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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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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閱讀】選舉訴訟文獻(五)特朗普競選團隊在賓州民主黨占多數的縣提起的選舉異議案

楊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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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Jeffrey W. 校對:Calvin Yu

案件所在地:賓夕法尼亞州

案件編號:20-3371

案件當事人: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訴 Boockvar

案件狀態:駁回

案件簡介(案件簡介英文原文來自維基百科):

地區法院案例

本案是特朗普競選團隊(以下簡稱競選團隊)於11月9日針對賓夕法尼亞州民主黨占多數的縣提起的起訴。起訴方對競選結果提出異議,並要求法庭禁止這些縣對選舉結果給予核準。俄亥俄州的Porter Wright Morris & Arthur律師事務所是特朗普競選團隊的代理人,但於11月13日退出了這一起訴;該競選團隊的另一位代理人克恩斯(Linda A. Kerns )也於11月16日向法官提出申請退出這一起訴。總體算下來,這起訴訟在一周內就委托過三撥律師。

法官問過特朗普的律師魯迪·朱利安尼(Rudy Giuliani),為什麽原告沒有基於選民欺詐提出訴訟請求。朱利安尼回答說,這不是欺詐案例。但朱利安尼此前曾公開聲明選舉存在欺詐,而且“絕對是欺詐”。同為特朗普律師的克恩斯也承認,這起訴訟不是基於欺詐或行為不端。

法官馬特·布蘭(Matthew W. Brann)11月21日駁回了起訴,在判決書中他指出,這起訴訟的“法律主張牽強附會,沒有法律依據、充滿推測性指控”,他還強調,“這在美國連一位選民的投票權都無法剝奪,更別說是六個在賓州人數最多的縣的所有選民。” 法官把特朗普競選團隊類比為“科學怪人”(科幻小說的人物,譯者注),說他們試圖取消七百萬選票、挽救選舉敗局的做法是“完全脫離了其所主張權利的基礎。”

上訴法院案例

特朗普競選團隊和其他原告於11月22日向美國上訴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起了上訴。在修改後的案件摘要中,競選團隊要求選舉結果不被核準,並且允許他們從150萬張選票中獲得一個樣本以決定有多少選票是存在缺陷的,以從拜登的選票中減去這些數字。

11月27日,第三巡回法庭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小組拒絕了特朗普團隊提出的阻止賓州選票核準的要求,法官裁決說,特朗普團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審判小組還說,特朗普團隊指控的的選票遠遠少於拜登勝選的票數,“它從來沒有指控欺詐或者任何選票是由非法的選民投出的”。

審判小組讚揚地區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迅速、公正、耐心”。它裁決說,地區法院組織特朗普團隊第二次修正其起訴是正確的。團隊提出的修改並沒有改變基本事實,即特朗普團隊並沒有指控他們受到了比拜登更差的待遇。總體上,“稱一次選舉不公正並不意味著它就真是如此。起訴需要具體的的指控和證據。我們這里什麽都沒有,”審判小組這樣說。

上訴法庭的三個法官中,比巴斯(Stephanos Bibas)发表了判決意見,她是由特朗普委任的;史密斯法官(D. Brooks Smith)和查格爾斯(Michael Chagares)是由共和黨總統喬治·布什(George W. Bush)委任的。特朗普團隊的律師埃利斯(Jenna Ellis)對這個裁決回應說,這是“賓州活躍分子把持的司法機器”。她還說要起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2020年11月27日美國第三區巡回法院判決書

判決文件原文鏈接:

https://www.democracydocke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45/2020/11/2020-11-27-Trump-v.-Boockvar-CA3-Opinion-Denying-Relief.pdf

起訴方:特朗普競選團隊等

被訴方:賓州州務卿等

——————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賓州中區(D.C. No. 4:20-cv-02078)

地區法官:法官馬特·布蘭(Matthew W. Brann)

——————

判決提交給第三巡回法庭L.A.R. 34.1(a) ,2020年11月25日

首席法官:史密斯(SMITH);巡回法院法官:查格爾斯

(CHAGARES)和 比巴斯(BIBAS)

(存檔:2020年11月27日)

巡回法庭比巴斯法官,

自由、公正的選舉是我們民主的血液。對不公正的指控是嚴肅的。但這里所謂的不公正選舉的指控卻不是嚴肅的。起訴需要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據。但這里什麽都沒有。

特朗普競選團隊聲稱,2020年賓州的選舉不公正。但朱利安里律師強調,競選團隊“並不是要指控欺詐……這不是一起欺詐案例。”這和案例Mot. to Dismiss Hr’g Tr. 118:19–20, 137:18.中的情況是一樣的。這起案件反對的是賓州州務卿和一些縣限制投票觀察員,以及讓選民修正郵寄選票的技術錯誤的做法。除此以外,別無他物。

