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回憶錄161:嗚呼!香港人自豪的廉署!
之前談到香港主權轉移後立即出現「小人蛇」事件,引來中國人大對香港實行第一次「釋法」。有台灣人覺得,北京想擋住小人蛇湧入香港有何不好 ? 法律界的堅持不是違反香港多數民意嗎 ?
當時香港許多人也有同樣想法。但法官不能迎合民意而不顧法律條文。千里之堤,潰於蟻穴。作為社會穩定磐石的司法獨立,開始受到干預時若人們沒有警覺,沒有很強的抗議,那麼釋法就陸續會來,法治也就動搖了。
居港權問題,表面涉及的是阻擋大陸人湧港,實際上與中共許多部門的利益休戚相關。因為一旦居住在大陸的港人子女可以按《基本法》自動取得居港權,而不需要先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取得來港的單程通行證,那麼潛規則中必須向各級權力機構「貢獻」的賄款就收不到了。「買」一張來港單程證的「價目」一直在飆漲中。從地方公安到上級機關層層收費。九七時大概要人民幣十萬八萬,到2019年據說已漲到200萬人民幣了。這樣的肥水豈能被香港法院阻攔?
但有百多年司法獨立傳統的香港,法官的地位超然,社交範圍很小,不可能與他們談論處理中的案件,更別說向法官行賄了。所以一定要釋法才能解決這個涉及中共各級幹部的利益問題。
香港另一個在九七前地位超然的機構是廉政公署。
1974年廉署成立前,香港各公家機構的貪污,尤其是警隊,幾乎已經制度化了。1974年,港督麥理浩宣布成立獨立的反貪污組織,全名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這名稱意味著廉政專員由總督特派,不受政府其他部門約制。當然,起訴案件仍然要由律政司作決定去檢控。
廉署有許多規定,其中包括設立由副廉政專員兼任的執行處長,對任何貪污行賄的舉報都要在48小時內作出屬「貪污」或「非貪污」的回應。沒有明文規定的共識,就是廉政專員盡可能是最後一份公職,即卸任後不再擔任政府的其他職位,以防止卸任後有利益交換。
但另一方面,又同時大幅調整公務員薪資和退休後的福利,實行「高薪養廉」政策。涉貪的機會成本大增,成功遏制了貪污之風。
廉署成立後,一直向各界諮詢意見,我也有好多年被約請諮詢。開始時我們不少人對廉署的執行力沒有太高期望,因為過去港英的多次反貪行動都不怎麼成功。但想不到首任廉政專員姬達硬朗不苟,以致引來警隊的強力反彈,發生警察衝進廉署搗亂和毆傷廉署人員事件,被稱為「警廉衝突」。麥理浩經慎重考慮後決定讓步,在1977年11月發出局部特赦令,宣佈除了已經被審問、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觸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據聞姬達為此與麥督有爭執。
這以後,香港就幾乎完全杜絕了貪污和行賄。香港廉署的公信力,和整個社會的廉潔、公正,不僅在亞洲,而且在全世界都成為典範。外國人來香港工作和營商,都只須按規則行事,沒有規則之外的「潛規則」和必須打通的「關節」。
香港廉署也成為許多電影和電視劇的題材。中國大陸和台灣,也都對香港廉署的成功感佩服,有提出學習借鑒之意。對於香港人來說,廉署使社會變得公平,香港不再是貪腐城市。香港人有了自豪感,對香港人的身份認同起了重要促進作用。
九七之後,廉署仍然未變,但負責起訴的律政司開始變味了。1998年廉政公署拘捕星島集團3名現任或前任行政人員,指控他們誇大《英文虎報》和《星期日英文虎報》的發行量,串謀詐騙廣告客戶。星島集團主席兼大股東胡仙女士被當局認定是串謀者。然而到起訴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其餘三人最後被判處入獄四至六個月。什麼是「公眾利益」呢?理由是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但法律就是法律,執法者豈能從社會經濟效益去考慮是否執法呢?
1979年大陸開放引進外資,妻子曾經帶一些港商去大陸投資設廠。她和她帶去的港商都知道要給經辦的幹部一些「好處」,但不知道怎麼開口,給多少,怎麼讓對方知道可以得到利益。因此沒談成功。也就是說,經過廉署多年創造的公平社會,使香港人曾經頗為熟悉的行賄手段失傳了。當然後來慢慢也學回來了。
2001年二月,廉政公署在一個被稱為「八爪魚」行動中,在中旅集團副總經理徐士荃家中搜出1700萬元港幣及美元現鈔,此外尚有大批金條、金元寶、名牌手錶。廉署聲明指「在港國營企業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副總經理」,涉嫌以竄改某宗交易的賠償合約,騙取中旅會計部發放因取消交易而要付出的三千萬元賠償金。有報紙揭露,這名前主席就是被調回大陸的朱悅寧。
這是廉署就中資企業在香港的貪污所採取的最後一次行動。這以後,大陸的貪污行賄越演越烈,來香港設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也越來越多。在香港的中資或私企的貪污行賄會更多或減少?不用想都知道了。但在香港就再也沒有針對中資的廉署行動了。
廉署不再調查在香港的中資企業,是廉署失去公正廉明的開始。接下來發生的事,就顯示使這個當年辛苦建立的堤防終告倒塌也。
(原文發佈於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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