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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新警察法案將加強國家管控而非維護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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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的新《警察及罪行法案》將賦予警方鎮壓任何他們不同意的抗議活動,不但侵蝕人民言論自由,更令人不寒而慄。

作者:Joshua Clements(原文;2021年8月9日)

英國政府逾三百頁的《警察、犯罪、量刑和法庭法案》[譯按]中隱藏著各種對示威抗議權利產生嚴重影響的條款。該法案試圖悄悄把「嚴重煩擾」(serious annoyance)刑事化,擴充警方限制抗議的權力,並讓內政大臣酌情決定批准哪些類型的抗議。

這一法案雖牽連甚廣,但居然在公布後不到一周就進行了二讀,而且只有兩天的辯論時間,確實令人震驚。似乎政府希望毫不聲張就迅速通過該法案,但推出該法案恰好與警方對Sarah Everard悼念會(譯註︰見前文)的反應相吻合,並最終在布里斯托引發了法案試圖限制的事情:抗議活動。(譯註:2021年3月21日布里斯托出現Kill the Bill示威,上千示威者上街反對此法案,並攻擊警方,有警員骨折、警車被焚,示威者爬上警署、向人群丟煙花、打破警署玻璃及在牆上及警車上塗鴉。至少20人被捕,至少8人被控暴動。)

該法案的第55和56條將使警方更容易對遊行和靜態抗議施加條件,消弭兩者之間的差別。以前,抗議活動必須嚴重威脅到公共秩序才會受到某些限制,而根據該法案,只要抗議活動的噪音足以導致附近人士「嚴重不安」,警方就可以出手。

此外,警方據該法案也可以對抗議活動施加更多限制條件。以前,警方只能規定參加抗議活動的地點、時間和人數,而根據該法案,警方將能施加他們認為必要的任何條件。正如公民自由組織Liberty指出,警方將因而有權完全禁止靜態抗議活動。

這點很重要,因為違反任何一項條件就構成刑事罪,而且該法案還降低了犯下這種罪行的門檻,並提高了最高刑罰。

該法案將把對市民造成「嚴重煩擾」刑事化,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然而,該法案也創造出相當令人擔憂的權力:賦予內政大臣如何定義「嚴重擾亂社區生活」及「嚴重擾亂組織活動」的權利。這兩個定義可以決定何時動用警方權力來限制抗議活動。這種權力實際上令內政大臣有權壓制其不喜歡或不同意的各種抗議活動。

辯論該法案時,甚至連保守黨出身的前首相文翠珊(她自己也是前內政大臣)都尖銳評論道︰「擔任內政大臣時,很容易認為將權力交給內政大臣合理不過——因為我們自以為自己行事合理。但實際上日後的內政大臣行事或者不會那麼合理」。

政府提到了2019年Extinction Rebellion抗議活動(譯註:見前文)和最近在布里斯托舉行的 Kill the Bill抗議活動,以證明警方有必要擁有這些新權力。畢竟,警隊當時被重重圍困,努力抵禦放火燒警車的暴徒,警員又被打到骨折和氣胸(肺塌陷),這些畫面仍歷歷在目,那我們該不該給警察以還擊的工具?

但事實證明,傳媒對布里斯托抗議活動的報道有誤導成分,艾雲及森麻實(Avon and Somerset)警方承認沒有人骨折或肺部刺穿,而布里斯托市民雖然也目睹警察高壓手段,但觀點卻有所不同。此外,據報道,受傷的抗議者遠遠多於警察。

儘管警方或許喜歡有更多限制抗議的權力,但實在沒此必要。即使布里斯托所有抗議者都如最初的報道所說般有暴力傾向,現有法例也已可處理這種行為。該法案中關於噪音、不便和煩擾的條款揭示了它真正想要做的事情:讓那些討厭的示威者遠離他們影響最多的地方。這樣一來,政府下次再做諸如授權警察線人實施酷刑(譯註:2020年9月英國計劃在法例寫明容許軍情五處臥底及警方違法,但因欲保留酌情權而沒列明包括什麼罪行,政府堅稱並非等同可奉旨殺人[license to kill],因需符合保障生命權及禁止酷刑的歐洲人權公約;軍情五處一向有政策容許特工及線人在蒐集到充足且相稱的證據下違法)或為歷史上士兵的戰爭罪行開脫(譯註︰2021年4月國會以333:228票否決「對軍人曾實施酷刑及干犯戰爭罪行限制起訴」計劃)等事情時,就不必擔心抗議了。

要搞清楚︰這個法案不是關乎法紀,而是加強國家管控、逐漸侵蝕言論自由。抗議是理應響亮的,也會造成不便;否則抗議有效極都有限。正如文翠珊所說︰「有一些人看到抗議的場面,會問:『為何政府不採取行動?』答案往往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

[譯按]Police, Crime, Sentencing and Courts Bill已通過英國下議院二讀,8月10日正於上議院二讀中。據國會網頁指,此法案對警察和其他緊急工作人員作出規定;對當局之間的合作作出規定,以防止和減少嚴重暴力;對攻擊性武器殺人案的審視作出規定;對修改新的罪行和現有罪行作出規定;對警察和其他當局為防止、偵查、調查或起訴犯罪或調查其他事項的權力作出規定。對維護公共秩序作出規定;對清除、儲存和處理車輛作出規定;對駕駛罪行作出規定;對警告作出規定;對保釋和還押作出規定;對罪犯的判刑、拘留、釋放、管理和改造作出規定;對保障「16至19歲教育部學校」(16 to 19 Academies)作出規定;對法院和法庭的程序作出規定和與之相關的規定;以及為相關目的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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