這起案件的重點並不是這些訴訟主張是否真實,而在於特朗普競選團隊的上訴是針對很窄的一個問題:地區法院是否濫用了權力阻止這個競選團隊再次修改起訴書?實際上法院並不是濫用權力。

在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書中,多數訴訟請求都是有關州法律的。但賓州法律是願意忽略很多技術環節的瑕疵的;只要不是欺詐,它也允許計入這些選票。實際上,特朗普競選團隊就這些問題在不少州法院提出了類似的起訴,但都失利了。

特朗普競選團隊試圖把這些針對州法律的訴訟請求重新包裝成違憲的偏袒。但它的指控是空洞並缺少證據的。它並沒有指出,有任何人在對待特朗普競選團隊或者特朗普的選票時,要比對待拜登競選團隊或拜登選票時差。 聯邦法律並沒有要求各州必須要有投票觀察員,也沒有就他們應當如何觀察做出規定。聯邦法律也沒有規定要糾正州法律有關選票的技術缺陷。這些技術缺陷都是關鍵的,但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書並沒有提出要修正這些缺陷。所以地區法院拒絕讓他們再次修正,是恰當的。

特朗普競選團隊提出禁止賓州核準選票,也不應當被許可。競選團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它具體指控的選票的數量遠遠少於勝出選票(約81000張)的數量。它也沒有提出欺詐指控,更沒有說任何選票是由不具備法律資格的人投的。並且,廢棄成百萬郵寄選票引起的震動太劇烈了,沒有先例,不但剝奪了大批選民的投票權,還會顛覆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的結果。這種解決辦法導致的結果與訴訟本身提出的程序性挑戰相比顯然不成比例。所以,我們否決了針對這一禁令提出的上訴。

I.背景

A. 賓夕法尼亞州選舉法

在賓夕法尼亞州,各縣負責自己的選舉。(法律依據:25 Pa. Stat. § 2641(a))各縣自行選擇、設立投票地點。(§ 2642(b), (d))他們需要自行購買票盒、投票亭和投票機。(§2642(c))他們也負責計算票數和公布結果。(§ 2642(k), (l))在所有這些程序中,各縣必須遵守賓州選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各縣可以就負責選舉程序的官員和選舉人做出規定,實際也是這樣做的。(§ 2642(f))並且他們負有保障選舉“誠實、效率和一致”的責任。(§ 2642(g))

1. 選舉觀察員和代表。各縣必須任用符合資格的選舉“觀察員”去觀察計票過程。(25 Pa. Stat. § 2650(a))選舉觀察員必須在他們從事觀察的縣注冊選民身份並投票。§ 2687(b). 每個候選人可以在每個選區選擇兩個選舉觀察員;每個政黨可以選擇三個。§ 2687(a).當選舉官員計算現場投票的時候,選舉觀察員必須留在投票站。§ 2687(b).他們可以要求檢查投票名錄。(法條同上)並且在官員打開並計算郵寄選票時,他們也必須在場。§ 3146.8(b).同樣的,在對缺席投票和郵寄投票進行檢測、開封並計票時,或者對暫定選票進行檢驗時,候選人和政黨的“代表”也必須在場。§ 2602(a.1), (q.1), 3050(a.4)(4), 3146.8(g)(1.1) & (2); § 3050(a.4)(12)(暫定選票是指選票的投票人注冊信息無法立即得到核實的情況)。

但各縣對這些選舉觀察員和代表仍有某種程度的控制。選舉法沒有規定,各縣應當如何協調他們的工作。各縣一般只需要在選票被檢查、開封或計票時,這些人“在投票站”,或“在屋里”。§§ 2687(b), 3050(a.4)(4), 3146.8(g)(1.1) & (2).各縣需要在投票站為計票員設立一個“封閉的空間”,選舉觀察員“必須在封閉空間之外”。§ 2687(b).所以,各縣自行決定觀察員因該待在什麽地方,以及他們和計票員之間的距離。

2. 郵寄選票。在過去幾十年,賓州只允許部分選民,比如軍人及其家屬,通過郵寄投票。25 Pa. Stat. § 3146.1.但去年,兩黨共同主持進行的選舉改革中,賓州擴大了郵寄投票的範圍。Act of Oct. 31, 2019, Pub. L. No. 552, sec. 8, § 1310-D, 2019 Pa. Legis. Serv. Act 2019-77 (S.B. 421).現在,任何賓州選民可以基於任何原因進行郵寄投票。25 Pa. Stat. §§ 2602(t), 3150.11(a).

要進行郵寄投票,賓州選民必須采取幾個步驟。首先,他(或她)必須從州政府或其所在的縣政府取得郵寄選票。25 Pa. Stat. § 3150.12(a).為此,他必須提交一份附有其簽名的書面申請,其中要包含他的姓名、生日、地址和其他信息。3150.12(b)–(c).他還必須提供駕照的號碼,或者他的社安號最後四位,或類似的信息。§§ 2602(z.5), 3150.12b(a), (c).只要申請填寫正確完整,縣政府將予以批準。§§ 3150.12a(a), 3150.12b.

