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性侵案起訴書中文版
Jingyao Liu 訴 劉強東 起訴書中文版
助力Jingyao翻譯小組翻譯及校對
完成於2019年4月18-19日(中美英時間),翻譯若有差錯和疏漏,由翻譯小組負責,以英文版為準(起訴書原文)
原告JINGYAOLIU現通過其委託律師,對被告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以及JD.com, Inc., 一家外國營利性公司,陳情起訴如下:
案件當事人,管轄權和受理法院
1. 本訴狀事關一起性侵害案件[1],申請賠償金額(不包括訴訟成本及利息)超過五萬美元,因此在本法院司法管轄範圍內。
2. 原告Jingyao Liu(以下稱「原告」)為明尼蘇達州居民,目前為明尼蘇達大學本科在讀學生。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原告均以成年中國公民的身份居住在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市,且為明尼蘇達大學本科在讀生。
3.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以下稱「被告劉強東」),以成年中國公民身份,在美國就讀明尼蘇達大學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被告劉強東向加利福尼亞州州務卿提交的存檔檔案中顯示,他有一處在美國的商用地址,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山景城東米德菲爾路675號,郵編為94043(675 East Middlefield Road,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
4.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JD.com, Inc. [2](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以下稱「被告京東」)是一家註冊在開曼群島的外國營利性公司,其主要營業地點在中國。被告京東旗下擁有全資子公司京東美國技術集團公司(以下稱「京東美國」),它註冊於特拉華州,主要營業地點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山景城(Mountain View)。被告劉強東同時擔任被告京東和京東美國兩家公司的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以下代稱「CEO」)。被告京東必須接受送達其美國全資子公司京東美國主要營業地點(亦即加利福尼亞州山景城東米德菲爾路675號,郵編94043)的法院傳票。此外,被告京東也必須接受通過京東美國所註冊的法院傳票代理機構所送達的法院傳票;該代理機構名為Incorporating Services, LTD,地址為特拉華州多佛市南杜邦路3500號,郵編19901 (3500 S. Dupont Highway, Dover, Delaware 19901)。
5. 被告劉強東是被告京東的創始人,CEO和董事長。公開資料顯示被告劉強東是被告京東最大的股東,並擁有集團超過80%的投票權。根據福布斯雜誌,被告劉強東在世界富豪榜上排名第272位。被告京東通過美國存托股份在納斯達克公開上市交易。鑑於被告劉強東對被告京東的獨有全權掌控,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劉強東的意圖、陳述和行動均可同時視為被告京東的意圖、陳述和行動。
6.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劉強東都是被告京東的代理人、私人僱員和員工。另外一些個體外國居民,Han Yang,又名Vivian Yang(以下代稱「薇薇安·楊」)和Zhang Yujia,又名Alice Zhang(以下稱「艾麗斯·張」)雖非本訴狀的當事人,卻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一直都是被告京東的代理人、私人僱員和員工或借調僱員。值得注意的是,最晚到2018年在瑞士達沃斯召開的2018世界經濟論壇上,薇薇安·楊自己和被告京東均還公開宣稱她是集團內負責國際公關和國際傳播的高級經理。
7. 本訴狀所指控之性侵犯意圖和性侵害行為發生在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Hennepin County)。
8. 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第542條第9款和第543條第19款,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法院是本案恰當的管轄和審理地點。
具體的、附帶的事實主張
9.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劉強東註冊就讀於由明尼蘇達大學開設並管理的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DBA-China Program)。這一項目的目標群體,是像被告劉強東一樣主要在中國居住和工作的、富有且成功的高級管理人員。雖然項目主要在中國進行,但這些高管也會來美國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參加「駐校」項目。
