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到底有没有道理?
公元前399年,被称为西方哲学奠基人的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侮辱雅典神、引进新神论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
很多人都知道这起历史事件。但其实,在处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们曾打算用金钱贿赂投票者,让他们更改之前的决定。
当时,雅典实行的是民主制,苏格拉底的死刑惩处,实际上是全体公民投票产生的结果,而非法律规定的明文罪行。这也意味着,只要投票者的意向发生改变,最后的惩处结果也会随之而变化。
而苏格拉底的学生中不乏贵族和富者,他们完全有能力去影响选票,最终使苏格拉底逃避死刑。但苏格拉底却拒绝了学生们的好意,他认为这会导致雅典的法律权威进一步下滑。最终,苏格拉底饮下毒槿汁,慨然赴死。
毫无疑问,苏格拉底的死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冤案。所谓的侮辱雅典神、引进新神完全是无稽之谈。真正的原因在于,当时掌权的民主派贵族认为雅典城邦的青年都追溯苏格拉底的学说,这会不利于他们的统治。因此他们必须除去苏格拉底。
于是他们号召了一批追随他们的公民,或蛊惑或金钱诱之,最终促成了审判苏格拉底罪行的公民法庭的召开。
人大的刘小枫教授在《王有所成:习读柏拉图札记》中将之称为“不义的判决”,并指出: 经过民主的合法程序作出的判决,未必就是正义的判决。
而该观点也是本篇文章探讨的核心:合理的框架必然导致合理的结果吗?
先来看另一个案例:岳飞。
当年岳飞率领岳家军一路北上,所向披靡,就在快要收复河朔的时候,却被宋高宗一连十二道金牌召回,最终兵权被释,自身也被污构为叛贼而处死。
岳飞的死冤不冤呢?冤。而宋高宗的十二道金牌召回合不合乎法理程序呢?合乎。甚至后来岳飞的死刑,也是走的正当程序,不是靠皇帝的强权,而是先给他安一个“谋反”的罪名,再对其进行处置。
岳飞的死,以及前述苏格拉底的死,都证明了事物在合理框架下运行的结果并不一定合理。这就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即不合理的运行结果,是不是意味着框架本身的失败?
所谓框架,即处理事物的某种方式,事物运转的某种法则。框架放在社会中,就是社会运行的法则。更学术化一点的称呼,则是“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每个人一生下来都是自由民,拥有随意行驶自己权利的权利。换句话说,自由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随着社会慢慢演化,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譬如两个自由民都看上了一片湖泊,为了争夺领地所属权,两个人就得展开斗争,就必然会有落败的一方。而落败的一方也许会呼朋唤友,与前者重新争夺,而前者也不是孑然一人,同样拥有所属部落和家族力量。这样,斗争就会以旋涡般扩大,直至一方全部死灭而告终。
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种局面属于双输型。如果社会都像这样运转,人类就灭绝了。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发生,两个部落就必须签订契约,约定彼此的范围边界,对湖泊的使用权和使用时限。
契约一旦建立,就意味着自由民的“自由用水”权被让渡出去,而被让渡者则是所签订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一旦建立,其扩张速度就会飞速增加,从而将自由民的诸般权利囊括进去。时至今日,除了生命权等基本权利,自由民的多数权利都不来源于自身,而是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赋予。
对于群体来说,社会契约是必然之举。人之所以争斗,是因为其具有无限的权利。他可以任意奸淫掳掠,因为这些权利都原生地被赋予了。而奸淫掳掠对群体是不可接受的,群体只有阉割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将其让渡给公有的“社会契约”,而社会契约本身是不会产生冲突的,这样,部落就合理解决了人与人的矛盾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契约(框架)本身是合理的,它是社会运行的必然产物。
到此,我们得出两个结论:社会运行的框架(社会契约)本身是合理的,而合理的框架并不必然导致合理的结果。
为什么呢?
两个原因:契约条件和契约执行。
所谓契约条件,就是契约中的具体条款。放在计算机中就是if语句。一言以蔽之: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让渡自己的什么权利以达成什么目标。
在苏格拉底的案例中,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的契约条件为:当他亵渎神灵、危害青年时。在这个条件下,苏格拉底就得让渡他的生命权以保证神灵不被亵渎、青年不被危害。
可是我们知道,if语句还有一种情况:判断为真或假。苏格拉底亵渎神灵的条件到底是真还是假呢?