選舉前,縣政府將向這位選民寄出郵寄選票的文件袋。§ 3150.15. 文件袋中包含一份選票和兩個信封。較小的那個信封(也被稱為秘密信封)上蓋有“官方選票”的圖樣。§ 3150.14(a).較大的信封上蓋有縣選舉委員會名稱的圖章,並附有一份印制的選民聲明。(法條同上)

其次,選民填好選票§ 3150.16(a).然後,他把選票疊好,裝入第一個小信封,並密封。(法條同上)之後,他要把這個秘密信封裝入較大的信封,然後封裝。(法條同上)他還必須在大信封外“填寫相關信息、署上日期,並且簽署選民聲明”。§§ 3150.16(a), 3150.14(b).2020年11月的這份選民聲明如下:

我在此聲明,在本次選舉中,我具有從以下地址投票的資格;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在本次選舉中投票;我還要聲明,我的投票是秘密進行的。我有資格在這張封裝好的選票中投票。我知道,當我把已經填好的選票送回時,我就不再有在投票站投票的資格。但是,如果縣沒有收到我的選票,我在投票站就只能以暫定投票的方式投票,除非我在投票站把我的投票資料提交給選舉法官並廢除其效力。

【條紋碼】

選民簽名____

日期____

(出處:In re: Canvass of Absentee and Mail-in Ballots of November 3, 2020 General Election, Nos. 31–35 EAP & 29 WAP 2020, ___ A.3d ___, 2020 WL 6875017, at *4 (Pa. Nov. 23, 2020).選民在封裝好選票文件袋後,可以把它寄回,或者親自送回。25 Pa. Stat. § 3150.16(a).

並不是每個投票者都能完美地遵照這個程序。有的人會忘掉其中的一個信封。還有些人會忘記在虛線上簽名。一些嚴重的錯誤會導致選票無效。比如,一些縣不會計算秘密信封缺失的投票。Pa. Dem. Party v. Boockvar, 238 A.3d 345, 378–80 (Pa. 2020).但選舉法並沒有說,如果縣在選舉日前发現了這些錯誤應該怎麽辦。一些縣保持沈默,不計算這些選票;其他一些縣會聯系選民,讓他們來修改這些錯誤。

B. 事實和有關程序的歷史

在對上訴審查的過程中,我們認為以下的事實陳述是真實的:

1. 郵寄投票。可以說,在過去好幾個月中,很多賓夕法尼亞人去投票了。最早的一批郵寄選票在9月下旬寄送給選民。當這些選票被寄回時,選舉官員注意到,有些選民沒有完全遵循既定的規則。一些選票沒有密封在秘密信封里,所以這些文件袋比完整的文件袋更輕更薄。其他一些文件袋上,選民沒有完成聲明。有的縣沒有通知選民他們的選票存在缺陷。其他的一些縣,(其中一些被納入了本次訴訟中),則決定通知這些選民來更改自己的錯誤,方式是在選舉日投暫定投票,或者要求更換選票。

2. 選舉日。雖然超過兩百萬賓州人通過郵件投票,但更多人還是親自投票。在11月3日,選舉日,特朗普競選團隊在全州的投票站都派出了選舉觀察員。被告人(指賓州)的選舉官員在選票被解封、計票和檢測的地方,讓選舉觀察員和代表隔開了距離。比如在費城,選舉觀察員與官員之間保持了6到25英尺的距離。比較而言,其他一些“共和黨控制的”縣則給予特朗普競選團隊的選舉觀察員和代表全面的方便。Second Am. Compl. 151, 154.

賓州總共有七百萬人投票,其中三分之一是郵寄投票。(出處:Unofficial Returns for the 2020 Presidential Election, Pa. Dep’t of State, https://www. electionreturns.pa.gov/ (last visited Nov. 27, 2020).)到今天為止,前副總統拜登領先現總統特朗普81660票。

賓州各縣在11月23日核準截止日之前核準了他們的選舉結果。25 Pa. Stat. § 2642(k).第二天早上,州務卿核準了投票總數,州長簽署了確定證書(Certificate of Ascertainment)並寄給了美國檔案館。(出處:Department of State Certifies Pres-idential Election Results, PA Media, https://www.media.pa.gov/Pages/State-details.aspx? newsid=435 (last visited Nov. 27, 2020).)核準的勝出票數是80555.來源同上。

3. 案件。選舉後一周,特朗普競選團隊(和兩名選民)對七個賓州縣和州務卿凱西·布克瓦(Kathy Boockvar)提起了起訴。該競選團隊指控說,被告的兩種基本行為違背了美國憲法中的法律正當程序和公平保護等原則,以及選民和選舉條款:一是這些縣在州務卿布克瓦的鼓動下,過早就找出了有缺陷的郵寄選票,並告知選民前去修正;第二,他們阻止選舉觀察員和代表監督官員計票的過程。