10. 明尼蘇達大學運營着卡爾森管理學院,並在該學院設有在職博士項目。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系與中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合作開設。明尼蘇達大學的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網站如此描述該項目:
由明尼蘇達大學卡爾森管理學院和中國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合辦的工商管理博士項目是一個在職博士項目。這一基於小班教學理念的項目專為中國和周邊地區全職工作的高管打造,為成功的商業領袖們提供管理跨國公司的戰略眼光,批判性地審視商業挑戰和技術轉型,在複雜的全球市場中富有創造性地追求企業家精神。
56個學分的課程包括32個由卡爾森和清華教學團隊聯合教授的課程,以及24個學分的論文,涉及實踐視角的案例研究或是商業行為的比較研究。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現有的學員平均具備20年的工作經驗,平均年齡50歲。項目主要在中國北京進行,暑期駐校項目在美國明尼阿波利斯進行。
11. 2018年8月25日起,被告劉強東在明尼阿波利斯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暑期課程。起初,他的妻子章澤天和其他家庭成員與他同行,住在位於明尼阿波利斯的常春藤酒店(Hotel Ivy)的頂層套房。
12. 2018年8月起,以及其他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原告為明尼蘇達大學的一名全日制本科生。在2018年秋季學期正式課程開始前,原告受邀以「志願者」身份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此邀請發自明尼蘇達大學「全球工商管理博士項目」的教務副主任Tony Haitao Cui(崔海濤)。通過原告的父親,崔海濤以個人身份向原告發出了邀請。原告的父親曾是崔海濤的研究生,為中國居民。
13. 崔海濤向原告及原告父親解釋稱: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是一個面向中國富有且有影響力的管理者的項目。崔沒有告知他們:幾乎所有的「志願者」都是年輕女性,而幾乎所有的項目學員都是中年男性。
14. 崔海濤告訴原告:她之所以被選為「志願者」,是因為她出身於一個成功的經商家庭。他還告知原告:作為志願者參與此項目,將使她有機會與頂尖企業高管互動和社交。在她申請研究生或畢業後尋求就業機會時,這些高管將是寶貴的人脈。很大程度上出於在完成本科學業後申請卡爾森管理學院研究生的意願,亦由於崔海濤作出的上述陳述,原告接受了邀請。
15. 原告收到通知:「志願工作」將在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高管學員於2018年8月25日(星期六)由中國抵達明尼蘇達州的住處時開始。與高管「駐校」項目相關的「志願工作」將在大約一週後的2018年9月2日(星期日),也就是高管離開住處啟程回中國時結束。崔海濤積極鼓勵原告利用這周的每一機會與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高管學員社交。
16. 2018年8月29日星期三,當原告在卡爾森管理學院前台進行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志願者服務時,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管理人員Qiyong Yao(姚其湧),又名Charlie Yao,接觸到了她。姚其湧邀請原告參加次日,即2018年8月30日的晚餐。姚其湧勇告訴她,晚餐是為了「表彰」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志願者」。姚其湧並沒有告訴原告,被告劉強東是特意並秘密地請姚其湧邀請原告參加晚餐的。在只知道姚其湧對她所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原告接受了邀請。
17. 因姚其湧曾參加過由原告作為志願者組織的慢跑活動,原告與姚其湧相熟。在此環節中,通過與原告的口頭交流,姚其湧獲取了原告的信任。其中,在姚其湧與原告的口頭交流過程中,前者還曾向原告發出邀請,邀請其在畢業後到姚其湧所有的中國公司工作。姚其湧與原告的交流,以及姚其湧向原告所發出的工作邀請,都直接促使了原告參加8月30號的晚餐活動。原告沒有意識到:是出於與原告見面併發生性接觸的預謀,被告劉強東促成了對原告的晚餐邀請及出席。
18. 本週早些時候,被告劉強東曾採用類似伎倆以認識原告。具體而言:在被告劉強東的安排下,崔海濤邀請原告及另一名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名叫Li Wa的中國學員,與崔海濤本人及其(未透露姓名的)朋友們一起打高爾夫球。而被告劉強東正是崔海濤的未透露姓名的朋友們中的一員。原告拒絕了崔海濤的此次邀請,未曾知悉被告劉強東的意圖。
