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轉金融受害者身分–投資人不可不知的法律
不論是身陷銀行法吸金案、投資未上市櫃股票遭詐抑或購買境外保單被騙等金融案件受害人,案發後當務之急,是希望政府單位出手協助追回辛苦多年賺來的投入款項。然而鮮少人知道,相關金融犯罪的受害人除向司法單位告訴外,另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在符合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法規要件後,甚至可以多領取最高400萬元的檢舉獎金,透過一次檢舉可領取獎金並追回受騙款項,可謂一舉兩得。
本篇將介紹什麼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下稱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獎金內容、領取獎金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讓有意賺取獎金、打擊金融犯罪的民眾,一舉跨越法律的門檻。
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及獎金制度
為了有效降低金融犯罪黑數,促進民眾勇於檢舉金融犯罪,政府於94年12月公布「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鼓勵民眾揭發包括銀行、保險及股票等金融犯罪,並在110年1月修法將獎金提高5倍以上激勵民眾檢舉意願。
「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5點詳述獎金金額及核發標準,條文內容如下:
一、一千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四百萬元。
二、經處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職權、停止全部之業務或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百萬元。
三、經處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部分職權、停止部分業務、限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或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十五萬元。
四、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五萬元。
由第5點及第6點可知,核發標準係以金融犯罪的行政處罰(罰鍰、解除職務等)或刑事處罰(有期徒刑)確定判決作為衡量標準,因此檢舉後到實際拿到獎金的時間通常需要2至3年以上的時間。此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越嚴重者,檢舉獎金亦則隨之提高。表一係彙整第5點獎金及核發標準。
領取檢舉獎金的廣義積極條件
案件受理對象:「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3點所列包括金管會及所屬銀行局、保險局等單位。
狹義積極條件:「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必須在金管會等所屬單位未發覺前檢舉,檢附案關資料並以具名方式檢舉。如果檢舉時間點係在金管會等所屬單位發覺後檢舉,則須經金管會審核會認定對於釐清案情或破案有重大幫助者,才具備領取檢舉獎金的資格。
領取檢舉獎金的消極條件
一、領取檢舉獎金的消極條件檢舉人不能為金管會或司法單位人員及其近親:「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2點說明「本會(含所屬機關及周邊單位)人員、司法人員、金融機構稽核單位人員、金融業同業公會會務人員及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之機關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不適用本要點」。
二、違法檢舉:檢舉人檢舉過程若符合「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7點或第11點羅列的誣告他人、檢具偽造變造資料等違法檢舉態樣或匿名檢舉等,則同樣不能領取檢舉獎金。
結論
「高風險、高報酬」是金融市場的鐵律。追求財富自由的過程中,相信每個人都曾面臨投資失敗或是虧損收場的情況,但倘若投資失敗或虧損是因為遭他人詐欺或欺騙,此時請記得善用「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爭取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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