到目前為止,特朗普競選團隊已經試圖发起了三個訴訟。最早的訴訟是11月9日,包括六項訴訟請求(還有一項是重覆的)。在布克瓦和被訴的縣決定對訴訟提出撤案動議後,競選團隊又在11月15日依法发起了第一次修正後的起訴,撤銷了原先六項指控(和一項重覆的指控)中的四項,包括所有就選舉觀察員和代表提起的訴訟。競選團隊試圖獲得一項預先禁令,阻止選舉結果的核準。布克瓦和各縣依然決定對這些訴訟提起撤案動議。11月18日,競選團隊試圖发起第二次修正後的起訴,恢覆之前已經撤銷的四項指控,並新增加三項有關賓州阻止選舉觀察員的指控。

地區法院終止了這些亂飛的子彈,拒絕了第二次修正後提起的起訴。法院又轉而駁回了第一次修正後起訴中所謂偏袒的指控,並且以無意義為由否決了競選團隊提出的獲得預先禁令的要求。(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 v. Boockvar, No. 4:20-cv-02078, ___ F. Supp. 3d ___, 2020 WL 6821992 (M.D. Pa. Nov. 21, 2020).)在做出裁決時,法院指出,個體選民不具有合法的訴訟資格。(來源同上)我們讚同地區法院迅速、公正和耐心地處理了這一要求苛刻的訴訟。

4. 本次上訴。特朗普競選團隊在11月22日星期天发起了上訴,我們讓這一動議進入了迅速裁決的程序。競選團隊又於11月23日发起了另一簡短的訴訟動議,被訴方的聲明和文件也於第二天抵達法院。我們破例迅速做出了這一判決意見,以方便在11月27日下達裁決。

特朗普競選團隊並沒有對地區法院認為選民個體缺乏訴訟資格的結論提出異議,所以我們沒有考慮他們的訴訟請求。在上訴中,競選團隊只有很窄的一個訴訟請求:即推翻地區法院做出的不允許競選團隊再次修正起訴的裁決。我們在第二部分對這一請求作出了決定。另外,競選團隊還要求我們頒发禁令,阻止已經被核準的選舉結果產生效力。我們在第三部分對這一請求作出了決定。

II.地區法院恰當地拒絕了第二次修正的起訴

在做出一項修正後,地區法院否決了競選團隊要求第二次修正起訴的動議。我們審查了這一否決是否涉及濫用權力。(出處:Premier Comp. Sol., LLC v. UPMC, 970 F.3d 316, 318–19 (3d Cir. 2020).)但在任何標準上看,法院的做法都沒有錯。

法院應當在“正義原則要求這樣做的時候”,允許(起訴)自由修改。(Fed. R. Civ. P. 15(a)(2).)在民權案例中,這意味著“除非修正毫無意義或者不公平”都應當允許其修改。(出處:Vorchheimer v. Phila. Owners Ass’n, 903 F.3d 100, 113 (3d Cir. 2018); Cureton v. NCAA, 252 F.3d 267, 272–73 (3d Cir. 2001) )(不公平的例子,比如說導致不當延期。)在這里,競選團隊的請求既不公平也毫無意義。

A. 競選團隊是在過度拖延,雖然它要求在11月23日前解決這一訴訟

競選團隊在地區法院的時候,它的訴求主要是希望在賓州各縣核準其選票的截止日期之前解決訴訟,也就是11月23日周一。事實上,三次起訴都主要是尋求對選票的核準。競選團隊在這個日期後不會再有任何“有意義的補救措施”。(見:in Supp. of Mot. for TRO & PI, Dkt. 89-1, at 4.)

競選團隊於11月15日发起了第一次修正後的起訴,也就是核準截止日前的8天。為了應對幾項“否決動議”,競選團隊從原始起訴中撤銷了好幾項指控。但他們直到11月18日才決定要发起第二次修正後的起訴,這個時候恰是他們反對“否決動議”的截止日期。並且他們是直到11月20日周五,才发出了摘要推動這一動議。核準選舉結果的截止日僅剩下三天。

地區法院已經恰切地指出,在臨近截止日期時才修改起訴會拖延解決案件的日期。當然,僅僅是拖延還不能成為反對修正起訴的唯一理由。(見Cureton, 252 F.3d at 273.)但“在某種時候,拖延會變得‘不合理’,讓法庭承擔無理由的負擔。”(根據同上;(quoting Adams v. Gould, Inc., 739 F.2d 858, 868 (3d Cir. 1984)))。競選團隊的做法就會導致這種結果。它會讓已經提出的否決動議變得毫無意義,並且要求提出新摘要、新的口頭請求,甚至是要求法院在周末的72小時內寫出完整詳盡的裁決意見。這是很過分的要求,特別是提議中的第二次修正的起訴只是重覆了很多第一次修正後的起訴中已經拋棄的訴訟請求。(見Cf. Rolo v. City Investing Co. Liquidating Tr., 155 F.3d 644, 654–55 (3d Cir. 1998))(確認對修正起訴的否決,因為起訴方只是要“重覆很多早前本該提出的事實和訴訟請求”)。

