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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人不如獸? “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背後的現實邏輯(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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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對中國思想史的一大貢獻,就是明明白白地說出了一個道理:在實踐中,其實人命是有價格的,而且“低端人口”的價格比我們想像的要低得多。
原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越向書 2022-02-08


“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讓羅翔老師關於“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刑罰”的意見再次受到熱議。有一位車老師從法學和執法的角度提出了反對意見,羅翔老師今天進行了非常有效的答辯,卻未能正面反駁車老師提出的一個關鍵論點:提高量刑後,當地執法工作者的處境更難。在現在不重罰買家的情況下,他們還有動力去配合解救,甚至“伸張正義”,一旦量刑提高,買家和拐賣者一樣要被判重刑乃至死刑,則基層幹部不願意為了一個外地人而與父老鄉親結下深仇大恨。有人說那就異地審判,但事實上這不是審判一個環節的事情,總不能把這些地區的公檢法系統加基礎黨組織全部換成外省人員吧?

車老師強調執法難度的話其實有道理,但沒有說透。法條為什麼這樣定?純粹從當代人的視角去理解,或是純粹從法學的邏輯去理解,其實是理解不了的。

1997年10月開始施行的刑法第241條與一切歷史事物一樣,要麼主要行動者(在此是有權制定法律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要麼不同行動方之間力量博弈的結果。

我們一項項來看:

為什麼買國家保護動物比買婦女兒童判刑更重?難道熊貓比人還金貴?抱歉,在當時的“那些人”看來是這樣的。首先,從稀缺性上看,熊貓、老虎、金絲猴等在那時已瀕臨滅絕。婦女、兒童(對“那些人”而言)顯然不具備這樣的稀缺性。其次,從資產屬性上看,國家保護動物直接就是國有資產,而人的“國有”屬性則間接得多,要經過生產、納稅、兵役等一系列環節之後才能成為國家的“資產”。

為什麼涉槍案件是買賣同罪?因為槍支的購買者很有可能要用這些槍械繼續實施犯罪。

而且還有第二個更重要的原因:槍支購買者直接破壞了國家對暴力的壟斷,就算張三買槍純粹是為了防身或收藏,對政權同樣造成了潛在的威脅。

這兩條都極大地推高了治理成本,所以必須嚴懲。

相比之下,購買婦女的人通常不會在社會上實施其他犯罪,主要的後續犯罪行為都在家內。如果當地有此習俗,且婦女的親人難以找過來,則政府治理成本並不會被推高。用官話說,就是“社會危害性”較小。甚至,由於當地單身漢、無賴有“家”了,治理成本下降都有可能。

成本,成本,你是不是在將人物化?

不是我要“物化”國民,而是政治機器就是這樣看的,林則徐上摺子禁煙時怎麼說的?為什麼能觸動道光皇帝,就是因為他給皇帝算了帳,指出外來鴉片氾濫將導致十年後國家的財稅和兵源(血稅)全無。

吳思對中國思想史的一大貢獻,就是明明白白地說出了一個道理:在實踐中,其實人命是有價格的,而且“低端人口”的價格比我們想像的要低得多。既然在實際操作中有價,未必就不能與在實際操作中同樣有價的動物和槍支相提並論。

抽象地考慮“人的尊嚴”有意義嗎?有意義,但僅限於書齋裡。書齋之外,一切東西都有它的價格(price),即獲取它的代價(price)。

當政府發現某個社會群體對破壞了自己的治理時,就會“重視起來”。該群體中那些“出頭”的個體會受到打擊,但作為一個社會群體則會收穫“贖買”。

而那些被拐賣的婦女呢?如果沒有被曝光,她們能被任何人傷害,她們誰也傷害不了,她們的議價能力能獲得的贖買就是一碗豬食。

這個思路的解釋力可以擴展:

為什麼家暴不受重視,為什麼打傷了陌生人要坐牢,而打傷了配偶卻常常沒事?因為打傷路人會提高治理成本。

……

豐縣一事懸念無多,各級政府在數十億點擊的“輿情海嘯”影響下已經動員起來,所以大概率會有一個令公眾得到安撫的結果。但歷年積累下的數萬案例,以及未來還有可能再發生的案件,該怎麼辦呢?

修法可能是必要的,怎麼修,留給車老師和羅老師這樣的專業人士去爭辯。

對政府而言,目前大幅減少同類事件最“簡單”的辦法,是允許媒體自由報導這類事件(您讀懂上文就知道這可能性很小)。

對平民而言,如果想助一臂之力,就是讓掌握立法者權者明白拐賣事件的“社會危害性”已經足夠大,現在與當初制定刑法241條時的年代已經不同了,大家已經如此珍視一位素不相識者的尊嚴,以至於這類事件給輿情和宣傳方面帶來的麻煩,已經超過了認真處理此類事件所需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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