19. 在原告接受姚其湧發出的晚餐邀請後不久,原告便意識到:除自己外,沒有其他任何一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志願者收到了該晚餐邀請。姚其湧在邀請原告參加晚餐時,曾表示該晚餐是給予志願者們的一種表彰。對此,作為唯一收到該晚餐邀請的志願者,原告感到不適。但與此同時,原告並不想因撤回應邀而開罪於姚其湧(一名成功的中國商業領袖)。因此,原告安排了她的朋友,也是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唯一男性志願者Pengyuan Tao(簡稱「Tao」),陪伴自己往返晚餐地點。與其他參與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志願者一樣,Tao事先並不知曉任何旨在「表彰」「志願者」的晚餐。
20. 晚餐當天,姚其湧的助理聯繫並告知原告8月30日於明尼阿波利斯市Origami餐廳舉行的晚餐的各項細節。原告並不知曉:被告劉強東邀請了多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學員參與該晚餐;原告亦不知曉:該「商務社交晚餐」系被告劉強東以被告京東名義組織並主持,且所有相關開銷是均由被告京東之代理人、私人僱員和員工薇薇安·楊出於促進京東商業利益之目的,以被告京東名下信用卡支付的。
21. 2018年8月30日下午,Origami餐廳晚餐前不久,被告劉強東與妻子章澤天和其他家庭成員一道,乘坐配有司機的豪華汽車,前往明尼阿波利斯/聖保羅國際機場的Signature Flight 服務點,送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員登乘飛離明尼阿波利斯的私人航班。被告劉強東則留在明尼阿波利斯,前往Origami餐廳參加「商務社交晚餐」。
22. 當晚稍後,多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高管學員前往Origami餐廳,參加由被告劉強東以被告京東名義舉辦並由被告京東支付的「商務社交晚餐」。該「商務社交晚餐」於下午6時左右開始。在抵達Origami餐廳前,原告仍未知悉被告劉強東會出席,更不知悉該晚餐系出於促進被告京東商業利益之目的,由被告劉強東和被告京東組織。
23. 原告一進入Origami餐廳,姚其湧即指引她就坐於緊鄰被告劉強東左側的座位。此安排出於被告劉強東之前對姚其湧的授意。當時為21歲的原告,是所就座餐桌上唯一的女士,餐桌上另有至少十五位中年男士高管共同就餐。Tao則被指示就座於單獨的餐桌,僅與薇薇安·楊,艾麗斯·張和姚其湧的助理同席。
24. 除開在Origami餐廳購買的酒之外,被告劉強東安排在Origami餐廳外購買了大量的酒並配送至餐廳,供出席「商務社交晚餐」的賓客享用。這些採購自Origami餐廳外的酒——總計32瓶,總價超過3600美金,系由薇薇安·楊購買。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薇薇安·楊都是被告京東的員工、代理人或借調僱員。在被告劉強東的授意下,薇薇安·楊使用被告京東名下信用卡中的資金分別購買了兩次葡萄酒。葡萄酒是在LakeWine & Spirits店內,使用被告京東名下信用卡(Visa尾號為8268)購得。該店位於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西萊克街404號(404 W. Lake Street, Minneapolis, Minnesota)。
25. 在「商務社交晚餐」上,原告屢次被被告劉強東脅迫飲酒。這種脅迫大多基於文化。被告劉強東示意原告:如果她拒絕被告劉強東或其他高管的敬酒,就是在其他高管面前不給被告劉強東「面子」。事實上,原告數次嘗試不再飲酒或不再參與飲酒。針對她的這些嘗試,被告劉強東告誡原告不要讓他「沒面子」。同時,被告劉強東還不止一次地強迫原告向他的商界客人敬酒。
26. 由於被告劉強東及其商界朋友和同事的脅迫行為,原告最終如被告劉強東所願地被灌醉了。考慮到自己醉酒和虛弱的狀態,原告私下請求艾麗斯·張協助她乘車回家。原告於晚上9點左右提出請求,向艾麗斯·張解釋說感覺自己醉了。和她一起出席晚餐的朋友Tao,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於當晚早些時候被另一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高管學員叫離了Origami餐廳。
27. 「商務社交晚餐」在晚上9點11分左右結束。薇薇安·楊代表被告京東支付了晚餐費用,使用的是她之前在Lake Wine&Spirits購買葡萄酒時的同一張公司信用卡。
28. 當原告離開Origami餐廳,她以為會被接乘服務送她回家。然而她被引上了一輛由被告京東,或受被告京東的被控制的公司,所租用的私人豪華轎車(價格為1.8萬美元一週),該車是專門為京東的董事長和CEO被告劉強東,以及被告京東的員工和代理人使用的。