競選團隊反覆強調核準截止日的重要性,現在就沒有理由轉而指控地區法院是在濫用權力,把競選團隊堵在截止日前。實際上法院並沒有這樣做。

B. 再次修改起訴並沒有實際意義

競選團隊主要是指責地區法院以無故拖延為由的處理意見。地區法院以此為理由進行的處理顯然是正確的,我們也可以依照相關的記錄對這種處理給予支持。另一個支持拒絕再次修改起訴的理由是這樣做毫無意義。

1. 競選團隊必須憑具有合理性的事實提出起訴,而不是僅憑推斷性的陳述。原告不能僅僅以一些所謂的結論來起訴。相反,“起訴必須包含充分的事實依據,被認為具有真實性,才能‘提出至少表面上具有合理性的起訴’。”(見:Ashcroft v. Iqbal, 556 U.S. 662, 678 (2009) (quoting Bell Atl. Corp. v. Twombly, 550 U.S. 544, 570 (2007)).)“裝模作樣地羅列一些行動的要素,支撐的論據只是一些推斷性的陳述,這些並不夠。”(出處同上)第二次修改的起訴並不滿足以上判例中提到的具體標準。

從一開始,這個起訴就沒有在指控欺詐。事實上,在地區法院的口頭陳述中,競選團隊的律師朱利安里就承認了:競選團隊“不指控欺詐”。(見:Mot. to Dismiss Hr’g Tr. 118:19–20 (Nov. 17, 2020).)他說:“我們是否起訴過欺詐呢?是的,但現在這個起訴不是有關欺詐的。”(同上,137:18)

雖然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有很多結論性的陳述,但缺乏相關的事實。就比如第一、二、四和六項指控中的同一個段落:“民主黨控制了作為被告方的各縣選舉委員會,在具體的環節上進行了有意識的、目的性很強的偏袒性行為……把共和黨和特朗普競選團隊的觀察員排除在郵寄選票的檢票過程外,目的就是為了隱藏他們不遵守某些選票規定的行為。”(見:Second Am. Compl. ¶¶ 167, 193, 222, 252.)這是一種推斷。他們的指控也是同樣的,“根據有關信息和所信,被告縣大約150萬張缺席和郵寄投票的很大一部分不應該被計票。”(同上,¶¶ 168, 194, 223, 253.)“根據有關信息和所信”的說法在法律上看,就是競選團隊並不知道某些事情是否事實,只是懷疑或者聽說。“法律性結論是起訴的框架,但它必須得到事實陳述的支撐。”(見:Iqbal, 556 U.S. at 679.)但競選團隊並沒有為這些訴訟請求提供具體的事實。

2. 競選團隊已經就其中多數問題提起了起訴並且敗訴了。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中的很多訴訟請求已經上過法庭了。競選團隊不能同時用這次訴訟去反對之前的那些法院裁決。在訴訟請求一、二、四和六中,競選團隊已經就信封上缺少親筆簽名、地址或日期的選票應該失效提起過起訴。(見:In re: Canvass of Absentee and Mail-in Ballots, 2020 WL 6875017, at *1.)賓州最高法院否決了競選團隊的訴訟請求,指出:“如果合格選民在選票的外層信封上簽署了聲明,但沒有簽署自己的名字、地址或日期,選舉法並不要求選舉委員會廢棄由這些合格選民提交的缺席或郵寄選票,這並不被認為是欺詐或者非正常的投票行為。”(同上,at *1)這一裁決推翻了競選團隊提出的有缺陷的選票不應該被計票的請求。

第一和第二項訴訟請求也反對了一項具體規定,即選舉觀察員必須在他們服務的縣注冊成為選舉人,還必須是賓州的律師。但一個聯邦地區法院已經做出過裁決,“選舉觀察員必須是本縣居民的要求,在本次選舉的特殊環境下,與競選團隊所謂的基本憲法權利並沒有關聯。”(見: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 v. Boockvar, No. 2:20-cv-966, ___ F. Supp. 3d ___, 2020 WL 5997680, at *66 (W.D. Pa. Oct. 10, 2020).)競選團隊對這一裁決並沒有提出上訴,所以它就要遵守這項裁決。

第七項訴訟請求指控賓州的選舉委員會違背了法律必要程序,阻止選舉觀察員和代表。但法律必要程序並沒有對選舉觀察員和代表提出要求,更別說從其他縣來的觀察員,和觀察員必須要待在離辦公桌18英尺以內這些要求。競選團隊並沒有為這些主張援引任何法律依據,我們也不知道有任何類似的規定。(這是州法律中有關選民投票的常見問題。)並且競選團隊就此問題依州法律提出起訴,最後也敗訴了。賓州最高法院判定,選舉法只是要求選舉觀察員在屋里,沒有說過觀察員必須在離選票某個具體的距離之內。(見:In re Canvassing Observation Appeal of: City of Phila. Bd. of Electors, No. 30 EAP 2020, ___ A.3d ___, 2020 WL 6737895, at *8–9 (Pa. Nov. 17, 2020).)

