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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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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職業工會當然可以發動罷工!

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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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成員)

有些人質疑職業工會是否可以行使罷工權,認為別的企業的員工為什麼能對特定企業的罷工與否進行投票?

提出這種質疑,其實是對罷工的原理沒有弄清楚。

首先,要先理解「勞動市場」是一個自由市場,工會一旦發動罷工,必須要有壟斷市場的能力,否則很容易被資方以替代人力所擊潰,成為只有表達勞工抗爭意志功能的抗議性罷工。

依據這樣的原理,企業工會的罷工就顯然不具有壟斷市場的能力,而且縱使有這個能力,迫使雇主讓步,提高勞動條件,卻也可能因為其他競爭的企業沒有調高,而導致企業競爭上的劣勢,反而不利於自己企業的存續。

企業工會的協商能力有限或者容易受雇主支配介入,就是基於這個原因。也因此,歐陸國家的工會發展,並不支持企業工會,甚至在團體協約中禁止組企業工會,企業中只有產業或職業工會的分會存在。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動罷工投票,順利拿下罷工權。(資料照片/攝影:王顥中)

照這樣的法理來看,台灣的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的罷工,才是比較被期待對資方真正具有壓力的工會,也比較能突顯獨立和自主性。

再者,罷工投票在確立工會罷工行動的集體意志,法定投票要件只是政策上督促工會更為慎重,要達到過半才能視為是由工會所發動,另一方面也是要明確如有違法時,工會主體的民刑事責任,與工會會員投票權資格是否同屬一企業員工無關。

所以,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解釋為只限企業工會罷工,剛好與罷工的原理背道而馳,正好符合資方胃口。法院如果採認這樣的說法,會嚴重違反國家中立的義務,連我都會去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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