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救援:抗议案件律师讲述隐形压力与真实工作
作者:花菱
发布时间:2024年7月31日
我是花菱(化名),是郭艺(Edith)的朋友。
2022年10月,郭艺被捕,我是她的代理律师。2023年1月下旬,我们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是这起案件的关键时刻。郭艺的父母和律师都决定不接受采访,继续走法律程序。
2023年1月31日,平台“WOMEN我们”发布《北京被捕者郭艺:红在革命蔓延前》(简称《红》),公开了郭艺的真实姓名、照片,律师会见的细节,郭艺所在的女权小组等信息。经过确认,我得知作者闻欣(笔名)发布《红》前未获得郭艺父母、女权小组成员的许可。
除郭艺父母外,我只对郭艺的几位朋友提到一些不涉及案情的信息,比如郭艺的身体状态,而且我要求她们保密。这些信息未经同意,被使用在文章中。关于此案,从没有人对我提出过采访,我也从未接受过采访。是否要公开,应当将律师的辩护策略考虑在内。郭艺当时被关押,她的意愿无法讲述出来。在当时,能和她见面的只有律师,能为她负责的是她的父母,但律师和父母的意见却被无视。
这类案件的代理律师所面临的压力难以被直说。郭艺案件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尽心尽职地付出了许多。我们的种种考虑,在《红》中被写成“家属和律师守口如瓶”、“申请取保候审失败”。
《红》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告知、没有获得受访者同意;不尊重家属和律师的意见;给我带来风险,在案件未明时,也给这起案件带来影响。
2024年7月25日,平台“WOMEN我们”发布文章《声援“四通桥”抗议者郭艺:“实名让我感觉更有力量”》(简称《实名》)。每次看到郭艺被捕的经历,我都为她难过,为她的真诚而落泪。但是,在这些感动之外,我也看到《实名》将《红》的问题转化成救援策略分歧、郭艺是否愿意实名。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正视《红》的问题。
为了继续推进案件,也为了降低风险,我此前不得不对《红》的问题保持沉默。但现在,第二篇关于郭艺文章的发布,不但没有解决之前的问题,反而可能会造成对问题的转移和遗忘。
我想要公开指出《红》作为不正当、失实报道给律师造成的风险,并要求平台“WOMEN我们”向我道歉。我也将讲述被《红》所遮蔽的、在代理政治敏感案件时,律师的辩护策略考虑和实际工作。
1、代理郭艺案件中的波折和限制
我和郭艺第一次见面是2022年。此后,我们多次相聚,成为好友。她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之一。
作为一名跨性别女性,我过去的大部分人生是痛苦而窒息的黑白,宛如溺水中的濒死视界。和她的相处,就像有人有力地把溺水的我拉出水面,世界瞬间充满了七彩、声音和氧气——就像她时常改变的发色那样。我从未见过生命如此盛放的人,她真挚、勇敢和温柔。
2022年10月21日上午8点多,我在上班路上接到朋友的电话,她说郭艺被警察带走。我问是因为什么。朋友也不清楚,但可能和政治有关。朋友问我,有什么方法了解郭艺现在的情况,能不能请到律师。
我本人就是律师。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除父母外,要想了解郭艺的情况,只能是代理她的案子,成为她的辩护人。
我思虑再三,不知道要不要成为她的辩护人。她是我最珍贵的朋友,这是涉及她人身自由的大事,我既没有信心又害怕搞砸。这是一起政治敏感案件,代理律师是有风险的。但另一方面,我又知道,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越早阶段介入越好。现在是非常重要的时刻,耽误不得。我想,“那就先上吧!况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她最多可以拥有两名辩护人,而且还可以在中途换辩护人。我先做我可以做的事情,之后把我换掉也可以。”
在朋友的帮助下,我们和郭艺的父母取得联系。但当时正值疫情封控,他们在外地无法来北京当面委托。邮寄委托合同也来不及了,只能拍照进行。过程并不顺利,但我最后成为郭艺的辩护律师之一。
我们记下郭艺父母想对她说的话,做好了会见的准备工作,开始预约会见。最开始,郭艺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相对来说,预约第三看守所的律师会见比较容易,打电话预约,等排期就可以了。
2022年11月3日,郭艺被捕后的第一次律师会见,她依旧是火红的颜色。她看到律师有我,眼里充满惊讶。我维持镇定按照法律程序对她说:“我们是受你爸爸妈妈的委托来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你是否同意我们担任你的辩护人?”她忙声声说:“可以。”她的嘴角微微上扬,好像带了一点笑容。
