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後,可以取消嗎? 雇主因而付出近17萬的代價
新北市勞工局接獲一起申訴,申訴人小婷(化名)於今年(2020)4月初前往一家貿易公司面試,爾後順利獲得錄取通知後,便於接獲通知同日向原公司提出辭呈,未料小婷依郵件通知上的可彈性選擇報到時間,詢問公司可否延至下個月報到時,公司卻以「因提出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
落入兩頭空、面臨即將失業的小婷,選擇與勞工局申訴求助,但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眼看接下來除了成立機率不大的第二次調解,最後只能上法院提告維護權益。所幸調解人建議勞資雙方,運用比訴訟更快速且免費的「仲裁」來解決爭議,由3位學者專家籌組委員會來作公正裁判,也獲得勞資雙方的信賴同意交付仲裁。
經過專業律師與教授所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召開2次會議後作出的仲裁判斷,委員認定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的勞動契約在勞方回復承諾時即已成立。而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是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也有於求才網站留予勞方「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訊息,明顯並未拒絕聘用,因此資方事後取消錄取,是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方有回覆願配合原定時間報到,因此仲裁判斷結果為公司應自配合報到日起至試用期滿共3個月期間,照給勞方薪資16萬8000元,理由是以公司受領勞務遲延(民法第234、235條及第487條),即預示拒絕小婷提供勞務,小婷可不用補服勞務照領工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今年截至8月止,勞工局受理32件仲裁申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9件,已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403萬元,受理件數居全國第一,上半年案件量更占全國7成。提醒民眾,如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勞資爭議經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程序便利,又能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也提醒人資人員,在招募任用人才時,首先須詳加了解招募相關的法律規範及需注意的專業用詞,也應深入了解人資招募的程序及管理、勞資溝通與協調的技巧,以取得勞資雙方皆能圓滿之局面,才不會讓公司付出巨額的成本與代價。為了避免勞資糾紛的產生,她也提到,若人資人員在招募或聘用時遇到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也可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勞資Q&A問答專區,將有超過百位勞動法令專家為大家解答,協助勞資雙方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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