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氣候變遷因應法,管制手段還是逃避責任?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一起關心原住民族與氣候變遷問題。上週我們談過前置話題,今天進入正題,談談所謂的「碳匯」,這是一個既簡單又複雜的概念。
去年 10 月底,行政院宣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將之列為今年院版優先審議法案。草案刪除了原《溫管法》第三條第七款的「碳匯」定義,這意味著什麼?
中文「碳匯」一詞很難讓人望文生義,總會讓人聯想到「外匯」之類的概念。確實,將英文的 carbon sink 翻譯為「碳匯」,正是著眼在一個交易機制上。但要確實掌握這個概念,還是回到原文 carbon sink 比較直接準確。
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說,carbon sink 就是碳的儲存庫,是能夠無限期累積、儲存碳化合物的儲藏所。這指的主要是天然的儲存庫,以植被和海洋為主,但也可能是人工的儲存庫。
「儲存」是個相對概念,這表示也存在著不被儲存庫捕捉的碳化合物,那就是大氣中的碳化合物(以二氧化碳為主),也就是現在全球致力於減少的目標。
Carbon sink 碳匯的概念早在 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就已出現,其確切運用在於所謂的碳補償市場(carbon offset),也就是以碳匯來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具體例子如植樹或購買碳權(carbon credit)。值得注意的是:
碳補償市場跟國際上已有成熟先例的總量管制交易(cap and trade)並不是同一個交易體系,但台灣文獻往往有將兩個市場的商品都混淆稱為「碳權」的傾向。
在總量管制交易體系下,由政府訂定每年的排放總量(cap)和該年度的排放配額(emission allowance),這個額度就是交易的標的,在台灣也經常被翻譯為碳權。
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也好,碳補償市場也好,都是「花錢購買排放」的概念。只是碳補償交易比總量管制交易更加天馬行空,其碳權概念在科學上相當薄弱。例如某企業主張設立風力發電廠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若干若干(相對於設立燃煤發電廠),這個恣意計算的金額變成交易標的,可以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但結果往往只是讓更多人可以排放更多二氧化碳。
關於碳交易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影片《總量管制交易的故事》(中文字幕)。
從以上的說明看來,《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往總量管制、課徵碳稅、碳費的方向修法,也就是不在國內走碳補償交易路線。可能是基於這一點,於是草案刪除了原《溫管法》中「碳匯」的定義及相關規定。
然而刪除「碳匯」的相關規定,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舉例來說,日前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赴國會備詢,提到「2019 年林業碳匯量為 2,144 萬公噸 CO2 當量,可抵銷全國排放量 7.47%」。這是在現行《溫管法》的規定下計算排放量。那麼,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立法之後,在已經沒有「碳匯」可言的情況下,要如何計算抵銷呢?
行政實務不會因為法律刪掉了「碳匯」一詞就不操作了。《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立法後,農委會主委再到國會備詢,可能會說,「去年林業固碳量為兩千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可抵銷全國排放量 5%」。
「碳匯」兩個字可以很容易的被其他文字取代,妙處在於沒有後果。當政府意識到,「碳匯」往往存在於原住民領域,這個法律概念本身就是原運的火藥,為了不要太容易被原運鎖定,乾脆把「碳匯」兩字刪掉吧。(對環保團體來說,反正也不關痛癢。)
修法刪除「碳匯」相關規定,表面上是管制手段的選擇,檯面下還有阻絕原住民權利的效用。原住民了解這一點,因此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提出這樣的訴求:
一、整個台灣社會都應該正視,所謂的「碳匯」或者既有森林、林業固碳⋯⋯任何類似文字的指涉,都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高度重疊,其上自然資源應當屬於原住民族,如果現在被國家所控制,那是殖民的惡果,不表示國家理所當然應該繼續控制這些空間。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必須納入原住民族條款,並順應《格拉斯哥氣候協定》,立法成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