律师会见的时候,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背后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巡视,而且会有摄像头一直看着。我们的谈话内容受限。我们给她读了父母带给她的话。依据法律规定和辩护技巧,我们询问她对她行为的想法。在这次会见中,我们拿到郭艺本人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会见时间很短,仓促之间就结束了。
第二次律师会见的时候,她问我什么时候能够出去。她又问我,她所在的女权小组怎么样,是否因此受到影响。我告诉她,小组很好,朋友们都在想她。我的眼泪大颗大颗地往下掉。
第三次会见,我刚进来就愣住了,她火红的长发已经被剪成了寸头,颜色也被染黑。我们都沉默了一会儿。她第一次在会见中流泪,她问我,“还好看吗?”我的眼泪再也忍不住:“好看,我们的Edith,无论怎样都是最好看的。”
后来,郭艺被转去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做法律工作的人知道,当事人如果被关在第一看守所很可能意味着案情性质严重。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在程序上一般有3个阶段: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前两者有权决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法院则具有定罪量刑的权力。当公安认为一个人无罪时,可以释放;如果公安认为一个人有罪,这个案件的程序会走到检察院。在第一看守所,检察官见了郭艺。这个事微妙地暗示了公安的态度。
第一看守所的预约方式和之前不一样,从网上预约,每天上午七点放出后两天的预约名额,而名额又非常少。每天的七点零一秒,预约名额就被抢完了。我们试了很多次,都没有预约到。
我开始研究怎么样才能抢到预约名额。最后我发现只要不输入完所有信息,预约网页就不会刷新。我只需要在6:59:59填上最后一位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用最快的速度抢到号。用这个方式,我们总算能预约到会见了。
2022年11月23日,在我工作的地方,楼下有一个人检测为新冠阳性。突然传来即将封楼的消息,所有的人都开始疯狂往外跑,连电梯都没有位置可以乘坐。我匆匆忙忙收拾各种卷宗,想要带走这个案件的材料,跑得晚了一些。当时我一边跑一边哭:“万一要是被隔离了,郭艺可怎么办呀!”还是被锁在了楼里,我求着外边的工作人员,求他网开一面,人家到最后看没人,打开了一条缝,我才得以逃脱了。
2022年12月的一次会见,郭艺告诉我,她在的房间没有供暖,没有暖气,也没有空调。12月的北京,特别冷,平均气温是-7℃,有时甚至达到-16℃。居然没有供暖!我们很吃惊,赶紧找解决方法,向看守所反映。下一次会见,她告诉我,有暖气了。我好心疼。
在会见中,郭艺希望我们向看守所提出,将她从一级危险人员降为二级危险人员。作为一级危险人员,她无论做什么事情,哪怕是上厕所和洗澡,都必须有两个人看着。但是别人并不是总有时间,这样也真的很麻烦别人,因此,她不论上厕所还是做什么事,次数很有限。下一次会见时,她告诉我,她已经从一级危险人员降为二级危险人员。她说,成为二级危险人员以后,她好过多了。
在新冠疫情时期,律师申请会见的手续非常严格。律师进看守所要出示48小时以内的健康码,还要当场用抗原检测。2022年12月7日,政府发布防疫“十条”,大幅放松新冠限制措施。之后的一段时间,看守所的会见程序混乱,由于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也感染了新冠,导致人力稀缺,有的岗位甚至都没有人。那一次会见时间也比较充裕,我们才有机会聊到外界的消息和关心她的朋友们的情况。
2、朋友们动荡的生活和想念
疫情期间的生活动荡不堪、风起云涌。郭艺被抓之后,陆续发生了很多事情。白纸运动爆发,认识的朋友有参与。她们瞒着我、没有跟我说。后来,有人告诉我:因为我还在代理郭艺的案子,不想让我冒险,也不想影响到郭艺的案件,再说,如果她因为白纸出事,说不定还得来找我呢。又乐观,又悲观,朋友们太艰难。
郭艺被抓走的第一个月,我几乎每天晚上都以泪洗面,后来就渐渐不哭了。不哭,也不会笑,话也渐渐不能成词成句,语速越来越慢,好像失去了情绪,只是精神状态越来越差。直到2023年6月,我的情绪才渐渐恢复,至今仍然不时闪回。
我想去看她,我抓住每一个机会去看她。但是是否能见到她,不由我的意愿所决定,但我还是抓住每一个机会去看她。我想她。在一次律师会见中,她和我说,她最开心的时候,就是我去见她的那天,以及之后的那几天。那时候,我最开心的时光,也是见她的时候。就像冬天见到阳光那样。
