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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法高哲》 #25 尊重生命同時也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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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25 國家是否有權決定公民的生死?

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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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否有權決定公民的生死?

1. 死刑並非國家主權的權利

「若依照社會契約理論,君王與法律的權力來自公民意志,那麼死刑便不具任何基礎。」

社會契約論提出正當的權力是主權者的權力,其權利來自於所有個人的權利。人民將與生俱來的權利讓渡給主權者。所有人都為了國家的存在而拋棄自身主權,但國家必須建立在保障人民的安全與自由之上。

依照上面對社會契約論的定義,從「國家必須建立在保障人民的安全與自由之上」這點來看,死刑就是個自相矛盾的東西。為了保護人民,所以判人民死刑?

西薩爾‧貝卡利亞 - 沒有人可以把殺自己的權利讓渡給他人

《犯罪與刑罰》

「人類憑藉什麼權利來殺害自己的同類?這權利當然不是讓主權和法律得以存在的權利。主權和法律只是每個個人所讓出的一小部分自由的總和,代表的是個人意志所結合起來的普遍意志。不過,到底誰會將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利讓渡給他人?怎麼解釋每個人所做出的最小自由的犧牲,還包括了價值更勝於所有財產的生命?如果真是這樣,這個原則與不允許人自殺,兩者又該如何調和?既然人沒有這項權利,他如何能將這『沒有的權利』賦予他人或社會?」

Q:根據貝卡利亞的推論,社會契約是否能合理化國家要求國民冒生命危險去打仗的說法?

社會契約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利益,這也包含生命權,沒有人同意因此去剝奪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所以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公民的生命權,包含要求公民冒生命危險去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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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講的東西跟廢死論有點關聯,都是在講「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被剝奪生命權,即使是犯罪者。


2. 社會有權處死公民

讓‧雅客‧盧梭 - 公民的生命是國家有條件的贈禮

《社會契約論》

「有人問,既然個人沒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又怎麼可能將他自己都沒有的權利讓渡給主權者呢?這個問題我難以回答,是因為這是個錯誤的提問。每個人都有權冒生命以保全自己的生命。難道我們會說一個跳窗逃離火災的人是犯了自殺罪?[…] 社會條約是為了要保全社會成員。要達成目的,就要使用手段,而這些手段也必須冒點險,甚至面臨一些損失。若有人想依靠他人來保全自己的性命,就得在必要時為別人犧牲,把自己的生命交出去。不過,公民也無法自行判定法律要求他去冒的險,而當政府說:『國家需要你死。』他就必須死。正是因為這樣的條件,才使得他一直安全活到現在。他的生命就不再只是單純的自然恩次,而是國家有條件的贈禮。
我們也大致可用相同的觀點來看待對罪犯執行死刑:是因為不願成為凶手的受害者,人們才會同意,若自己成為凶手就得被處死。這個條約中,人們絕對不是要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是希望生命獲得保障。我們不能假設人們在締約之際,就預先想到自己會被吊死。」

Q:盧梭如何證明,根據社會契約,擁有主權的國民可以接受死刑?

「每個人都有權冒生命以保全自己的生命。[…] 社會條約是為了要保全社會成員。要達成目的,就要使用手段,而這些手段也必須冒點險,甚至面臨一些損失。若有人想依靠他人來保全自己的性命,就得在必要時為別人犧牲,把自己的生命交出去。」

Q:對你而言,戰爭與死刑之間的對照有道理嗎?

主要論點是,人們同意死刑或戰爭,並不是要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是希望生命獲得保障。

好像…無可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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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好像開始矛盾了。一開始講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這邊又講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需要有死刑和戰爭..。

嗯?


3. 與其處死不如管控生命

古代主權者掌握臣民的生和死,主要是行使與展現權力。而從 17 世紀開始,權力更多的是掌控與管理生命。

米歇爾‧傅柯 - 從處死的權利,到讓人活下來的權力

《性史》

「長久以來,最高權力的特性之一,就是掌握生與死的權利。或許,這是源自古老的『partria potestas』(拉丁文,意為『父權』或『家長權』),羅馬家庭中的父親因此有權利去操控兒女生命,一如操控奴隸生命。就像父親給予了子女生命,也因此可以剝奪子女生命。從君王到臣民都不再認為有人能夠絕對且無條件地行使這個權利,而只有在君王的生存受到威脅時,才能使用,這是一種反擊的權利。若他受到外來敵人的威脅,敵人想推翻或挑戰他的權力,他該如何?此時,他便可合法地發動戰爭,並要求臣民以保衛國家知名投入戰爭,無需『直接提議他們赴死』。對君王而言,他可以合法讓臣民的生命『暴露於危險之中』,這表示,他對他們『間接』行使了決定生死的權利。[…] 這生與死的權利,實際上是處死和放生的權利。畢竟,劍 (代表戰爭) 是這項權利的象徵。[…] 我應該要從另一個層面上舉死刑做例子。長久以來,死刑是與戰爭並存但形式上有別於戰爭的另一種權利。君王拿死刑來對付攻擊其意志、律法與人格的人。死於斷頭台上的人越來越少,但死於戰爭的人越來越多,然而兩者死亡的原因卻是相同的。自此以後,權力認為自己具有管理生命的功能,但這並不是基於人道主義,而是由於權力存在的理由以及權力行使的邏輯,使得死刑越來越難以施行。如果權力主要的任務是要保障、支持、加強並且繁衍生命,並使之井然有序,那權力如何能透過死刑來執行其最高特權呢?對這種權力而言,死刑同時也是極限、醜聞與矛盾。因此,人們不再以犯罪數量龐大為理由,而是根據罪犯太過罪大惡極、無法矯正,以及保障社會安全的理由來維持死刑。我們依法殺死那些威脅到其他生命的人。
可以說,處死以及放生的古老權利,如今已被使人活著丟到 (戰爭的) 死亡中的權利所取代。」

Q:傅柯如何解釋死刑為何變得如此令人反感?是否因為我們對生死變得比較敏感?

上面提到,古代人民的生命並不是生命,而是工具,是君王生存受到威脅時用來保護自己的工具。而執行死刑也不是因為〝人道〞理由,而是君王用來控制人民,讓人民感到恐懼的工具。

Q:如何解釋既然人對生命有所關切,還會去主導殺人的行為?

這問題是在問人重視生命,但為什麼卻在做如死刑、戰爭這種反生命的行為。

死刑和戰爭都是為了保障社會安全。我們不能認定除了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國家的意圖都是好的,這個世界惡絕對存在,所以需要法律和軍事力量來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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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主要講古代的死刑和戰爭是因為君王要展現權力,為了君王的利益。

而現代國際普遍趨向廢除死刑,強調生命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受到法律或政府的隨意剝奪。而支持死刑的人,有些認為這可以對犯罪份子起到威嚇作用;死刑對受害者家庭的正義回應;政府用死刑作為維護政治權力的手段,正壓反對派等;或一些宗教傳統支持死刑。

恩…廢死與否是一個巨大的議題…,會講到這邊主要是我覺得書中給我「廢除死刑是好的」的價值觀,但要真的了解一個議題,還是要從各個不同角度,才能更全面的理解,也才能做出選擇。


總結「國家是否有權決定公民的生死?」

答案好像很清楚了。

國家可以決定公民的生死,前提是為了社會安全,為了整個社會,不是為了特定團體或個人利益、權力等。

我發現「為了社會整體,不是為了特定團體或個人」這點一直在重複的感覺,而且不只在法律正義這個章節提到,而是所有章節都有提到。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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