29. 原告在距離Origami飯館一小段距離處上了豪華轎車,被告劉強東、艾麗斯·張和薇薇安·楊隨後也上了車。薇薇安·楊讓司機開到位於明尼阿波利斯市南皮爾斯布里大道2115號(2115 Pillsbury Avenue South)的一座豪宅,這位司機當天早些時候曾送被告劉強東的妻子和家人去機場。這座豪宅是被另一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管理人員租用的,據報導是為了商業社交等目的。原告此時感到害怕,不確定她會被帶到哪裏,在這段行程中她不被允許下車。在前往皮爾斯布里豪宅的路上,被告劉強東開始猥褻原告,並把自己的身體強行壓在原告身上。原告用中文反覆請求被告劉強東停止猥褻她。他拒絕了。他繼續違背原告的意願,把他的手放在原告的衣服內外,並試圖脱下她的外衣和內衣。
30. 當車開到位於皮爾斯布里大道的豪宅時,原告意識到她沒有被送回住處。原告認為自己被帶到被告劉強東的酒店,出於對自身安全的考慮,她請求被告劉強東不要強迫她進去。隨後原告和被告劉強東在車前起了爭執,原告用英文懇求道:「我想回家。」最後,被告劉強東拉住原告的手臂,憤怒地制服了她,並把她再次推進了轎車的第二排座位上。司機見證了上述互動及侵害。
31. 艾麗斯·張坐在前排副駕駛位置,原告和被告劉強東坐在第二排。轎車駛離皮爾斯布里大道,開往原告位於明尼阿波利斯市中心的公寓。在開往公寓的期間,被告劉強東開始猥褻原告,並把自己的身體強行壓在原告的身上。原告再次用中文反覆請求被告劉強東停止猥褻她。他拒絕了。他繼續違背原告的意願,把他的手放在原告的衣服內外。這些侵害發生的同時,艾麗斯·張在沒有得到司機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將後視鏡推到最上面,以便讓司機看不到發生在他身後的原告身上的事情。
32. 明尼蘇達州將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性接觸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出自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609條3451款,第一節第一目。「性接觸」的定義包括「帶着性意圖或侵犯意圖,試圖脱下遮蔽控告人私密處的衣物或內衣」,出自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609條3451款,第一節第二目。因此,被告劉強東的行為舉止在明尼蘇達州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受僱的司機見證了被告劉強東的這些犯罪行為。
33. 當他們到達原告的公寓大樓,原告、被告劉強東和艾麗斯·張下了車。原告認為自己只是被送到房門口、希望保持禮貌和尊重、不想局勢惡化的情況下,原告和被告劉強東以及艾麗斯·張一同進了大樓。被告劉強東用中文指示艾麗斯·張不要跟着。
34. 原告終於回到了公寓。與原告期待的不同,被告劉強東並未冷靜離開公寓、回到他的車上,而是脱掉了所有衣服,裸體躺在她的床上。原告請求被告劉強東穿上衣服離開她的公寓。但被告劉強東對原告暗示道:「你可以成為和鄧文迪一樣的女人」。
35. 被告劉強東繼續在公寓內追趕原告,並且變得越來越具有性侵略性。他強行脱下原告數件衣服。在被告劉強東的行為愈演愈烈的過程中,原告一直在反對、抵抗,從未表達過同意。
36. 之後,被告劉強東將原告強行壓至床上,既沒有獲得原告的同意之下,同時也不顧原告絕望的哀求和反抗,將自己的陰莖插入了原告的陰道。被告劉強東在體型上勝過原告且明顯比原告強壯,他用他更具優勢的體型和力量壓制並強姦了原告。當完成了對原告的性侵行為之後,被告劉強東在原告的腹部和床單上射精。原告從未對被告劉強東的任何性行為表示同意,並且不斷對被告劉強東說:「我不想這麼做。請不要這麼做。」
37. 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609條343款,第一節第一目的規定,「暴力或脅迫」的「性交插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強迫性交行為和刑事犯罪。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609條341款,第14節的規定,「脅迫」的定義包括「行為人利用……比被害人更具優勢的體型或力量,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形下,使得被害人屈服於插入性性行為或者性接觸。」被告劉強東對原告實施的侵犯行為皆構成明尼蘇達州的刑事犯罪。
38. 在強姦行為發生後,原告在她的公寓內秘密地使用自己手機上的社交軟件「微信」與她在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的「志願者」同事Tao聯繫,並告知Tao自己被性侵的事實。正如原告在其清晨發給Tao的微信信息裏所表達的,出於對自己和家庭成員安全的顧慮,原告並沒有報警。原告不想惹怒被告劉強東或者引起被告劉強東的敵意,從而使自己和中國的家庭成員的安危置於險境。她也不想自己以強姦受害者的身份引起大眾關注。因此,她決定嘗試說服被告劉強東離開自己的公寓。
39. 2018年8月31日清晨,Tao收到原告的消息,得知其受到侵害。當時在常春藤酒店大堂的Tao,被一名美國熟人/酒店員工強烈鼓勵撥打911報告朋友的強姦案。Tao聽取了熟人的建議致電911報警,並提供了警方所需的信息。
40. 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和明尼蘇達大學的校警對「正在進行中」的強姦作出回應,於凌晨3點10分左右到達原告的公寓大樓。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佩戴了執法記錄儀。當警方等待進入有這棟有門禁的大樓時,Tao向他們展示了原告發給他的「微信」消息,並將消息翻譯成英文給警方。Tao同時確認並告知警方,原告用中文給他發了一條消息,明確告訴Tao「(被告劉強東)強姦了我。」上述情況都被記錄在執法記錄儀裏。