有一天,我听说警察隔天会去郭艺的房间搜查。我工作到很晚,特别累,但还是决定去她的住所看看。我进到她的房间,发现里面灯是亮着的,床上她所装饰的一串串小灯也亮着。她的室友告诉我:“一直都给她开着,等着她回来呢。”忙了很久,终于忙完了,已经是凌晨。我背起包,准备打车回家。她的室友看着疲惫的我说:今晚就在这睡下吧。我说,可是我没有得到她的允许。她的室友说,她不会怪你的。我躺在她的床上,想着和她相处的日子,我睡着了。
我和郭艺有一些共同的朋友,我也认识她所在的女权小组的伙伴。
北京的秋天、冬天,空气变得干燥而寒冷。郭艺所在的女权小组成员经常见面,她一直都没出现,对此小组成员之间有种种猜测。在小组内,小组负责人宋可(化名)是最早知道她被捕的人,也是郭艺救援团队的一员。宋可知道我是代理律师。她问我是否可以告诉小组成员郭艺被捕。我对她说,希望对和我有关的信息保密。
宋可认为朋友们有权知道郭艺被捕,但也遵守约定。2022年11月,宋可告诉了小组成员郭艺被捕,已经有律师代理。当时她们在准备一个活动,每一次结尾,宋可和朋友们都会提到郭艺,提到她对大家的关怀,她在小组中的付出,她是一位多么好的人。
朋友们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对她的想念。
3、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时刻,案件突然被公布
从2022年10月代理这起案件开始,我们一直在争取司法精神鉴定。2023年1月末,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出来了,鉴定结果认为:郭艺虽然有一定程度上的精神问题,但是案件审理依然可以进行。这个结果不如人意却也留有希望,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就表明司法机关是要将司法程序向后推进。随后,案件走到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程序。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应当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我们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对郭艺的案件有利。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检察院不批捕的话依程序就必须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我们在此时机向检察院了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我们曾向警察询问案情和情况严重程度。警察严肃地说,“这起案件涉及到国家领导人,我什么都不能告诉你。”北京市市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都在跟进这起案件。这说明案件在当时很被重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和郭艺的父母多次仔细商讨辩护策略,并一致认为最重要的是郭艺被释放,为减少风险,暂不接受采访,继续走法律程序。那时候我多次想着,到了现在还是保密状态是老天保佑。
2023年1月31日夜里,“WOMEN我们”发布了《北京被捕者郭艺:红在革命蔓延前》。看见文章那一刻,我差不多要崩溃了。
《红》一文中,有郭艺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有郭艺所在女权小组成员的信息,有小组的活动内容,也提到了律师会见的细节。《红》发布前,编辑雪山(化名)曾打电话来律所询问郭艺案的情况,但被我们拒绝,我们没有提供任何信息,也明确说不接受采访。听闻《红》发布的消息,郭艺的父母当时还询问是谁公开的,能不能起诉公开者。
作者闻欣是郭艺所在的女权小组成员。后来,我向《红》文中直接提到的小组成员确认,闻欣在发布该文前没有告诉过她们,也没有说会使用和她们提到的信息。小组的负责人宋可说,闻欣并没有问过她是否可以发布和小组有关的内容。在白纸的背景下,为了避免给成员带来风险,她根本不会同意任何人披露小组信息。
我对朋友讲我对郭艺的爱,想她的声音,像午后阳光下被微风吹动的白纱裙。在《红》中写,“她说话总是轻轻柔柔的,一个她的朋友的形容是,像阳光下的白色婚纱”。
除郭艺父母外,我只对郭艺的几位朋友提到一些不涉及案情的信息,比如郭艺的身体状态,而且我要求她们保密。比如,“她的红发被强行染成了黑色,还被剃成了寸头。”此外,《红》一文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息错误。比如,《红》写“据说因为申请取保候审失败”。实际上,那仍然在取保候审的申请阶段。
《红》中还写,“朋友们想象那一刻是怎么发生的……这一定让警察更确定她是'反动分子'——鉴于白纸抗议后的拘捕和审讯中他们对女权和lgbt议题的高度关注。”《红》将郭艺的案件和白纸抗议联系起来,增加了案件和律师的风险。我也不得不考虑,这是否会对我正在代理的其它刑事案件带来影响?