競選團隊甚至沒有對第三、五、九項訴訟請求,以及有關選舉人和選舉規定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提出抗辯。它承認,在目前的裁決下,它缺少恰當的依據去起訴這些所謂的違法。(見:Bognet v. Sec’y Commonwealth of Pa., No. 20-3214, ___ F.3d ___, 2020 WL 6686120, at *6–9 (3d Cir. Nov. 13, 2020).)既然他們自己都承認了,我們就沒有必要再去考慮這些問題了。

這樣,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就只剩下第二、四、六和八項有關平等保護的訴訟請求了。它們並不涉及對州法律的違背,而只是在適用這些法律時存在偏私。但這些訴訟請求也失利了。

3. 競選團隊並沒有指控被告方對待特朗普團隊和拜登團隊或選票有所不同。違背平等保護原則的構成條件遠遠超過縣與縣之間存在的差別。它要求在對待相似主體時存在不平等。但特朗普競選團隊從未指控或斷言任何人對待它時與對待拜登團隊時有所不同。第一項指控說,一些縣拒絕為團隊挑選的選舉觀察員提供認證,或者把他們隔離在金屬欄桿之外,遠離選票。但它並未說,其他競選團隊的選舉觀察員或代表得到了不同的對待。第二項指控說,一名未知名的律師觀察了約克郡(York County)投票過程的所有方面,而費城的選舉觀察員卻沒能夠。這項指控還說,有一個叫梅洛特(Jared M. Mellott)的人觀察到了約克郡的投票。第四、六項指控還說,選舉觀察員賈蘭丁(George Gallenthin)在巴克斯(Bucks County)郡沒有遇到問題,但卻在費城被阻止觀察投票。第八項指控說,費城官員讓梅沙(Jeremy Mercer)待在很遠的地方,難以確認選票是被正確填寫的。這些指控都沒有指出足以說明不正常計票的事實;也沒有表面存在特朗普競選團隊的人被單獨區別對待。競選團隊也沒有引用任何依據說,有行為主體一方面平等對待所有人,一方面又存在偏私的行為,並且帶有政黨目的,我們也不知道有任何這樣的依據。

這些縣與縣之間的差別並不構成偏私。“一州內的各縣可以在遵守平等保護原則的同時,采取完全不同的選舉程序和投票系統。”(見: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 2020 WL 5997680, at *44)即使是選舉委員會在如何處理廢棄選票時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在適用州的標準時出現的地方差異也不構成對平等保護原則的違背。(見:Ne. Ohio Coal. for the Homeless v. Husted, 837 F.3d 612, 635–36 (6th Cir. 2016); see also Wexler v. Anderson, 452 F.3d 1226, 1231–33 (11th Cir. 2006))(這里確認了,在遵守平等保護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不同縣適用不同的選舉體系。)

即使是布什訴戈爾的判例(Bush v. Gore)也幫不了競選團隊。(見:531 U.S. 98 (2000) (per curiam).)在這個案例中,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核準了可以不平等的方式對待選票。(同上,at 107)。原因在於,他們所設定的原則是,依據“投票者的意圖”,難以找到“具體的標準來確保平等的對待。”(同上,105–06)“缺少具體的標準”給予了官員專斷對待選票的權力,這實際上違背了平等保護原則。(同上)相比而言,在這里,賓州選舉法給了各縣具體的指引。當然,各縣在適用這些指引時有不同的做法,但這是正常的。縣與縣之間合理的差別並不是偏袒。布什訴戈爾的判例並不能讓州選舉法的所有原則都變成聯邦內的通行標準。

4. 尋求的補救方案(即廢棄成百萬選票)沒有先例。最後,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希望獲得驚人的補救方案:阻止州政府核準選舉結果或者宣布這個選舉結果存在缺陷,並要求賓州議會,而不是投票者,去選擇賓州的總統選舉人。但競選團隊並沒有引用任何有這樣極端補救方式的依據。

競選團隊為這種補救方案找到的相對說服力的依據是引用判例Marks v. Stinson, 19 F.3d 873 (3d Cir. 1994).但這個判例里的事實和當下的這個起訴有天壤之別。在那個判例中,地區法院发現,史汀生(Stinson)競選團隊精心組織了“大量存在欺詐、恐嚇、騷擾和編造情節的缺席選票。”(同上,887)(引用了地區法院試探性的證據)。團隊欺騙了投票者,欺騙了選舉官員,偽造了選票。(同上,877)我們打回了那個案子,在裁決中寫到,“地區法院不應當指令對某個候選人進行核準,除非它在有記錄的證據中发現,所指的這個候選人將因為這些違法的行為而勝選。”(同上,889)這在當時看起來很有可能:史汀生團隊獲得了大約600張缺席選票(就是1000張選票減去400張後來被廢棄的選票),這超出了獲勝所需要的461張選票。(同上,876-877)

