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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復職第8年! 徐國堯:我仍有消防夢想也絕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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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下午司法院針對「徐國堯免職事件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該案自2017年由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聲請釋憲,歷時5年終於開庭審理,預計未來三個月內作出判決結果......

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本次憲法法庭主要針對徐國堯免職案涉及的相關法源是否合憲相關,包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是否有效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同時上述法律是否違反憲法平等與服公職權利等,進行相關審理。

這不是徐國堯第一次聲請釋憲,律師邵允亮指出,徐國堯過往曾針對工時改革提出釋憲,後續司法院大法官也在2019年做出「釋字第785號」,確立消防員的健康權。

此次憲法法庭則是針對徐國堯免職案進行釋憲

本案起因於2012年,徐國堯發起全台第一場「守護消防大遊行」,提出合理工時、非消防專業業務回歸、制訂消防人員人事制度法規三項訴求。想改革消防員勞權的他,卻在遊行過後遭高雄市消防局秋後算帳,在2014年9月因當年度陸續被密集懲處42支申誡遭解聘,漫長的司法救濟與消防員勞權改革之路,也讓徐國堯後續的人生必須與司法長期搏鬥。

「我不是個不適合當消防員的人,我是被『制度』與『遊戲規則』弄掉的人。」

徐國堯指出,憲法法庭中內政部長徐國勇提到的免職案例都涉及犯法狀況,然而徐國堯自身之所以被免職,完全與犯法無關,期盼未來憲法法庭能還他公道。徐國堯提到,這起釋憲案不只攸關他個人權利,也攸關整體國家警察、消防人員的權利救濟狀況。尤其從2014年免職至今,徐國堯為了尋求司法救濟,僅能在家中鐵工廠工作、打零工等,無法尋找穩定正職工作。

「全台灣可能沒幾個人認識『徐國堯』,但全台灣的輪班公務員卻因為徐國堯聲請的釋憲,以及後續釋字785號進一步保障自身勞權。然而徐國堯本人還沒復職,完全無從享受這些權利。」

律師邵允亮提到,徐國堯從舉辦遊行爭取勞權,乃至於被打壓免職、以及到目前的釋憲聲請復職等,皆是艱辛的挑戰。邵認為本次憲法法庭中,大法官針對行政機關的懲處機制有所疑慮,此一爭議點也與徐國堯方見解相同,期盼大法官能做出明確結論,讓徐早日復職。

警消人員受差別對待?  內政部、銓敘部:並無此情況

本次憲法法庭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共有13位大法官參與審理過程。

本次開庭特別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進行探討,尤其該法也適用於消防人員相關考核績效。該法指出倘若警察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其遴任機關或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然而對比一般公務人員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的考核與獎懲將進行「年度總計」,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兩大過者才會予以免職處分。

兩法之間的差異在於警消人員的處分具有「立即性」,然而一般公務人員處分可依「年度」進行結算,此舉是否導致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的考核狀況不同,甚至有差別對待的情況?對此,內政部與銓敘部皆表示並無差別對待。

內政部表示,公務人員有各種類型,尤其警消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因此才有相關法規予以規定。銓敘部也提到,消防人員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再加上行政長官最瞭解基層公務員狀況,對於表現不好的公務員具有主責能力。

大法官蔡宗珍提出疑問,他指出基於警消職務特性,主管機關必須即時做出獎懲規範,實務上是否窒礙難行?甚至難以聚焦在消防人員工作事務本身?

對此內政部長徐國勇回應,消防是紀律團隊,任何一個消防員的疏忽都會影響個人與團隊生命,因此相關紀律要求明顯與其他公務員不同,以至於職務必須採取「衡平」處置而非「公平」處置。徐表示主管機關必須從衡平角度來看,下次該名警消出勤時是否會造成更大損害。

徐國勇舉例,過往曾發生消防員訓練不正經、不配合的情況,以至於越是面臨危險救火的外勤任務,該單位越不敢指派該名消防員出勤,然而這也導致該單位職務輪調問題。徐強調,每天都有可能發生不同的火災案例,因此針對紀律問題必須立即處理,避免該名紀律有疑慮的消防員下次出勤時,影響團隊與個人生命。

同時內政部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元德也提到,由於救護勤務時時發生,再加上釋字785也提到警消人員工作處於全年無休、業務繁多的狀況,以至於無法等到年終考績再進行處置,也凸顯立即獎懲的必要性。

銓敘部司長蕭正祥也進一步說明,或許有些人會主張「不免職先停職」,然而警消停職期間無法出勤,並沒有記功嘉獎的契機,實際上就算停職也無功過相抵等實際效益。蕭強調,也有些人主張可透過「外勤調內勤」的方式處置紀律不佳的警消人員,然而實務上警消以外勤為主,勤務的調動將影響整體組織的領導情況與公平性。蕭表示誠如內政部所述,即時處理獎懲問題,才能即時解決難題。

大法官提問高層是否有可能藉機打壓基層? 內政部、銓敘部未明確回應

憲法法庭中,大法官呂太郎也指出,獎懲制度按照法規來看,應該進行同一年度計算,然而實務上是否會有蓄意刁難、翻舊帳等懲戒情況,導致不同年度發生的事情反而被累計在同一年度秋後算帳?

