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護理師確診後被強迫繼續工作,台灣又如何規定強迫勞動?
日本大阪市生野區的一家醫院爆發包含醫務人員和病患在內超過120位確診的大規模院內群聚感染。
然而該家醫院一位護士被確診武漢肺炎後,仍被院方要求在醫院繼續工作到隔天早上,院方的說法是因為找不到替代人力只好讓這名護士繼續執勤夜班工作。
院方表示這名確診護士只有接觸確診病患,並沒有與未感染者接觸。
日本鄉民紛紛表示醫療體制的崩壞,必須好好檢討,也有人認為護士是因此而感染的。市保健所已經對該家醫院進行行政指導,避免違法行為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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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類事件發生在台灣,你以為勞基法只有「重罰30萬嗎」?
在這種時候雇主強迫你工作,很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的刑責。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等。
第6條:雇主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在台灣勞基法也有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且根據勞動部最新因應武漢肺炎指引,雇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勞工得拒絕指派前往疫區提供勞務。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是更為緊急的情況,勞工也有 退避權,也就是直接不工作避難的權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不過這條同常是例如地震颱風等天災的緊急情況才會用到啦。
總之,要記得在上述情況不是雇主說什麼你都要照做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