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律師可否為有罪被告辯護?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是否認罪全由被告決定
根據《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下稱「守則」)第 10.56(a) 條,被告可自由決定認罪或不認罪,而大律師的責任,是就此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大律師考慮案件所有環節後,有需要可以強硬措詞告知被告很大機會入罪,及認罪一般能獲得減刑(另見法律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
至於事務律師,《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下稱「指引」)第 10.16 條亦有類似規定。
辯護有犯罪但不認罪被告?
假如被告在案件開審前向大律師承認犯罪,但打算在庭上不認罪,根據《守則》第 10.55(a) 條,大律師若要繼續代表這位被告,須遵守《守則》附件 12 的要求。簡單而言,附件 12 列明,刑事審訊中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大律師的責任,是保護被告不被定罪,例如爭議控方證據不可信或不足,但由法庭根據足夠證據作出的定罪除外。
換句話說,當被告向大律師承認犯罪,大律師仍可繼續代表他,但會受到嚴謹限制。例如大律師可爭議法庭的管轄權、控罪書內容、證據可否呈堂、是否足夠等,但不可提出被告沒有犯罪,例如指控罪由他人干犯、或指被告有不在場證據。
假如被告在審訊途中向大律師承認犯罪,根據《守則》第 10.55(b) 條,大律師須繼續代表他,但在辯護時同樣受到上述嚴謹限制。
事務律師根據《指引》第 10.15 條評析 4 亦有類似規定。
辯護沒有犯罪但認罪被告?
另一邊廂,假如被告向大律師堅稱沒有犯罪,但打算在庭上認罪,根據《守則》第 10.56(b) 條,大律師有責任告知被告若沒犯罪,應該否認控罪,但決定權在被告身上,亦有責任了解被告為何認罪,會否有任何行動令他改變主意。舉例,假如被告因難以負擔律師費而選擇認罪,大律師應與他探討其他解決方法,例如再討論收費安排、尋求法律援助或當值律師服務、甚至改為自辯等。
假如被告堅持認罪,根據《守則》第 10.56(c) 條,大律師有責任告知他相應的後果,尤其是 認罪下的定罪難以透過上訴推翻,求情亦會有一定局限(例如不可求情指被告沒犯罪,只因無法負擔律師費而認罪)。
《指引》第 10.15 條評析 5 就事務律師同樣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