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別人的好處而「自限」
2021年12月15日
為別人的好處而「自限」
杜崇基牧師
讀經: 林前10:23-11:1
選讀經文:
林前 10:23-24,31-33; 11:1
"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24 無論甚麼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而要求別人的益處。
…
31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做。32 你們不要使猶太人、希臘人,或神教會中的人跌倒;33 但要像我一樣,凡事都使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得救。
1 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
時代默想:
保羅再次提到「凡事都可行」並再為格言加入「求別人益處」的規限。由於廟宇祭肉有機會流出市場售賣,所以生活在哥林多的信徒根本不可能分辨眼前的食物曾否敬拜偶像。保羅認為既不能分辨就只管憑信心而吃。這並不是說憑信心可任意而行,而是教導信徒在上帝面前要時刻保持清潔,逃避受偶像和惡念沾染。
或吃喝、或做任何事情,信徒最終目的是榮耀上帝。我們使用自由仍要顧念別人的好處。無論對方是誰,我們要按「為上帝得榮耀、為別人的需要」這兩項原則決定如何運用「自由」。
「自由」是上帝給人類的重要資產,不過在高舉「自由」時,聖經教導我們要學懂自限。為別人的好處、為榮耀上帝而放棄某些事情,那怕有再多理由選擇做某事,但為上帝、為身邊人,我甘願放下自由!某程度來說,能夠選擇做與不做的「自限」豈不是更高層次的「自由」?
中世紀伯納多主教提出與神關係的四個層次,我嘗試理解如下:
愛己而愛己,這是人之常情
為己而愛神,這是民間宗教
為神而愛神,這是值得尊重
為神而愛己,這是以神為樂
為求別人的益處而活,這樣做不是要刻意令自己受苦,乃是因愛神而運用「自由」去「自限」,這也是以神為樂的表現。
回應禱告:
求主幫助我能夠因為愛神而為別人的益處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