銓敘部表示,事實上所有獎懲不可能回頭處理,照理而言兩年前發生的事也無法在今年進行功過相抵與彌補,然而倘若長官在今年度發現部屬過去的犯錯事實,究竟要不要處理?不處理是否會產生官官相護的問題?銓敘部認為就算長官進行報復等懲處行為,基本上當事人也可透過救濟管道保障自身權利,瞭解長官是否有濫用權力等情況。

徐國勇也提到,法律有相關救濟管道,照理來說不會產生過多問題。對此呂太郎再度釐清問題,他指出究竟現行法律有哪些機制可以避免像當事人徐國堯這樣的狀況發生?避免主管將上一年度的事情累計到這一年度進行懲處?

徐國勇表示,長官若積壓公文、拖延懲處,基本上從司法審查中也會看出端倪。大法官詹森林也質疑,會不會警消人員累積兩大過遭免職的情況其實與勤務無關,反而是長官挑剔警消的生活小事所致?

對此,徐國勇以台中市警察局舉例,他提到警察涉嫌出入不正當場所並與黑道掛勾、洩漏個資等,發生這樣的狀況又該如何想像該名警察平時勤務裡願意衝鋒陷陣勇於承擔?徐強調警察、消防員若不遵守紀律,且因個人英雄主義硬要衝鋒陷陣,都有可能危及團隊與自身安全。

面對徐國勇的回應,詹森林再度釐清,他想討論的並不是個人英雄主義的狀況。

他舉例當兵時期時常被要求棉被要折成豆腐狀,但是棉被能否折成豆腐狀基本上與值勤業務能力無關,然而他常常因為棉被折不好而遭長官挑剔。

詹森林提到,銓敘部有數據顯示近10年來遭免職的消防員僅有徐國堯一人,至於警察人員有六人,究竟六名警察人員是紀律不佳導致懲戒、免職,還是有其他原因?徐國勇回應,六名警察免職案例皆與工作紀律相關,例如出入不正當場所、上班時間飲酒等,以致最終遭到免職。

從2014年遭免職至今 徐國堯:我仍然保有消防夢想,我也絕對適任

在憲法法庭最後結辯程序中,律師邵允亮指出,內政部、銓敘部並沒有正面回應「如何避免長官濫權」此提問。

從徐案來看,徐國堯曾經因為2013年5月的事由而在2014年6月遭到懲處,這也凸顯長官確實會將懲處事由跨年度處理。庭後記者會邵允亮也提到,法條上的實務問題在於行政機關沒有任何監督與審查機制,即可懲處警消人員。

尤其過往徐案懲處事由更發生「子虛烏有」的狀況,例如高雄市消防局指控徐國堯私下收費、擔任律師等行為有害公務人員形象。實際上經地檢署相關調查發現,徐國堯當時是義務協助親友處理司法問題,不僅沒有收受任何費用,更沒有破壞公務員形象,反而提高公務員形象。

甚至徐國堯在2014年7月非當年度事由而被記了25支申誡,邵允亮認為相當諷刺的是,徐自身無償舉辦遊行、爭取警消人員權利反遭免職,即便如今徐國堯爭取的釋字785號公告施行,然而徐不僅未享受到相關權利,甚至未能如願復職。

律師邵允亮

邵允亮進一步說明,此次聲請釋憲主要在於律師方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也有違憲疑慮。他提到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可分為兩種,分別為「管理措施」以及「權利事項」。

差別在於「管理措施」司法難以進行審查,僅有「權利事項」會進入司法審查程序,檢視合法與否。邵提到,如果將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分為「可以」司法救濟與「無法」司法救濟,實際上就是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打壓基層。

研究員邵允鍾也提到,實際上行政機關的事情無法單純劃分為管理措施與權利事項,以「排班」為例,看似屬於管理措施、不影響公務員權利,然而若長官排班不當,極有可能影響當事人身體狀況。透過這層關係也會發現,光是排班這件事不僅屬於管理措施,也屬於權利事項,因此相關決策與劃分並沒有這麼絕對與僵化,也應該公平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

徐國堯指出,他以身為消防員為榮,至今仍保有消防夢想,擔任消防員的17年期間也歷經各式颱風災情、九二一大地震等,提供相關醫療救護拯救民眾性命。他表示自己絕對適任消防員一職,唯一令他苦惱的是難以自救,然而問題並不是他自身能力不夠好,而是制度迫使他無法好好為國家與人民服務。徐國堯呼籲大法官體會他的辛酸血淚,瞭解警消人員爭取的不是特權,而是與其他公務人員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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