41. 當原告所處的這棟有門禁的大樓裏的另一位居民到達大門口時,警方得以在沒有告知原告或被告劉強東的情況下進入大樓。在找到原告的公寓後,警方在她門口作出警力布控。兩名警察在門左邊,一名在右邊。右邊的警察取出他的泰瑟電槍,左邊的一名警察取出了手槍。其中一名警察用一枚手電筒敲原告的門,片刻後,穿着整齊的原告開了門。上述情況都被記錄在執法記錄儀裏。
42. 警方立即表明了身份,隨後進入公寓。帶隊的警員持槍對公寓進行了安全檢查。在原告的卧室裏,這位警察發現了躺在床上的被告劉強東。他只穿了一件T恤,腰部以下赤裸。警方立即逮捕了給被告劉強東並給他戴上手銬,並幫助他穿上衣服。上述情況都被記錄在執法記錄儀裏。
43. 當警方從原告的公寓裏帶走被告劉強東時,被告劉強東明顯試圖通過瞪原告和憤怒地用普通話對原告說:「搞什麼」(意譯),來恐嚇原告不要配合警察。被告劉強東的行為更導致原告不僅開始擔憂自身的安全,同時擔憂在中國的家人的安全。上述情況都被記錄在執法記錄儀裏。
44. 被告劉強東一被帶離公寓,一名警察便向原告詢問發生了什麼事。原告告訴警察她被被告劉強東強姦。原告告知詢問她的警察,被告劉強東是一名國際知名的富豪,位列福布斯雜誌的富豪榜。根據福布斯雜誌的排行,被告劉強東位列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中的第272名。原告告訴警察,她既擔憂自己即時的人身安全,也擔心她將來在美國合法居留期結束以後,不得不返回中國之後可能的遭遇。上述情況都被記錄在執法記錄儀裏。
45. 2018年8月31日,當日晚些時候,原告去了當地的一所醫院,並接受了強姦檢查。在侵入性強姦檢查中,醫院員工通過擦拭獲取了DNA證據。醫院員工還拿走了原告的床單和內衣,以便這些物品可以記錄在警方的證據中。在法醫檢查期間,原告明確對醫院員工表示被告劉強東是侵害她的人。
46. 當晚晚些時候,在朋友和明尼蘇達大學學校工作人員的催促下,原告再次嚮明尼蘇達警察局報告她為被告劉強東所強姦。這次報告中,她提供了強姦的細節。很快,被告劉強東被逮捕。在被告劉強東被捕前,已詢問過被告的幾位警官,與他們的上級以及前一次出警的幾位警官就情況進行了溝通,並獲得了明確授權拘留被告劉強東。被捕之後一天,2018年9月1日,原告與明尼蘇達警察局的警官Matthew Wente(馬修·温特)會面,並特別向温特警官說明她為被告劉強東所強姦。
47. 被告劉強東能夠用英文進行非常有限的溝通。温特警官用英文對被告劉強東進行了詢問並且對詢問過程錄音。在被告劉強東與温特警官一個已錄製存檔的詢問中,被告劉強東在他的刑事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承認了他曾經與原告在豪華轎車中進行過包含性意味的身體接觸。隨後,在同一個已錄製存檔的詢問中,被告劉強東進一步向温特警官承認在案發當天,他曾經與原告在她的公寓裏有過性交行為,並且在插入性性交之後,射精在原告的「肚皮」位置。
第一項主張
民事脅迫與人身侵犯(在豪華轎車中)
針對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
48.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三十二(32)、以及段落四十七(47)的全部陳述。
49. 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劉強東蓄意對原告實施了具有傷害性質和冒犯性質的身體接觸和操控。
50. 被告劉強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認為這些行為具有傷害性和冒犯性。這些具有冒犯性質的身體接觸導致了原告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並且這導致了她終止了其在明尼蘇達大學2018年秋季的所有課程,去尋求專業的(心理和精神的)諮詢、照料和治療。
51.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劉強東進行審理,要求超過五萬美元的賠償,其中不包括訴訟成本和利息以及其他原告應得的救濟。
第二項主張
非法拘禁(在豪華轎車中)
針對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
52.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三十二(32)、以及段落四十七(47)的全部陳述。
53. 根據上述段落所描述的,從Origami餐廳行駛到皮爾斯布里豪宅的這段途中,被告劉強東通過他的言語和行為企圖且確實將原告拘禁在豪華轎車裏。
54. 被告劉強東藉助虛假借口將原告強行帶入豪華轎車內,使原告既無法離開豪華轎車也無法離開被告劉強東。
55. 原告覺察到自己處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也覺察到被告劉強東以及受其指示的其他人為了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而採取的行動。由於原告被限制在了豪華汽車內,被告劉強東得以對原告實施了具有傷害性質和冒犯性質的的碰觸和操控。這些冒犯性質的(身體)接觸導致原告退出了其在明尼蘇達大學2018年秋季的所有課程去尋求專業的(心理和精神的)諮詢、照料和治療,持續至今。
