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離婚但妻子生不出兒子,能在外面找對象傳宗接代嗎?
這是真實案例,有一位周姓男子和妻子育有一個女兒,原本已經計劃好將第二胎的男嬰生下扶養,妻子卻未經周男同意擅自墮胎並裝上避孕器。過了一陣子妻子發現周男認領了一個男嬰,竟然是與樓下丁姓女鄰居所生,那孩子甚至還與丁女共同監護。
妻子便以寫有認領紀錄的戶籍謄本為證明,向法院提出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周男向法官表示,自己需要傳宗接代,與丁女同居時妻子還說過「要找也找年輕一點」這類的話,有縱容的意味在,所以妻子沒有告訴權。
法官認為,妻子那句話只是氣話,不能這樣就認定她允許丈夫通姦(當年通姦尚未除罪),一審判處4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周男已經在判決後以80萬元慰撫金和妻子和解,妻子便撤回附帶的民事訴訟,因此高院法官宣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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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也可以從母姓,想生兒子不是外遇的好藉口!
現在的婚姻不再分為嫁娶或入贅,夫妻可以自行決定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決定不出來也會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會用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應該跟著哪一方的姓氏。在成年前與成年後各有一次的姓氏變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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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生父親可以認領小孩,能被認領的私生子肯定是外遇所生?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補充一點,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孩子與親生父親間,母親不需要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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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是什麼?跟只有一個監護人有什麼不一樣?
有部分未婚生子的父母或離婚的父母會選用此類監護方式,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但孩子不可能一分為二,所以子女們平常都還是與主要照顧者同住(當然也可以輪流照顧)。與單方監護最大的差別在於,碰上與子女相關之重大決策時,需要雙方討論,嚴禁其中一方擅自決定。
在過去,法官原則上都希望夫妻雙方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判共同監護的情況特別多。但久而久之也發現了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所以近年來都比較傾向改採單方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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