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小事]「歧視」確實無所不在,但是不是每件事情都是自己以為的那種歧視呢?
1952年10月下旬,法國駐臺北代辦送出了這份照會,內容是某位法籍船長認為中華民國將其視為疑似共黨分子,使他喪失了一個可能擔任某中華民國籍商船船長的機會。
投訴人不只提出了自己長期擔任上海港領港的憑證,證明自己的資歷絕對夠格;還向法國駐香港總領事表示,請他要求法國駐臺北代辦向中華民國政府把他排除在「船長候補人名單」的行為提出「正式抗議」。不過,雖然最後法國駐臺北代辦並未如此鄭重其事,臺北外交部仍很慎重地詢問理應為此案業管機關的交通部。交通部根本不知道發生何事,便再發函洽詢擁有這艘輪船的公司「益祥輪船公司」。船公司的回答,是這艘名為「惠民輪」的商船,其原本的船長「因病請假時,曾在港物色外籍船長暫時接代。當時有法籍船長一名,由人介紹,願為該公司服務」,算是承認了投訴人的說法。可是船公司又說,「惟該船長以年齡較高,致未錄用」。也就是說,船公司拒絕這位船長的原因並不是他所自認為的政治因素,而是年齡問題,也算還了「中華民國」一個公道。當然你可能會說,啊那這不就是「年齡歧視」,還是一種歧視啊。可是投訴人在當時已經65歲了,的確也是大部分狀況下的退休年齡了(即使航海業並沒有硬性規定退休年齡)。也就是說,外人也很難只從年齡一項理由就斷定是歧視;或者至少可說,就算真有歧視也不是法籍船長所謂的「政治動機」。有時候,「歧視」這種東西是否屬實,真的不太容易判斷。而冷戰期間的意識形態糾葛,看來也的確是可以變成聲稱歧視的一種理由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