但在這里,並不存在大量欺詐性或偽造缺席選票的清晰證據。相反,在地區法院的口頭申訴中,特朗普競選團隊具體否認了他們提出的是欺詐指控。並且在本次選舉中,勝選的票數差距不是461張,而是81000張。

雖然地區法院應該有權力允許修改,但當修改沒有實際意義時,他們不需要這樣做。由於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不可能在撤案動議中還能留存下來,所以地區法院拒絕這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

III.暫停令或禁令的可能性都不大

我們可以在這里打住。一旦我們確認了拒絕修改起訴的正確性,這個案件就終結了。但為了完整性,我們還要解決一下競選團隊提出的暫停核準選舉結果有效性的緊急動議。但這里不需要暫停令或禁令。

雖然競選團隊提出的動議看似尋求暫停令或者預先禁令,它真正想要的是一個禁令未決上訴。但它在上訴期間並沒有向地區法院提出申請,也沒有表示它無法提出這一申請,這些是聯邦上訴程序規則要求的(見:Federal Rule of Appellate Procedure 8(a)(2)(A))。它沒有采取行動,因而動議沒有被采納。

即使我們有權授予這種補救方案,我們也不會這樣做。禁令的未決上訴,就像預先禁令一樣,是“到目前為止從未被授予過的極端補救方案。”(見:Winter v. NRDC, 555 U.S. 7, 24 (2008).)對於暫停令或者禁令未決上訴,起訴方必須表明(1)有實體勝訴的很大可能性;(2)如果沒有暫停令或禁令,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見:Hilton v. Braunskill, 481 U.S. 770, 776 (1987).)這兩個首要因素“是最關鍵的”。(見:Nken v. Holder, 556 U.S. 418, 434 (2009).)其次,我們還要平衡考慮(3)暫停令或禁令是否會傷及其他利益攸關方(也被稱為權益平衡)和(4)公共利益。(見:Hilton, 481 U.S. at 776; In re Revel AC, Inc., 802 F.3d 558, 568–71 (3d Cir. 2015).)從這四個要素考慮,都不傾向於采取如此極端的步驟。

A. 競選團隊實體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之前已經討論過,競選團隊無法贏得這個訴訟。它承認了,它不是要指控選舉欺詐。它也已經就州法律提出了起訴,而且大多敗訴,所以它不能在這里再次就此提出訴訟。它也沒有引用聯邦法律中有關選舉觀察員或者通知投票者修正選票的任何規定。它並沒有指控任何具體的偏私行為。它也沒有在憲法有關選舉和選舉人的條款下,對它缺少主體資格提出異議。這些訴訟都難以勝利。

B. 競選團隊並不面臨任何無法彌補的損害

競選團隊並沒有表明,如果補救辦法被否決,它會受到傷害。“據有關信息和所信,”它懷疑在被起訴的縣的150萬張郵寄選票中,有很多被不正確的計入了。(Second Am. Compl. ¶¶ 168, 194, 223, 253.)但它並沒有對任何具體的選票提出質疑。競選團隊僅僅指控,最多有三個具體的投票者投出的票沒有被計算。(見:Id. ¶ 237 (one voter); First Am. Compl. ¶¶ 15–16, 112 (three).)它也從來沒有指控,任何沒有合法資格的投票者投了票。在七個因為通知選民修正選票而受到指控的縣中,有四個縣(包括三個認可最多的縣)提出異議,辯稱他們只是通知了6500個寄出有缺陷選票的投票者。(見:Allegheny Cty. Opp. Mot. TRO & PI 7–8, D. Ct. Dkt. No. 193 (Nov. 20, 2020).)競選團隊從沒有對這個數字提出異議,或者提出他們自己的數字。即使有一萬名投票者得到了通知並修改了有缺陷的選票,而且每個人都是投票給了拜登,但這也少於勝出選票的八分之一。

如果沒有更多的事實,我們不會從這些有限的數字中推論並假定,這些有問題選票的數字接近於被核準的勝選票數,即80555張票。否決補救方案也是於事無補。

而且各州負責管理聯邦選舉。(見:U.S. Const. art. I, § 4, cl. 1; 3 U.S.C. § 5.)賓州法律對有爭議的選舉結果有具體的規定。(25 Pa. Stat. §§ 3261–3474.)競選團隊可以在州法院就這些問題提出起訴,並尋求補救方案,然後是最高法院,所以沒有什麽損害是無法彌補的。(見:Touchston v. McDermott, 234 F.3d 1130, 1132–33 (11th Cir. 2000) (per curiam) (en banc).)

