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铁链女事件看中国人的残暴史(2)杀婴行为和家庭暴力

解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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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得到整个村子的数据的希望,我当众问大家,‘这个村子里大概有多少女婴在出生后被杀?’回答是:‘一半多。’他们通常在意见不一时会争论,但那天没有争论,而且我们观察到的村民的男女比例与他们说的符合,所以他们说的这个比例应该是真实的。”

1. 杀婴行为

这一节中讨论在近代中国相当盛行的杀婴行为,引用的社会调查及与当地民众的对话大约发生在1842-1843年,其时这些叙述中的主要人物雅裨理 (David Abeel, 美国医生、传教士) 正在厦门传教。他与同行对杀婴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调查,并在调查的过程中对这些行为进行劝阻。

“在福建省,尤其是在泉州府和漳州府,杀婴行为比我们在中国调查过的任何地方都要盛行。雅裨理先生调查了泉州的四十个村镇,发现婴儿被杀的比例大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七八十不等(注:从上下文来看,文中的‘婴儿’都是指女婴,而所有的比例数字都是以全部女婴数量为百分之百);平均下来,有大约百分之四十的女婴被杀死。在漳州,在十七个镇子中,杀婴的比例在四分之一到十分之三之间,有的高至三分之一,有的地方低至五分之一;平均下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女婴被杀死。一次他和甘明 (William Henry  Cumming, 美国医生、传教士) 去了厦门岛的一个小村子,叫博鳌(音译)。甘明医生近来给那里的一个村民做过一个手术,给他取出来一个巨大的肿瘤。全村人都出来见他们。雅裨理回忆道:“……我们被他们领到一个小庙里。在那里我们跟他们中的许多人有交谈。我们第二次再到那里去跟他们交谈时,一个抱着孩子的男人说他曾经杀死了五个婴儿,只留下两个。我以为他在开玩笑,但看旁边那些村民对他说的既不感到惊讶,也不反驳,又看到这个男人一本正经、且脸上现出悔意,我没有理由怀疑他的话的真实性。他接着真诚地说:‘在听到你讲之前,我不知道这样做不对。以后我不会这样做了。’抱着得到整个村子的数据的希望,我当众问大家,‘这个村子里大概有多少女婴在出生后被杀?’回答是:‘一半多。’他们通常在意见不一时会争论,但那天没有争论,而且我们观察到的村民的男女比例与他们说的符合,所以他们说的这个比例应该是真实的。……

“调查发现受教育的人群中的杀婴现象比不识字的人群中少得多,而且受教育的人经常会规劝他们的穷邻居不要把女孩杀掉。”【3】

可以对这些叙述作如下的观察:

首先,村民们随意杀死自己的亲生骨肉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而这个现象在福建达到惊人的比例。这些在当代人看来残暴的行为在当时的人们认为正常,或可归因于后者不认为婴儿有人的权利。

其次,那位杀死五个孩子的父亲经劝说之后即现出悔意,说明他们在下意识里早已知道这样的做法有违伦理。只是于经济的考虑,他们把女婴的生命当成了可以牺牲的代价。

最后,杀婴现象在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中很少见,或许可以解释为(1)他们的经济条件普遍好于不识字的阶层,生存压力较小;(2)教育使得他们更有同情心,能看到女婴也有人的权利和价值,而杀死自己的亲生骨肉是不人道的事。


2. 家庭暴力

这一节中讨论晚清时期中国人对家人的一些残暴行为。

1842年,英军从长江口逆流而上,攻打镇江。以满族将领海龄为首的清军进行了激烈抵抗。镇江之战是鸦片战争中的最后一次主要战斗,也是最激烈的一次战斗。

强攻入镇江城后,英军看到了令他们惊诧的景象。

“对生命的残害令人触目惊心。一些满人反锁了院门,但我们从门缝里可以看到他们将妇人们割颈,把孩子们扔进井里。在一所房子里,我们看到一个男人把他的孩子们扔到井里,又在井边割他妻子的脖子。士兵们把他射杀,把他妻子的伤口缝合,把孩子们从井里救出来。在另一所房子里,他们发现了至少十四具尸体,多数都是妇女。满人如此害怕、憎恨侵略者,他们抵抗到死、自杀、或逃亡,但不投降。那里的满人大约有四千人,其中只有不到五百人活下来。死的多数都是死于自己人之手。【4】

满人男性这样的行为可能是由于他们感到被异族击败是奇耻大辱,而自己有处置妻儿的生命的权利。

这里描述的只是满人,但在晚清,满人与汉人在文化上已经高度融合,他们家庭中的男人对其妻儿生命的态度也基本相似。

施嘉士的这段记录反映了类似的态度:“男人出远门时有时候会把妻子卖掉或出借给其他男人;但这样的事只是发生在穷人中间。我认识一个人杀了他的妻子。……他提着妻子和其情夫的头去衙门里报案。官员展开了一场奇异的审判:取来一个大盆,里面放了水和石灰,然后把两个人头放入,并将水搅动。两个人头在水里旋转中慢慢彼此相向,似显爱意。于是官员嘉奖那人的义举,赏给他两万钱。他心满意足地回家了。”【5】从故事的上下文来看,这个杀妻案发生在广东。

明恩浦(美国传教士,1872年来华,书成于1894年,其记录应该发生在这段时间内)这段话记录了婆婆对儿媳的暴行:“几年前河南巡抚在《北京邸报》上的一篇文章透露了这样一个事实:虽然父母杀死孩子在名义上要负法律责任,但实际上这法律完全是形同虚设,因为即使是婆婆故意且恶意杀死了儿媳,也是只要交一点罚金就可脱身。这个案例是:一个婆婆用香柱烧其童养媳、用烧红的火钳夹她的脸,最后用一壶开水把她烫死。文章里还透露了其它一些类似的案例,而从文章作者的身份来看,这些案例的真实性是确凿无疑。虽然文中列举的极端暴行可能并不常见,但由虐待导致自杀或自杀未遂的事是如此司空见惯,听闻者也只能是议论几句之后便很快忘记。我认识不少发生过这样的事的家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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