜則由我這個兒子全權代為處理…….」)
開庭聽取各方意見後,仲裁庭頒布的命令是同意院方對大叔進行一個療程(12次)的電休克治療,必需在6周內完成,7周後再次開庭看看效果如何,如果仲裁庭認為患者病情有所改善,或許能再次被認定為有能力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就醫或出院。
© 2024 Kenny Wang, PhD 語言學博士、法庭口譯員(Certified Specialist Legal Interpreter)
我是 @西雪梨大學 Western Sydney University 翻譯專業 的老師☕️(對我們翻譯專業有興趣的同學歡迎猛戳上面的超連結看我寫的介紹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