《红》中还有很多内容来自“有的人”、“朋友”、“据说”等。《红》公布这些前,是否询问、告知过讲述者呢?关于郭艺的案件,《红》从来没有向我直接提出过采访,我也从未接受过采访。但我的讲述,未经我同意就被使用在文章《红》中。
《红》的发布无疑给我带来了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留意律师行业的新闻,应该看过律师因披露案情而受到刑事追责。事实上,律师公开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的案情可能会被捕,泄露具有保密性的政治敏感性案件,更是可能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刑事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不能“违规炒作案件”,第五条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
那个时候,我找到了最信任的朋友,我说:“万一我因此去坐牢了,请每个月打一千块钱给我的父母。虽然不多,但是应该够他们花了……我实在是放心不下他们。”
尽管《红》的主人公是郭艺,但是该文涉及的并不只有郭艺一个人。小组成员告诉我,这种采访方式严重伤害了朋友之间的信任,她们担心私下谈话会被公开。除此以外,《红》也给律师带来危险,增加了郭艺案的不确定性。郭艺当时被关押,她的意愿无法讲述出来。在当时,能和她见面的只有律师,能为她负责的是她的父母,但律师和父母的意见却被无视。即使事后确认郭艺的意愿,也并不意味着《红》的报道没有问题。
我们在实际跟进案件中所做的种种考虑和努力,在《红》中被写成“她的被捕并不为外界所知”,“家属和律师守口如瓶”,马上又接着“申请取保候审失败”。在《红》一文里,我看到了对被捕者家属的不尊重,对律师所付出的工作的无视。
平台“WOMEN我们”的工作人员、作者、编辑都是匿名,除了《红》外,还发布了多篇被捕者实名的文章,也曾引发过采访伦理和受访者、行动者安全方面的争议。我仍然生活在国内,即使想写文澄清点什么,却必须在动笔时处处考虑自己和他人信息安全的风险。这样的情况,实在令人委屈。但为了继续推进案件,我继续保持沉默。
4、不公开,不意味着屈服和顺从
为了了解更多的郭艺的案件情况,我们曾多次打电话给一位警察。他回复:“求求你们了,我真的不知道任何信息了,求你们别打了。”
在申请司法精神鉴定时,警察只调取了郭艺近两个月的病历。但我们认为,她的病情必须结合近几年的病历综合来看。为了拿到医院盖章的病历,我们跑了很多次医院。医院一直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拒绝我们拿到她的病历,要求郭艺本人到场,否则医院只接受公权力机关的调取。最后,我们还是想办法复印到了她的病历,并盖了章。
在和检察院打交道的时候,检察院只留了电话,但我们无法通过该电话联系上检察官。可是,时间紧迫,供联络沟通的时间就只有七天。我们不断地查找负责这个案子的检察院与检察官。我们好不容易找到检察官所在的办公楼。进去后,我们又发现,我们联系不上检察官,没有人会接我们去接待室。
我们和大厅的工作人员沟通,对方没有给有效的信息。趁保安巡逻的间隙,我们查看了办公楼指示牌,从安全出口楼梯一直爬,直到我们找到检察官的办公室。我们直接进去,检察官很惊讶。我们说明了情况,赶紧向检察官了解案情。沟通完之后,检察官让助理亲自把我们送下楼,并且跟我们说,千万不能再乱跑。
从2022年10月到2023年2月,郭艺的案件经过了四个月的时间,上述只是代理过程中的一些经历。
对于政治敏感类案件,法律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声音认为,应当公开,最好在国际上引起关注,这样能够使政府有所忌惮,谨慎处理。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公开会让当事人的处罚更重,情况更糟。如果公开造成舆论,如果政府因舆论选择释放当事人,这实际上是对政府权威构成了一种挑战:国际一有舆论就放人,这一次放了,下一次还要不要放?因此,政府不会因为公开而退让。
无论在哪个法系哪个国家,案件情形是否选择公开,要视律师的辩护策略来决定。公开与否,并不只是一个单独的选项,而是紧紧相扣的辩护策略中的一环。即使有人想要选择公开,也要配合其它辩护策略,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公开。不公开,也并不意味着屈服和妥协。但无论什么情况,不了解案件,不考虑律师、家属的意见,直接公开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可以对着自己的良心说,几乎没有律师能像我们这样勤勉尽责地负责郭艺的案件。我们付出了远超通常情境中律师会付出的努力、时间和精力,我们穷尽了一切可以尝试的方法。
5、取保候审成功,她出来了
《红》发表于2023年1月31日,当时是郭艺案件取保候审申请和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一周等待结果期内。《红》发布后,可能导致我们不能再申请成功会见郭艺。我们立即预约了律师会见。我准备好这可能是最后一次会见。
见到郭艺前,公安询问我们郭艺对这篇文章的态度,不过不要具体提及文章。这让我感到焦虑,如果郭艺的回答是想要公开的话,对于案件前景会产生负面影响。
