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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丘露薇:病房外的記者:不擇手段還是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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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8 *最近還有一篇人物報道被認為記者缺乏對弱者的同理心。我想,感受這種事情,因人而異,比如,我只覺得報道很有趣,關鍵是記者的報道是否準確,有否在採訪過程中誤導被訪者。比如,即便所有的對話都有錄音,但是對方有否在期間聲明,有些內容只是私下聊天而已,有沒有清晰地告知對方,採訪正式進行,或者正在進行中。

十年前,傳出一名政治人物的死訊。在沒有辦法向官方確認的情況下,只能假扮其他病人家屬,包裡放了一個小錄像機,趁著走過這位政治人物的病房,拍下空空的病床,算是拿到了獨家畫面,確認了死訊,第一時間發出電視報道。當然,現在回想,還好當年還算寬容。

記者要隱瞞記者身份,很多時候是因為採訪受到阻礙,比如災難事故發生,有些地方的官方不太歡迎記者和家屬接觸,但是如果只有官方一種聲音,對家屬並不公平,媒體的在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在馬航MH370的家屬接待中心,不少記者假扮家屬混進了現場,觀察和記錄家屬們和航空公司的交涉過程。

從98年開始,香港記者被允許採訪中國領導人的外訪,為了能夠近距離拍到不對香港媒體開放的公開活動畫面,或者為了堵到領導人問個問題,經常要假扮遊客,食客,在領導人進出的地方等候,甚至躲在洗手間,躲避那些嚴防記者的安保人員。

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和一些同行,戲稱自己是皇家狗仔隊,好在慢慢的,採訪安排越來越開放,領導人的形象也不再神秘,這一套已經用不上了。

很多時候,充當「狗仔隊」也好,所謂的「不擇手段」也好,是為了獲取真相,這本身就是媒體的職責,新聞從來不是交到你手上的一份新聞稿,或者從網上扒下來的資訊。當然,因為涉及到公共利益,可以理直氣壯,但狗仔隊通常指那些專門報道公眾人物隱私的。那麼,公眾人物的隱私,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眾知情權呢?

這一點可以好好討論。

但是有一點,公眾人物,包括他們的團隊,總是希望媒體報道自己光鮮正面的一面,把媒體看成宣傳工具,但是媒體,包括娛樂媒體,不是為公眾人物服務的,而是為受眾服務。對於公眾人物,公眾其實希望知道的不僅僅是他們展現出來的那些。

但那些公眾想知道,公眾人物又不願意展示的,如何獲得呢?

娛樂新聞比時政新聞更受歡迎,這是媒體的問題,還是受眾的問題?

一個公眾人物進了醫院,或者一宗遭難事件,火災,礦難,空難……記者們聞訊趕來,這是每天都在世界各地發生的事情,因為公眾本身想要知道最新的進展。這個進展可能是好消息,也可能是不好的消息,工作職責而已。

至於提前準備好公眾人物的相關資訊,也就是profile,這是媒體的慣例,也區分出媒體的專業程度,通常是在公眾人物傳出病危消息,或者年事已高。媒體提前準備的越充分,得益的是受眾,可以更詳盡地瞭解一個人。但是這種準備永遠不可能充分,總有一些突發事件,這個時候,拼的是人手和蒐集撰寫資料的熟練程度。

引發討論的記者假扮醫生助理進入手術室拍攝,因為公開的細節不多,我無法確定,到底記者有沒有獲得醫院的授權。

能否進入手術室拍攝,需要經過兩個關卡:醫院,以及病人,在這裡,是死者家屬。

在這個個案當中,我無法想象記者是擅自進入手術室的,因為如果一家醫院,意識不到有陌生人,而且是假扮醫護人員進入手術室的話,那這家醫院的管理存在嚴重問題,醫院需要承擔責任。

從唱片公司的聲明來看,記者應該是獲得了手術醫生授權。至於這名醫生有沒有事先和家屬商量,從結果來看,應該沒有。

我不知道,記者進入手術室,到底是為了拍這名醫生動手術,還是為了拍攝遺體。

不管怎樣,在這次事件中,記者犯的錯誤在於,沒有獲得家屬的授權,因為假扮助理,顯然就是要隱瞞記者身份,而且需要反省,是否有進入手術室的必要性,公眾真的需要這些影像嗎?

醫生更需要被問責,因為關係到:醫生是否有權帶非醫護人員進入手術室,是否涉及金錢交易。

最近還有一篇人物報道被認為記者缺乏對弱者的同理心。我想,感受這種事情,因人而異,比如,我只覺得報道很有趣,關鍵是記者的報道是否準確,有否在採訪過程中誤導被訪者。比如,即便所有的對話都有錄音,但是對方有否在期間聲明,有些內容只是私下聊天而已,有沒有清晰地告知對方,採訪正式進行,或者正在進行中。

當其他媒體報道了一個事件之後,除了引用,有條件和能力的,必須去做確認的工作。比如,媒體A 報道說某座表面和民居無異的大樓是軍事設施,正常的做法,除了轉述,需要去這棟建築物門口拍攝一下,萬一媒體A的報道是錯的呢?

如果拍攝正常進行,那就證明媒體A的報道存疑。當然,如果拍攝受阻,那就是確認了相關的報道。

阻止媒體拍攝,是守門人的職責,進行拍攝則是媒體人的工作,發生衝突,那是因為各司其職,就這麼簡單。

(本文原標題為:《媒體的「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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