C. 利益平衡的原則反對剝奪投票權

授權補救方案也難以做到公平。競選團隊已經就這些問題提起了普通的州法律訴訟,但大多都失利了。現在它又試圖把這些訴訟轉化成聯邦憲法訴訟,但它卻做不到。(見:Bognet, 2020 WL 6686120, at *11.)

即使它能做到,它的訴訟也已經晚了。比如,在第四項訴訟請求中,它反對通知投票者,並讓他們來修正有缺陷的選票,認為這是違反平等保護的原則。競選團隊本來可以在這些情況发生的時候提出爭議,或者是在檢票的時候提出來。但它卻等到選舉日之後的一周才提起了最初的起訴,再用了一周去修改,然後又花了三天去做第二次修改。它的拖延已經不公平了,進一步拖延只會導致進一步的不公平。

並且競選團隊的指控是選擇性的。雖然賓州投了260萬張郵寄選票,競選團隊卻只針對其中的150萬張。它挑選了在“民主黨人眾多的縣”的選票,而不包括那些“共和黨人眾多的縣”。(見:econd Am. Compl. ¶ 8.)缺乏有關大規模欺詐的讓人信服的證據,也沒有這種指控,我們很難授予傾向性的補救方案。

授權補救方案也將對成百萬的賓州選民造成傷害。競選團隊在沒有指控欺詐的前提下,就要我們擱置150萬張選票。由於核準選票的截止日期已過,授權補救方案將會讓那些選民喪失投票權,或者忽略人民所表達的意志。廢棄這些選票也將打亂同時進行的國會議員選舉。也沒有任何對欺詐的指控(更別說證據)可以用來為傷害成百萬選民和其他候選人做辯護。

D. 公共利益傾向於計算所有合法選民的選票

最後,補救方案將有損於公共利益。民主需要對所有合法選票進行及時、完整的計算,不能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把選票棄之一旁。公眾必須秉持這樣的信心:我們的政府尊重他們的投票。

更重要的是,如果把所有那些選票都廢棄將與賓州選舉法相沖突。賓州最高法院一直把選舉法看作是保護選民投票權的法律,即使是有選票違反了技術要求。(見:Shambach v. Bickhart, 845 A.2d 793, 802 (Pa. 2004).)“技術細節不應該用來反對投票權本身。”(見:Appeal of James, 105 A.2d 64, 66 (Pa. 1954)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這個法院最近再次重申:“選舉法應該被理解成不是剝奪選民按照自己意志選擇候選人的權利。”(見:Pa. Dem. Party, 238 A.3d at 356.)所以,除非有了欺詐的證據,賓州法律不會太看重小的選票缺陷,而是尊重每位合法選民(通過選票)表達的意志。(見:In re: Canvass of Absentee and Mail-in Ballots, 2020 WL 6875017, at *1 (plu-rality opinion).)在我們的聯邦體系內,我們必須尊重賓州管理選舉的方式。我們不會在選票技術環節給予超出賓州自己所要求的關注。

* * * * *

是選民,而不是律師,在選舉總統。選票,而不是摘要,在決定選舉。這里的選票是有賓州選舉法規制的。聯邦法律並沒有對選舉觀察員做出要求,也沒有規定他們必須住在什麽地方或他們必須站在離計票地點多遠的地方。聯邦法律也沒有規定如果選票有州法律規定的小瑕疵,是否應該計入這些選票,或者是否讓投票者自己來修正選票。這些都是州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我們有權力來審查的。之前的訴訟已經駁回了這些訴訟請求。

競選團隊聲稱有偏袒的現象,是想把這些州法律的訴訟轉變成聯邦訴訟。但它的煉金術顯然無法把鉛變成金子。競選團隊從來沒有指控說,任何選票是舞弊,或者是有不合法的選民投的。它也從沒有指控任何被告方在對待特朗普團隊或其選票時,要比對待拜登團隊或選票更差。硬把某種現象稱為偏袒並不意味著它就是。第二次修改後的起訴仍然在這些方面存在根本缺陷,所以要授權補救方案沒有任何意義。

也沒有理由授權無先例的禁令。首先,就前述分析的理由而言,競選團隊不可能在實體訴訟中獲勝。第二,它表明了不存在無法彌補的損害,因為它挑戰的選票數目遠遠少於勝選的81000張票。第三,競選團隊自己要對拖延和重覆性的起訴負責。最後,公共利益要求一個結果,就是要計入所有合法選民的選票,並且不能剝奪成百萬通過郵寄投票的選民的投票權。還有,廢棄這些選票可能幹擾選票涉及的其他選舉。

所以我們確認地方法院拒絕再次修改後起訴的有效性,我們也拒絕禁令未決上訴。競選團隊要求有非常迅速的答覆,我們準予了這一請求。因為競選團隊希望我們盡快,我們也拒絕了口頭訴訟。我們也準許了超長答覆,非當事人意見陳述和補充附件等動議。我們否決了所有其他沒有實質意義的動議。本法庭的指令應立即发出。

《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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