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還搶不到監護權?能當好監護人,比其他都重要!
法院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因此法院在做這類判決時,要考量的複雜因素很多,與其相信坊間的傳言,不如我們一起真正了解監護權判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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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分手的父母又都想要監護權,可以考慮共同監護!
當夫妻決定要結束婚姻關係時,經常會碰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若夫妻還能溝通協調,那「共同監護」也是一個可考慮的選擇,但通常這個會用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的狀態下,才會極力爭取。因為很不方便!畢竟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要改戶籍、辦卡、轉學…等,都要對方也同意才能進行。
另外,共同監護並不是指孩子輪流至雙方家居住(一直更換居住地點只會讓孩子適應不良),只是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時必須父母達成共識。孩子平常還是只會跟「主要照顧者」同住,另一方則保留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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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替孩子決定監護人時,會考量哪些要件?
- 年齡:六歲以下通常較需要母性的照顧。
- 適性:不變動子女原本的生活環境及主照顧者。
- 手足:不拆散兄弟姊妹,讓他們共同生活。
- 意願:讓孩子表達自己意見,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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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人,法院比較願意判監護權?
- 意願:有沒有意願照顧孩子。
- 動機:爭取監護權的動機是什麼。
- 經濟:能否給予孩子足夠的教養資源。
- 環境:能給孩子的居家環境。
- 價值觀:給予孩子健全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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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不好打,有錢反而會吃虧?
以上都只是常見的考量,所以經濟並不是唯一的考量,畢竟就算你有錢,但如果因此工作繁忙有疏於陪伴的可能,也許反而會變成適合支付較高「扶養費」的一方,會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主要還是孩子跟誰一同生活,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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