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申報綜所稅,將不會被強迫填寫外國國籍或國籍不詳!
之前我在 [被遺忘的國民]無戶籍國民──始終被財政部自動忽略的本國人 的文章裡提到,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定義中,唯獨無戶籍國民被排除在外,且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報稅時,國籍欄位只有外國國籍或國籍不詳可以選的問題。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 2 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
日前收到高雄國稅局的通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已經修正完成,將無戶籍國民納入適用對象,並於國籍欄位新增「無戶籍國民」。
*先生,您好:
有關來信詢問「無戶籍國民」納入外僑申報系統適用對象,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1.財政部113年2月1日頒定修正後「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已將無戶籍國民納入適用對象(如擷取文字)。
2.本局已依修正後作業要點,提案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國籍欄位新增「無戶籍國民」,預計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即可選擇符合身分之國籍。
3.後續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洽居留地所屬之稽徵機關。
承蒙關心稅政,敬致謝忱。
(本文取自高雄國稅局信件)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 2 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賦統一證號之納稅義務人。
修正後,外僑納稅義務人的部份,不再僅限「外籍人士」及「香港及澳門人士」。改為符合下列兩項要件時,即視為外僑納稅義務人:
無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賦統一證號
如此一來,解決了唯獨無戶籍國民被排除在外的情形。無戶籍國民在申報作業上,將明確適用外僑納稅義務人的規定。
然而,我認為「外僑」一詞仍有爭議性,畢竟無論移民相關法規,或一般人的認知裡,「外僑」指的是外國人,無戶籍國民並非「外僑」。或許可以比照移民署,以「外來人口」來統稱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較為恰當。否則由不同的主管機關各自解釋「外僑」一詞,缺乏了一致性。
不過,我還是非常感謝高雄國稅局正視無戶籍國民的權益,並協助修正不合理的法規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