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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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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以開證券戶,外國人歸化國籍後就不行?無戶籍歸化移民的法律困境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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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移民歸化國籍後,尚未設籍期間,為何其權益劣於原本外國人的身份?無戶籍國民雖然沒有身分證,但仍屬本國國民,這樣的現象是正常的嗎?

現行法規對於無戶籍國民極為不友善,辦理各種事務時經常面臨困難,這在我以前寫過的文章裡都有提及過。事實上,無戶籍國民並不只是指移居海外的本國國民而已。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設籍之前亦屬於無戶籍國民身分。所以這不僅影響僑居國外國民的權益,也反映出台灣法規對於移民群體的忽視。

例如,在金融服務方面,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75-1 條規定,開立證券戶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另外,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居住於台灣且持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的自然人,亦可辦理開戶。但無戶籍國民所持的居留證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而非「外僑居留證」,導致無戶籍國民必須提供華僑相關證明才能開戶。然而,所謂華僑身分理應是指移居海外的本國國民,卻要求歸化國籍但尚未設籍者,提供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護照來證明華僑身份,顯然不合常理。此規定顯然未將歸化國籍但尚未設籍者納入考量。

而證交所營業細則,雖然母法是證券交易法,但由於證交所並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它也只能算是公司內部規定而已,並不是法規。證交所做出的任何決定,並不是行政處分,不適用訴願或行政救濟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的金管會,大可告訴你,證交所是一間民間公司,他們怎麼訂規則,金管會都管不了。

這種困境主要源自於無戶籍國民相關規定,其立法目的主要均針對僑居國外國民,而非歸化國籍者。然而事實上,由於這兩者皆屬於無戶籍狀態,因此在現行法規的架構下,歸化國籍者「剛好」也適用於僑居國外國民的規定,而法規未將這兩者身份合理區分,導致歸化國籍者面臨諸多障礙。

除了開立證券戶之外,無戶籍國民在許多其他領域也經常遭受不合理待遇。例如,保險公司的投保系統未考量無戶籍國民的身分,導致其無法順利投保;電信公司與銀行系統亦未針對無戶籍國民提供適當的選項,使其只能被視為外國人辦理業務。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國內各類電腦系統多以「持身分證者為本國國民,持居留證者為外國人」的邏輯設計,使得無戶籍國民辦理涉及身分驗證的業務時,經常陷入困境。

而歸化國籍者未能設籍,主要是因為未滿 36 歲的男性移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2 條規定,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滿一年時,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然而,根據現行法規,僅有戶籍國民才需服兵役,因此男性歸化國籍者,可能會選擇長期維持無戶籍國民的身分。畢竟雖然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但無戶籍國民依法非徵兵對象,且設籍取得身分證也不是無戶籍國民的義務。其實,一般歸化國籍者,即使不是當兵因素,仍須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 1 至 5 年才能設籍,這段期間內,卻因為現行法規的漏洞,使得金融、保險、電信等方面的權利受限,甚至比外國人還不如。就像上面所說,持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可以僅憑居留證開立證券戶,但外國人一旦歸化國籍成為無戶籍國民,就無法僅憑居留證辦理開戶,這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可以理解,在國民權利與義務方面,無戶籍國民與有戶籍國民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我也不奢望無戶籍國民能夠享有與有戶籍國民完全相同的權利,但這並不代表無戶籍國民活該被剝奪基本生活權益。甚至有人把刻意不設籍的行為視為「逃兵」,認為必須當兵這樣的付出,才有資格獲得完整國民權利。這樣的表述看似很合理,但對於移民來說,以外籍人士身份生活到滿 36 歲後再歸化設籍,以及滿 36 歲以前歸化成為無戶籍國民但不設籍,這兩者之間,為何只有後者活該被剝奪基本生活權益?我認為這不應該以義務上的付出與權利上的回報,這樣的觀點來將法規漏洞合理化。

其實這樣的現象,一定程度是反映台灣社會對移民的理解的偏差。政府與民間對移民的印象多停留在女性婚姻移民,而對於非外籍配偶身分的移民,特別是男性的移民,關注度顯然不足。且無論是移民或新住民相關民間團體,所關注的事物通常侷限於文化、語言、家庭等生活議題。即使討論議題涉及法規,似乎也脫離不了政策傳聲筒的範疇。也是因為如此,我在臉書上成立了「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移民權益促進會」粉絲專頁,為了是希望讓大家瞭解無戶籍國民或外國移民的困境,並希望協助解決所面臨的問題。我大概也是唯一廣泛討論台灣無戶籍國民或外國移民議題的人吧?

總結來說,現行法規對於無戶籍歸化移民缺乏適當考量,導致這一群體在金融、保險、電信等方面遭受諸多不便,甚至影響其基本權利。我認為除了政府應重新審視歸化國籍者的權益之外,也希望民間團體也多關注此議題,以確保移民能夠順利融入台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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