56.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劉強東進行審理,要求超過五萬美元的賠償,其中不包括訴訟成本和利息以及其他原告應得的救濟。
第三項主張
性侵犯和性侵害(在公寓內)
針對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
57.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四十七(47)的全部陳述。
58. 2018年8月30日夜間,被告劉強東蓄意對原告的身體與性器官實施了帶有傷害性、非原告所願的、冒犯性的觸碰、操控及陰莖插入。
59. 被告劉強東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原告認為這些行為具有傷害性和冒犯性,因為原告反覆地、明確地表達了她的不同意。但被告劉強東無視原告旨在令其停手的抗議與哀求,繼續對原告實施民事法律意義上的侵犯與侵害。這些民事法律意義上的侵犯與侵害導致原告退出了其在明尼蘇達大學2018年秋季的所有課程,去尋求專業的(心理和精神的)諮詢、照料和治療,持續至今。
60.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劉強東進行審理,要求超過五萬美元的賠償,其中不包括訴訟成本和利息以及其他原告應得的救濟。
第四項主張
民事脅迫與人身侵犯的連帶責任(在豪華轎車中)
針對被告京東(JD.com, Inc.)
61.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三十二(32)、段落四十七(47),以及段落四十九(49)至五十(50)的全部陳述。
62.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 被告劉強東均以被告京東的僱員身份在僱傭關係範圍之內行事,並且具有與被告京東的董事長及CEO身份相應的明顯且真實的權威。
63.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薇薇安·楊和艾麗斯·張均協助被告劉強東,且作為被告京東的代理人、私人僱員、員工或借調僱員而行事。
64.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京東批准、授權、並在財務上資助被告劉強東的所有活動,包括其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以及在2018年8月30日以被告京東名義舉辦和支付的社交晚餐。
65. 被告京東准許被告劉強東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並且可以推定支付了他的學費。被告劉強東參與此項目,進一步提升了被告京東CEO和董事長的管理能力,提高他高端商業聯繫的質量與數量,被告京東因此在經濟上受益。
66. 被告劉強東在明尼蘇達停留的全程期間,被告京東讓其不受限制使用公司資金,包括2018年8月30日晚的社交晚餐。晚餐時,被告劉強東使用被告京東的資金支付了食物、酒水及交通費用,包括前述的豪華轎車。
67. 通過以被告京東名義組織和招待的8月30日的社交晚餐,被告劉強東得以接近並控制原告。
68. 被告劉強東的侵權行為與其作為被告京東僱員的職權存在關聯,並且大部分發生在其受僱期間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地點範圍之內。換言之,這些侵權行為,與被告劉強東為被告京東從事的看似正當的職務活動有關並由其產生。就此而言,被告劉強東的行為源自於由被告京東授權、並代表被告京東的商業社交職責。被告劉強東作為被告京東董事長及CEO的身份,使得他能夠安排原告參加該公司的社交晚餐,並堅持讓她向他本人及公司客戶敬酒,從而將原告灌醉。另外,當被告劉強東開始侵犯和侵害原告時,被告京東的其他員工也在場。這些員工不但在場,並且協助被告劉強東在豪華轎車中侵犯和侵害原告。
69. 被告劉強東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被告京東是可以預見的。尤其可以預見的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被告劉強東作為一個國際知名且富有的CEO,擁有遠超普通大學生以及一名學生志願者/實習生的權力與權威,導致此情形下可以預見的濫用權力的可能。人們熟知這種濫用權力和產生傷害的風險,因此可以預見。被告劉強東與被告京東之間僱傭關係所帶來的風險,使得他的侵權行為與其職務範圍內其它行為的關聯性也可以預見。
70. 因此,對於被告劉強東性侵犯和侵害原告的行為,被告京東承擔連帶責任。
71.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京東進行審理,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超過五萬美元的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給予原告有權獲得的其他救濟。
第五項主張
非法拘禁的連帶責任(在豪華轎車中)
針對被告京東(JD.com, Inc.)
