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難民個案的討論與其他
1.公開新聞的事實查核最基本的要求是孤證不立,如果是「孤證」則要其他的事實和工具來分析其真實性。在這一點上如果說因為〈中時〉和其他媒體因先公開了來台路線,鐘聖雄只是進一步引述,這顯然有所偏誤。
因為比起八月下旬中時的報導,鐘的文章披露了五名港人在完成隔離檢疫之後的情況:「……他們沒有任何對外聯絡管道,別說和(再也回不去的)故鄉父母報平安了,他們甚至連長期協助示威者的律師、人權團體都見不到。換句話說,從這群逃難者抵台後,除了極少數的陸委會、海巡署人員外,就再也沒人知道他們是否安好……」,要說這一段是否會危及原本政府收容港人的政策,目前還難以判斷。
我個人認為鐘不該說的是「我就是將他們帶來台灣的主要協助者」,因為這進一步幫中時在八月的報導證實「確有此事」,而非「報導式的傳言」,並且提供更多細節,他可能也把自己包含在內的協助者集團也曝了光。
2.五名港人現況若有違反人權的部分,的確也該披露。
引:「除了極少數的陸委會、海巡署人員外,就再也沒人知道他們是否安好,過得如何,有沒有什麼想說的話。與其說他們在台灣得到了庇護,不如說他們過得比其他偷渡者還慘,連律師都見不到。」
鐘的文中目前看來違反人權的部分應是「無法見律師」。但除了鐘的文章,應該要有其他的NGO或律師能證實這一點事實性。甚至可以在法律上找立足點來進一步這些傳言拉到司法層面上。
(按:中央社已有獨家披露進一步情況)
3.目前很多人被誤導的一點,認為在法律層面上目前缺少對港澳人士來台的支持,或是認為非法入境只能選擇遣返,這是屬於錯誤認知。可參考我上一篇FB文章整理的法規內容。的確會不如很多人期待,但卻不能說在這套機制下「只能遺返」或「缺乏透明」,舉例來說,移民署若要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需要送交法院裁定,而對裁定事項有異議者,當事人是可以提出抗告以示異議(當然在這個案例中,收容若對來台當事人有利,一般來說不會產生異議),若是不想待在收容處,可以保證金替代收容處份(入出國及移民法38條)。
當然我無法推測目前來台五人的具體情況,這些法制或許不如期待,但要說法律面上沒有什麼選擇,這顯然是誤導。
我其實抓不太到各界討論中的「透明」是什麼,法規就寫在哪,可成為討論的基礎,化為更明確的標的,例如:當事人能不能見律師?能不能聲請異議或抗告?在收容期間如果有其他需求能不能表示?
但連最基本的法制措施都可以搞錯的話,我也不知道要討論什麼。
不如更具體的去討論:議員或民代能不能就這類個案去質詢主管機關?立法院能不能就此類事件展開國會調查權的行使?若有一部難民法律,它如何可以比現況更加保護類似個案?
這些都是更加具體,把「透明」化成制度內可能的行動選項。但目前看來還沒有人能進入到這一層的討論。目前看到的更大公約數都落到「修難民法」,我很懷疑各界對民主的認知是不是坐著等法從天上掉下來。
4.比較好的期待是能在對有法律充足認知的情況下討論目前法制上的不足,以及在人權保障的法治上如何能做得更多。目前的討論其實有機會把議題拉到一個難民法和國際援助角色的層次,結果變成討論誰是大聲公,誰是中共同路人。
把議題層次向上拉高,向下涵容的個案生存也會有機會一併被保障,這是意願和能力的問題。但現在看來不論哪邊,連意願好像都沒有。我們還處在一個啟蒙者對被啟蒙者,公知與網紅相互丟大便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