会见仍然是在小小的格子间里进行的,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巡视,摄像头在那里看着。她的手里带着手铐,我们通过玻璃上的对讲器说话。我只能委婉地向郭艺提问。我问她,“如果有外媒想要报道你的事情,引起公众的注意,把你塑造成一面革命的旗帜,你同意吗?”她说:“不同意。”关于我们的对话,我理解成她不愿意公开。当她被释放后,我们当面交流,她说她当时想表达的是不想引起一场革命。
此后,有很多人问我,郭艺怎么看这篇文章,她是否愿意实名。我基于我的理解讲了郭艺的回复。因为当时的会见条件,我无法直接向郭艺追问;因为当时案件仍在继续,我不知道我的讲述是否会进一步被泄露,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我对外也没有完完整整地讲述前后语境。因此产生误解。对此造成的影响和争议,我觉得很抱歉。
在这次会见中,我们告诉她,已经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了,近期就会有结果了。我怕我被抓了就再也见不到她,为了保护她的情绪,我还对她说:”新冠疫情封控放开以后,预约律师会见的人太多,更难预约到。我可能不能像之前那样频繁地来了,你可能会有一段时间见不到我,一定要好好照顾自己。”
会见时间结束,她按规定戴上黑色的头套。我们彼此依依不舍。我对她说:“再见了。”
2月8日晚上,我突然收到电话,郭艺取保候审成功,她马上就要出来了。一股兴奋直冲脑门,我差点站立不住,不敢相信这是真的,甚至怀疑是诈骗电话。又确认了一遍,这个信息才狠狠地闯进我的脑中:是的,她真的被取保候审成功了!
郭艺的几位朋友也去了看守所接她。最后,算上郭艺,我们一共只有4个人,在公安局门口的小面馆吃了两碗面,相互拥抱一下,就赶紧分别了。
总之,她出来了。
6、我懦弱地活,但也拥有过勇气
我想讲一些自己对这起案件的看法。关于促进郭艺被释放的因素,其中包括一些偶然和不可控因素,有郭艺本人的智慧,有另一位律师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比我所做的多了太多太多,也有律所的沟通,和其他伙伴默默的付出。在这起案件中,我不敢说自己起了多大作用,我最自豪的是在当时能够站出来的勇气。
在郭艺被捕后,我内心是剧烈的疼痛:我觉得自己生命中的一部分被抢走。郭艺是我认识的最真诚的人,她会为我的过去而流泪,她是我生命中最珍贵的人之一。在郭艺刚被捕时,很多人对这起案件的结果是不抱希望的。代理这起案件不会有收益,反而会面临风险,无论是吊销律师证,或是被关押,这些我都考虑过。
作为一名跨性别女性,如果我不幸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在现状下我将会被投入到男看守所与男监。但我不会接受,因为我忍受不了那样的痛苦,我想我会选择轻生。但我接受因为代理这起案件所面临的一切风险,我去求了每一个我觉得可能能够帮得上的人,我以律师的身份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哪怕只是能够减轻一些万一可能会发生的刑讯逼供,或者在她真的被投入监狱前的其他痛苦。
我一直懦弱地活,但是到底是勇气过一场。
文章写到这里,几经谨慎修改。安全与隐私需要考虑的太多太多,回忆太过艰难,几度落泪。而其中许多痛苦和风险,是我和参与这起案件的其他人本不应当承受的。
在此我重申:平台“WOMEN我们”不当获取信息,发布失实报道,置当事人和律师的风险于不顾。我要求“WOMEN我们”向我道歉。
附录
“37天”的误区
按照法律的正规程序,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是37天。在此之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但是,在郭艺进看守所当天就收到“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通知书,理由是她有双相病史,司法部门要对她进行精神病鉴定。当时仍在新冠疫情封控时期,医生因为健康码弹窗进不了看守所,导致她的羁押时间被无限拖延。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一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可能是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如果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是他们真的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依据刑法中的罪过理论,他们便不具有或者会减轻他们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因此被抓后过了37天,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或被批准逮捕。
关于律师不得“炒作案件”的法律法规条文
相关规定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