72.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三十二(32)、段落四十七(47),以及段落五十三(53)至五十五(55)的全部陳述。
73.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 被告劉強東均以被告京東的員工身份在僱傭關係範圍之內行事,並且具有與被告京東的董事長及CEO身份相應的明顯且真實的權威。
74.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薇薇安·楊和艾麗斯·張均協助被告劉強東,且作為被告京東的代理人、私人僱員、員工或借調僱員而行事。
75.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京東批准、授權、並在財務上資助被告劉強東的所有活動,包括其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以及在2018年8月30日以被告京東名義舉辦和支付的社交晚餐。
76. 被告京東准許被告劉強東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並且可以推定支付了他的學費。被告劉強東參與此項目,進一步提升了被告京東CEO和董事長的管理能力,提高他高端商業聯繫的質量與數量,被告京東因此在經濟上受益。
77. 被告劉強東在明尼蘇達期間停留的全程,被告京東給予他不受限制使用公司資金的權力,包括2018年8月30日晚的社交晚餐。晚餐時,被告劉強東使用被告京東的資金支付了食物、酒水及交通費用,包括上述的豪華轎車。
78. 通過以被告京東名義組織和招待的8月30日的社交晚餐,被告劉強東得以接近並控制原告。
79. 被告劉強東的侵權行為與其作為被告京東僱員的身份存在關聯,並且大部分發生在其受僱期間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地點範圍之內。換言之,這些侵權行為,與被告劉強東為被告京東從事的看似正當的職務活動有關並由其產生。就此而言,被告劉強東的行為源自於由被告京東授權、並代表被告京東的商業社交職責。正是被告劉強東作為被告京東董事長及CEO的身份,使得他能夠安排原告參加該公司的社交晚餐,並堅持讓她向他本人及公司客戶敬酒,將原告灌醉,並將她引導至一輛原告無法輕易脱身的豪華轎車。通過這些行為,以及薇薇安·楊和艾麗斯·張的協助,被告劉強東得以將原告困在豪華轎車內,使得她無法在社交晚餐後立即返回住所,儘管她清楚地表達過她想要立即回家。
80. 被告劉強東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被告京東是可以預見的。尤其可以預見的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被告劉強東作為一個國際知名且富有的CEO,擁有遠超普通大學生以及一名學生志願者/實習生的權力與權威,導致此情形下可以預見的濫用權力的可能。人們熟知這種濫用權力和產生傷害的風險,因此可以預見。被告劉強東與被告京東之間僱傭關係所帶來的風險,使得他的侵權行為與其職務範圍內其它行為的關聯性也可以預見。
81. 被告劉強東、薇薇安·楊和艾麗斯·張在被告京東提供的豪華轎車拘禁原告,且使其遭到侵犯。因此,被告京東對以上三人的不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82.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京東進行審理,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超過五萬美元的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給予原告有權獲得的其他救濟。
第六項主張
性侵犯/強姦的連帶責任(在公寓內)
針對被告京東(JD.com, Inc.)
