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是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 9 條)
因此,沒有戶籍登記的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看似無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不過,台財稅字第 10800117830 號令「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中有規定「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所以「外僑」其實也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外僑」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當然是好事,不過「辦竣戶籍登記」擴大解釋為辦竣居留登記,是否逾越法律授權呢?財政部何不在母法土地稅法上,增列居留登記視同戶籍登記?
顯然他們在立法時,沒有考慮到在國內沒有戶籍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等),也可以取得土地,後來草率以函釋的方式增訂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而更荒謬的是,該函釋都沒有看到無戶籍國民相關規定。以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外僑」顯然是以非屬本國國籍者而言,無戶籍國民屬於本國國籍,當然不屬於「外僑」。其實不只是台財稅字第 10800117830 號令,財政部經常將獲准在國內居留者,以「外僑」一詞稱之,殊不知無戶籍的本國國民,也可以在國內居留。
──所以,無戶籍國民是否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可以。根據財政部的說明,只要沒有戶籍就是外僑。意即,中華民國的財政部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屬於中華國民國民。因此只要辦妥居留登記,無戶籍國民也可以依台財稅字第 10800117830 號令規定,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雖然本人已多次向財政部反映,以「外僑」一詞統稱獲准在國內居留者並不妥當,然而他們認為實務上未造成無戶籍國民的權益受損,而沒有修法的規劃。
這種作法,明顯背離依法行事、依法行政的精神。我認為,只要政府機關以「差不多就好」的心態來做事,我們與法制國家的距離只會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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