倘若为真,苏格拉底就要被判处为死刑,倘若为假,苏格拉底就得免于一死。也就是说,契约条件是否生效依赖于条件判断,而条件判断则意味着其背后必然有着判断主体。
可以说,判断主体的判断行为决定了契约条件的走向,也决定着契约执行的最终结果。因此我们也可以论定,判断主体也是社会契约的契约执行主体。
在苏格拉底的案例中,判断主体是雅典公民;在岳飞的案例中,判断主体是宋高宗。后者也是社会契约中的最糟糕情况:契约的发起者和执行者是同一类人。
契约条件和契约执行常常是一对矛盾体。因为契约执行的主体,其执行权利同样来自社会契约,同样遵循契约条件,而契约条件的真假又依赖于契约判断,两者之间,互为前提,互为因果,这也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契约中错综复杂的关系。
在苏格拉底案中,投票公民的契约条件是:当他们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聆听被审判者的辩护,并依凭其辩护的真实情况作出真实选择。只有当他们满足这个条件时,他们才具有执行投票契约的权利。
然而糟糕的是,在判断投票的契约条件时,唯一的执行主体是他们自己。换句话说,他们自己决定着自己是否客观公正。显然,从投票结果来看,他们并没有符合契约条件。如果说正常的审判流程流程是:A→B1→C,那么在苏格拉底一案中,流程变为了A→B2→C,而B1和B2是不等价的。
岳飞案中也是如此,由于判断主体和执行主体集于宋高宗一身,原先的B1被扭曲成B2,进而导致了整个审判结果的错位。这也是为什么框架本身是合理的,而框架运行的结果却不合理的原因。
苏格拉底认定雅典公民对自己有审判权,岳飞认定宋高宗对自己有定罪权,因此他们慨然赴死。但实际上,由于契约条件的错误,雅典公民不具备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权,而宋高宗也不具备对岳飞的定罪权。
而苏格拉底和岳飞知不知道这一点呢?大概率是知道的。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在 《苏格拉底针对陪审团的申辩》中记载: 苏格拉底接到死刑判决时,他的弟子阿波罗多洛斯说:“最让人生气的是,我看到你将被不义地处死!”苏格拉底抚摸了一下阿波罗多罗斯的头,道:“亲爱的阿波罗多洛斯,你宁愿看到我被正义地处死,抑或被不义地处死?”
在处死自己这件事上,苏格拉底知道雅典公民的契约条件已经错位了,可他偏偏不能点破他,反而要维护它。因为契约的效力在于遵循,而deal is a deal。
假如苏格拉底指出,雅典公民的审判权错位,这就意味着审判本身的不合理性,契约的执行者是不会把罪责揽在自己身上的,他们只会认为是契约制定的不够完善,是契约本身的僵化。可是契约之所以有效力就是因为它的变动性低,可遵守性强。而区分契约条件与契约执行又是契约本身所难以达到的,即使像后世一样引起多重执行主体,但多重执行主体本身也被囊括进社会契约之中。换句话说,只要在社会契约条件下运行的事物,注定逃不开契约本身的桎梏。
为了维护契约的稳定性,如苏格拉底这样的人常常牺牲自己。这对他自己是合理的,因为他的牺牲是为了成全他更大的利益:教育民众,维护法理。
可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加入社会契约的最大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世俗利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如果苏格拉底的境遇落到了他们头上,无疑是不公正的。
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一个博弈产物,它注定以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公式运行:{a/n | a=b+c+d+..n },a=参与契约的总人数,当n不断增加时,a的增加速率越来越小,而n以等值递增,因此,当a不断扩大时,最大公约数越低。
这也意味着单一契约无法满足递增人口的发展。因此老子说: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小国寡民,意味着a保持在一个稳定的量上,而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则割断了a与a之间的联系,使单一契约无法形成。
而邦联制其实就是小国寡民,而国与国之间互通的象征。这种社会制度形成的也不是单一契约,而是多个契约之间又形成了新的契约关系,将契约主体由个人转向了群体。
而国家与国家之间,亦可以看成由一个地球联邦之下的诸个邦联。
由于笔力所限,关于社会契约的其他问题无法详细展开,本文至此也便告一段落了。相信读到这里,对于苏格拉底之死到底有没有道理,诸位也应该有了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