83. 原告本項主張包含訴狀段落一(1)至段落四十七(47),以及段落五十八(58)至五十九(59)的全部陳述。
84.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 被告劉強東均以被告京東的僱員身份在僱傭關係範圍之內行事,並且具有與被告京東的董事長及CEO身份相應的明顯且真實的權威。
85.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薇薇安·楊和艾麗斯·張均協助被告劉強東,且作為被告京東的代理人、私人僱員、員工或借調僱員而行事。
86. 在本案所涉全部時間範圍內,被告京東批准、授權、並在財務上資助被告劉強東的所有活動,包括其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以及在2018年8月30日以被告京東名義舉辦和支付的社交晚餐。
87. 被告京東准許被告劉強東參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國)項目,並且可以推定支付了他的學費。被告劉強東參與此項目,進一步提升了被告京東CEO和董事長的管理能力,提高他高端商業聯繫的質量與數量,被告京東因此在經濟上受益。
88. 被告劉強東在明尼蘇達期間停留的全程,被告京東給予他不受限制使用公司資金不受限制的使用權,包括2018年8月30日晚的社交晚餐。晚餐時,被告劉強東使用被告京東的資金支付了食物、酒水及交通費用,包括上述的豪華轎車。
89. 通過以被告京東名義組織和招待的8月30日的社交晚餐,被告劉強東得以接近並控制原告。
90. 被告劉強東的侵權行為與其作為被告京東僱員存在關聯,並且大部分發生在其受僱期間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地點範圍之內。換言之,這些侵權行為,與被告劉強東為被告京東從事的看似正當的職務活動有關並由其產生。就此而言,被告劉強東的行為源自於由被告京東授權、並代表被告京東的商業社交職責。正是被告劉強東作為被告京東董事長及CEO的身份,使得他能夠安排原告參加該公司的社交晚餐,並堅持讓她向他本人及公司客戶敬酒,從而將原告灌醉。
91. 被告劉強東還利用自己作為被告京東CEO、董事長以及社交晚餐主辦人的身份對原告實施控制和威嚇。具體而言,被告劉強東利用其位高權重,將原告帶進被告京東提供的豪華轎車,陪同原告至其公寓樓,跟隨原告至其家門口,並進入原告的公寓。原告不情願地允許了被告劉強東以此方式陪同她,因為她認為,在無敵意的情況下結束自己對京東社交活動的參與是很重要的。原告有理由擔心,其他任何行為方式都可能引起富有且有影響力的被告劉強東的敵意,並給她本人及她在中國的家人造成麻煩。
92. 被告劉強東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被告京東是可以預見的。尤其可以預見的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被告劉強東作為一個國際知名且富有的CEO,擁有遠超普通大學生以及一名學生志願者/實習生的權力與權威,導致此情形下可以預見的濫用權力的可能。人們熟知這種濫用權力和產生傷害的風險,因此可以預見。被告劉強東與被告京東之間僱傭關係所帶來的風險,使得他的侵權行為與其職務範圍內其它行為的關聯性也可以預見。
93. 因此,被告京東對被告劉強東對原告進行的性侵犯和強姦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94. 作為被告上述行為的直接和最鄰近的後果,原告已經並將繼續遭到如下損害:
a. 身體損傷;
b. 身體上的痛苦與折磨;
c. 無力享受正常生活並喪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慟,羞辱和難堪;
e. 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能力的喪失或降低;
f. 情緒上的悲慟以及情緒上的痛苦與折磨;
g. 過去和將來為彌合其損失而導致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審團對被告京東進行審理,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超過五萬美元的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給予原告有權獲得的其他救濟。
陪審團審理的要求及
保留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綜上,原告Jingyao Liu申請陪審團審理並主張審理被告劉強東,又名Richard Liu,及京東集團,一家外國營利性公司,要求被告賠償超過五萬美金的損失、本案訴訟費,以及原告有權獲得的其他救濟。根據明尼蘇達州法典2018年修訂版第549條第191款和第549條第20款,根據所援引的法律規定的動議程序,原告保留修訂本起訴書內容的權利以增加懲罰性賠償訴由,並蓄意付諸實施。
2019年4月16日
Florin Roebig, P.A.(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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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方
[1]在本文檔中,翻譯組經過討論,對本案關鍵詞assault and battery作如下統一處理:
Civil assault and battery 民事脅迫與人身侵害
Sexual assault and battery 性侵犯和性侵害
註釋:帶有侵犯性質的脅迫與人身侵害(Assault and Battery):國內又譯為侵襲和毆擊。Assault和Battery同時是英美法系中刑法和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律概念。在本起訴書中,Assault和Battery主要是採用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律概念。其中,Assault的具體含義是指故意通過即時的人身傷害威脅、恐嚇被害人。Battery是指故意實施某種冒犯性或者傷害性行為。
[2]譯者注:JD.com, Inc.為劉強東為實際控制人的、註冊在開曼群島的中國京東的納斯達克上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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