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被前東家告!?告訴你什麼是妨礙電腦使用罪

法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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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誤會而結合、因瞭解而分開」不僅適用於戀愛學,套用在個人求職、離職同樣受用。在美國普遍流傳著「一生離職七次」的說法,而勞動部2018年的統計,台灣人40歲前的平均離職次數為3次,凸顯現階段「離職學」重要性顯然已不亞於個人的專業技能。本篇法洛威將告訴你離職階段電腦資料交接NG行為,讓讀者離職後邁向成功的步伐,不擔心前雇主利用刑法「妨礙電腦使用罪」苦苦糾纏。

簽訂聘僱合約書?慢著這些條文你看懂了嗎!

「面試求職時裝乖、正式就任後學壞」是現代上班族職場生存的最佳寫照。員工在面試階段,為了增添面試錄取機會,不免刻意營造刻苦耐勞、言聽計從的好員工形象,彷彿自己就是西遊記的「沙悟淨」,對身為「三藏法師」的主管抱持誓死追隨的態度;然職場「沙悟淨」通過試用期後,逐漸習慣新環境及主管指導,搖身一變成為自主性高、服從性低的「孫悟空」,面對職場上身份隨時可以72變的員工,企業主雖然不能用緊箍咒伺候,但為了保全自身權益,企業主聘雇員工前,總會要求員工簽訂條文密密麻麻的「聘雇合約書」。

在「聘僱合約書」諸多條文中,關於「忠實義務」、「智慧財產權」條款,通常對於員工的約束性最強,觸犯相關條文輕則「民事賠償」,更嚴重則會有「刑事責任」。本篇離職員工電腦中電磁紀錄交接與「智慧財產權」條款為直接,惟各個公司行號「聘雇合約書」皆不相同,為避免掛一漏萬,法洛威將個別解釋「忠實義務」、「智慧財產權」及可能的刑事條文,讀者可自由靈活運用。

忠實義務

所謂的「忠實義務」就是要求員工在職期間,要求遵守公司內各項規章及法律規定,同時接受資方監督並妥善處理好被賦予的業務,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忠實義務」條款內容多為「乙方(員工)遵守甲方(企業)之內部規章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執 行職務。乙方並應盡力保護及爭取甲方之利益」等字樣。

白話來說,忠實義務就是要求員工要遵守公司內規及國家法規,除不得損害公司利益,更要為追求公司利益極大化努力。實務案例中,如果員工逾越法令規定並損及公司利益,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1條的解釋是員工受雇期間關於職務上的著作,除非勞、僱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著作權是員工所有,但著作財產權是雇主所有,但雇主通常會在聘雇合約書增訂:「乙方(員工)同意其於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發明或創作以及其他著作,其工業及智慧財產權歸 屬甲方所有,甲方(企業)不需支付額外費用予乙方(員工)」,直接約定職務範圍內的著作屬於企業所有。同時,企業通常又會在聘雇合約增訂另一項規定,要求「 乙方(員工)如離職時,應繳回所有屬於甲方(企業)之軟、硬體及智慧財產,並不能使用於其他公司、 機構或任何與甲方(企業)產生競爭或不利之行為」,達到員工離職前必須要將任職期間的軟、硬體及著作等智慧財產交回公司之目的。

倘若員工著作權係公司所有,但員工離職前並未繳回公司,甚至拿到新公司繼續使用,類似行為將違反著作權法,同樣會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妨礙電腦使用罪

上述案例類型是員工離職後,將在前公司所作的著作,繼續在新公司沿用而違反著作權法;但如果是員工離職前因不滿企業主種種作為,而將職務相關的電磁紀錄等資料刪除,則會涉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

離職前電磁紀錄交接NG行為

以下將簡要介紹司法案例中離職前夕電磁紀錄交接的NG行為,讓讀者了解如何避開離職地雷。

刪除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資料

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都是用來存放企業的研發、設計等重要資料,平時為了管理方便,企業都會賦與符合特定員工能在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進行資料存取或刪除的權限。

某案例員工是從事廣告設計工作,在離職前夕因不滿雇主離職程序刻意刁難,就假借整理交接資料為由,刪除公用夾資料,事後被雇主以「妨礙電腦使用罪」告發。

建議離職員工,原則上離職前夕,針對前述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都盡量作到「只存、不刪」的動作,如遇到真的非刪除需要時,請先經過部門長官同意並留下佐證後刪除。

未交接或交接未完備前,刪除公務桌機、筆電資料

新冠疫情衝擊下,遠端工作逐漸成為主流工作型態之一,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透過VPN連線回公司並定期將公務桌機、筆電資料依規定備份。近期知悉科技大廠工程師為避免公務筆電內的私密資料離遭雇主濫用,在離職交接程序未完備前就逕自刪除筆電資料,但事後因部分重要資料未確實交接而遭起訴。

妨礙電腦使用罪證據滅失與否?

現行許多專業「數位證據鑑識」公司可以協助企業得知電腦被刪除的資料,甚至協助將被刪除的資料還原,讓被刪除的資料「失而復得」!這對涉嫌違反妨礙電腦使用的人來說無非一個好消息,因為只要主張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專業技術還原,相關資料本質上還存在,資料根本沒有滅失,妨礙電腦使用罪不成立!

前述看法直觀上雖有道理,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裁判認為,「只要刪除電腦的動作,產生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就算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至於電磁紀錄是否可透過事後還原,與是否成立妨礙電腦罪無直接關係。

結論建議

「戀愛學」最好的方程式是分手後雙方還能當好朋友,甚至抱持感恩的心彼此懷念。同樣地,「離職學」教我們與前雇主就算不能白頭到老,但至少分開後能彼此祝福。離職前多祝福,遇到重要事件多請示,才是職場上明哲保身之道。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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