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有西方那样的“奴隶经济”吗?

陈家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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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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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的历史唯物主义观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共同的规律,都会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最终进入社会主义进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被称为“五阶段论”,被纳入中共的意识形态之中,至今,仍然是中共的正统意识。但在改革开放后出现了一些偏离和反复。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历史教学大纲》中仍然称“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2003年后,一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地区,教科书中已不再出现这种观点表述。关于人类社会阶段的划分,则使用诸如“史前时代”、“农耕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等短语;而2018年,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又明确写道,

马克思主义根据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的不同性质,把人类历史发展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几种社会形态。它们构成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序列。不是所有民族、国家的历史都完整地经历了这五个阶段,但是这个发展总趋势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意义。

按“五阶段论”,中共将奴隶社会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算起,到公元前475年春秋时代结束,共经历了1595年。

但越来越多的意见认为,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发展并不符合“五阶段论”,而且马列的“五阶段论”也不符合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演变。

比如说对于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古希腊或古罗马曾经存在的奴隶社会或奴隶经济,就存在很大分歧。我认为中国并不存在西方那样的奴隶经济。我更愿意采用“奴隶经济”或“奴隶生产方式”这种提法。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并不正确,不能用生产方式来界定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整个制度。比如说,古希腊雅典的政治制度是城邦民主制,但经济制度是奴隶经济制度。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人身自由。主要由奴隶从事生产,奴隶劳动不取得报酬,仅能获取维持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资料。按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奴隶经济制度应当是专制的政治制度,说不通嘛。

原因何在?原因在于古代中国所有的人都是皇帝的奴隶,只是分等级而已。“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臣民只能短暂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皇帝可以随意收回臣民对土地的占用和使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它的任何人法理上就不能将另外的人作为奴隶。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其它的人,本身就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就不能将另外的人作为财产。

实际上,也没人愿意尝试。因为风险太大了,八成是亏本生意。因为皇帝有征用天下臣民的权力。如果土豪地主蓄养奴隶,很大机率会被皇帝无偿征用去服劳役或服兵役。蓄养奴隶要投入很大成本,比雇佣长工或短工成本大得多。所以,法理上或经济风险上都不支持用奴隶来从事生产。但从事家庭服务的奴仆可以有。从事生产劳动的奴隶是青壮劳动力,奴仆一般是女子或体质比较差的男子,被皇帝征用的风险小很多。

因为天下属于皇帝一人,不像雅典公民或古罗马的贵族和平民也拥有独立完整的私人财产权,就产生不了由众多分散的奴隶庄园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整个古代中国就是一个大的奴隶庄园,只有一个皇帝这个唯一的奴隶主。因为庄园无比大,奴隶能够活动迁移的范围就很大,人身自由就比西方奴隶大得多。但皇帝也可以强制迁移臣民。历史上多次发生皇帝将一个地方的臣民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事例。因为只有一个奴隶主,当然也不存在西方的奴隶市场和奴隶交易。只存在奴仆买卖。

古代中国的生产方式其实是皇帝拥有终极土地所有权,因控制力不足和管理幅度过大,将占有权和使用权划拨给臣民,从而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的大量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臣民因占有和使用皇帝划拨的土地,必须向皇帝交纳贡赋,剩下的才归自己。臣民或自耕或雇佣长工短工,或出租给他人耕种。土地占有权则可以在臣民之间相互转让。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都没有与之完全契合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以名实相符的原则,我以为应该称之为“皇权小农生产方式”或“皇权小农经济制度”。

2025年2月12日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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