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修法無助精障病友復歸 民團反對臨時會無效修法
文/楊鵑如
「台鐵殺警案」及「屏東挖眼案」引發社會震驚,精神病友犯案使得社會大眾恐慌,行政院今年3月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擬無限期延長精障者受刑人的監護處分,形同「加強隔離」。
立法院將於臨時會排審「監護處分」相關草案,昨(1/11)天精神障礙病友家屬及司法團體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召開記者會,反對政府未思考應從社區服務支持精神病友問題,注重在倉促且無效的修法,將觸法病友無限期隔離,違反人權。
民間團體也為此發起「反監護處分修法連署」,連署發起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有600人及單位參與連署,呼籲政府修法應納入精障病友及其家屬的意見。
看不見就沒問題?無限期延長監護精障觸法者非解方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活泉之家主任廖福源表示,「監護處分」相關草案修法將觸及精神障礙觸法者約300人,但是台灣政府長期罔顧精神障礙家庭,2017年到2021年我國照顧國人精神健康每年經費不到4億,相當於每人僅23元新台幣。
行政院會去年7月底時通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未來5年內,將投入新台幣407億餘元增加政府與民間的社工相關人力等,並將用於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其中投入監護處分相關經費約34.6億元。
廖福源認為,台灣社會約有20萬人有精神疾病看診需求,受監護處分的精障觸法者就是因為平常沒有被社會安全網接住,才會發生社會悲劇。因此監護處分相關修法不能只看如何處理300名精障觸法者,更要解決全台長期受到忽略的精障家庭問題,應全面整體、長期且多元的來看待相關法案修法,而非倉促在立法院臨時會過關。
精神障礙及司法團體都認為本次修法主要有兩處爭議,希望本屆立法院臨時應暫緩審查。第一是關於「監護處分制度草案」,現行《刑法》第87條規定監護處分最多5年,法務部跟司法院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等修法,並增設確定判決前的暫行安置制度等,賦予檢察官跟法官在偵辦及審判程序時,以司法手段強制被告入院治療等作法,引發各界反對。民團認為此修法違反司法院大法官包括釋字471號、799號解釋等違憲疑慮。
第二是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對於精障觸法者「社會復歸機制」換湯不換藥,僅在現行的「多元處遇計畫」安排處分結束前兩個月的「轉銜會議」,且未納入當事人及其家屬、接應社區、個管社工等人的意見,恐怕無助於當事者的社會復歸。
立委邱顯智則說,原本監護處分是為了要讓精障收容人能夠回歸正常生活,但是社會大眾對於精障者造成的社會案件過於恐慌,使得政府傾向用無上限的監護處分期限將這群人關在特定空間裡。
時力黨團一再主張不應該把如此嚴重、茲事體大的修法排到臨時會裡面,因為在臨時會無法好好實質討論,若執政黨硬將本次修法推動過關,恐怕難以解決社會安全網的問題,還會衍生更多爭議。
了解精障病友與家屬 社區支持才是解方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金林提到,在「台鐵殺警案」來看,犯案的鄭男目前已遭判刑17年定讞,至少加上5年的監護,將長達22年的隔離。金林關心的是,鄭男的媽媽、太太與小孩的處境為何?「屏東挖眼案」犯案的楊男,家中高齡家屬難以協助在疫情期間教導家中精神病友戴口罩等防護措施,在在顯示長期以來精神病友的家庭多半求助無門,若社會可以即早接住經濟弱勢、失業的朋友,如果有完備的到宅協助服務,可以幫助因為精疾病而操作不能的病友及其家屬,可即早預防憾事。
「你可能可以關幾位病友,但是你無法解決未來可能會再發生的事故。」金林也提到,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法版本對於精神病友「強制住院」要件修得更嚴格,改由法院判定,民間樂見其成。但是家屬更關心的是病友出院後,政府與社會有什麼配套措施?政府一面將強制住院的條件縮緊,另一方面讓觸法病友能夠無限期的監禁,根本是沽名釣譽,愚弄人民。
「我們發現社會上不太關注失序者本人的聲音,卻不斷地想像我們很危險。但是我們覺得失序者的聲音沒有被聽見之前,社會是不會好起來的。」台灣失序者聯盟創辦人李昀則表示,每個監護處分當事人發生的事情都很複雜,一旦發生了憾事,掌權者只是用想像的方式去處理,用「控制」的方式去處置。但是精障者在發生憾事前可能遭受社會汙名或壓迫,卻未被即時「補破網」,因此希望障礙者或失序者聲音,可以被納入政策的決定,同時也能符合台灣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
「政府應該要帶給人民是希望,而不是絕望。」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陳冠斌說,這樣的修法已經造成很多精障者跟家庭的傷害,大家長期在社區工作已經失望非常多年,看不到法律中對社區支持的幫助,但遺憾在台灣這樣進步的社會,還會看到這種監護處分無上限的修法。他代表全體精障家庭以及精神障礙者對本次修法堅決表達反對,期望政府再三思考,思考完整配套措施才是對的。
精障觸法者的社會復歸 不能草率了事
「既然政府都已經針對社會事件看到待解決的問題,我們的修法就應該針對問題來解決,而不是只用臨時會排案、草率粗魯且沒有效益的修法來回應民間的期待。」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當社會事件發生之後,民眾可能對於精障者會有恐懼及擔憂,因此政府有了監護處分相關修法;但是既然要修法就要到位並且有助於社會,本次行政院版本草案只有刪除了監護處分期限的上限,修法無效且違反人權。
王婉諭提到對於精障觸法者社會復歸的內容更應完善處理,政院修法版本只有處分結束前兩個月召開轉銜會議,但是許多專家學者及精神科醫師們表示,只有兩個月時間討論轉銜機制完全不夠,時代力量黨團修法草案版本認為要提前到6個月召開轉銜會議,且應納入受處分者、家屬們及相關團體意見。
王婉諭也提到,當精障觸法者一旦回到社會當中,就需要大家的協助,才有可能預防問題。但是立委們在審查政院草案時發現,許多細節無法實質討論,例如難以釐清當地主管機關所要負責事項,若政院版本草案透過進入臨時會而草率通過,將使得外界無法接受。
經常發生精障病友雖然監護處分期滿,結果他還是留在醫院、家屬接不回去的情況,而且家屬還要承擔很多社會大眾的壓力。廖福源強調,政府對於修法或是執行面一定不能少掉精神疾病當事人跟家屬的聲音,除了精神醫療的問題,回到每一個家庭在社區沒有支持的資源時,恐怕無法預防問題。「台灣社會要嘛一直侵害家屬人權,要嘛侵害當事者人權,我們應該要兼顧整個社會安全,跟所有的家庭當事人的權益。」民團再次重申,反對臨時會倉促通過本次修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監察院在去年的12/15發布「監護處分轉銜社區精神照護是否周妥等情案」調查報告,與這次民間團體連署聲明類似,包含政府一定要投入充分資源跟人力,而且應該參考其他國家的實務經驗,尤其應該要結合刑事執法跟精神醫療專業,依照處分人的個案狀況及再犯危險的因子發展多元化的執行模式,或者是社區處遇的模式。民團皆認為要增加的是社區支持的資源,而不是把相關資源投入在一個會無限期的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司法精神病院。「最重要的是要協助當事人有效回歸社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相關修法發出聲明,建議監護處分期間應明定上限,否則將造成精神障礙觸法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同時建議法院審理程序應有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 監護期間之評估小組應納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隨著監護期間延長,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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