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雜聞]原來中國過去的「引水人」,並不是只有中國人才能擔任的
這是一張法國領事為一位法籍船長證明身分的法文文書。不過不必擔心法文看不懂,因為通常外交往來文書都會附上駐在國使用文字的譯本。而雖然法國應該在1950年以後就已關閉在上海的總領事館了,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位法國外交人員,還能在1951年9月的上海為這位法籍船長提供證明,我還得再去查一查。但今天這篇的重點不在這裡,而在於這份文件證明了過去中國港口內的「引水人」,是可以由外國人士擔任的歷史。
所謂「引水人」,是指在港埠、內河水道等水域中,為船隻進行領航事務的專業人士,也可以叫做「領港」。在現在「中華民國」的《引水法》中,是明文規定必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能擔任的;但在晚清以來的「中國」,逐漸將引水人職務內容置入現代性的國家法規中的初始階段時,各個通商口岸的引水人大致都是由外國人擔任的。其中的原因,有位臺灣的碩士生小朋友剛寫在某通俗歷史推廣網站,寫得很不錯,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參閱(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taiwan-pilots-in-150-years/)——不過順便說一下,這篇文章把這制度理解為「不平等條約的血淚故事」,其實是帶有「國難史」意識的詮釋。從外交史研究取向的看法來說,赫德訂定這份引水章程的效果,正是將原本列強對於「中國主權範圍如何」的意見分歧,透過其所主管的海關總稅務司來確認了中國的主權所屬,也讓此後列強在各港埠的航運利益得以增長——這份由法國駐滬總領事發出的證明,從這位法籍船長個人來說,其自1925年起就在上海擔任法國人的引水人,足見經驗之豐富;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則體現了從草創到穩固的制度現代化歷程,我覺得還挺能讓人發思古之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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