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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看不懂的腐败秘网: 以中国校长贪腐第一案为例 | 文化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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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小兵 曾宝蝶 | 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化纵横》微信:whzh_21bcr


【导读】 腐败问题是国家治理中十分重要且敏感的问题。大量案例表明,腐败并非仅仅因一人、一事而起,而往往是网络化的群体行为。本文从动机理论出发,以曾经轰动一时的中国高校校长贪腐第一案——江西某大学Z校长贪污受贿案为例,透析腐败网络的成因和滋生模式,并讨论了解决之道。

作者认为,官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里存在一种“规避监督”的权力。这种权力被寻求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者发现,后者通过各种手段利用既有的“强关系网”,或通过各种手段逐步加强“弱关系网”,来建立权力寻租、利益互换的腐败网络。网络建立后,人情社会的运作方式又给腐败网披上了一层迷惑性的伪装,使人模糊了对问题本质的认识,降低了被“围猎”官员的警惕性,从而合理化了行贿/受贿行为,使腐败网更加稳固。 作 者认为, 对腐败的治理需从权力结构、道德考量、人情因素三方面入手。 强化高层权力的相互制衡,充分赋予行政机构内部监督者的职位权力,追究腐败案中内部监督者的监督失败责任,以及强化外部专事监督、社会监督是重要的腐败治理出路。同时,也要加强对集体腐败、家族腐败案件的惩处力度,完善吃请和人情送礼等变相行贿手段在法律中的定性与定罪量刑,使公众对相关行为产生合理认知,进而推动腐败治理从“不敢腐”到“不想腐”。

本文原载《理论与改革》杂志2020年第3期,感谢杂志授权首发, 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本文原发表于《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3期,由《理论与改革》授权“文化纵横”重新编辑发布,转自“文化纵横”公众号(whzh_21bcr)。


权力围猎场:腐败关系网络是如何搭建的

——基于动机理论的行贿路径与腐败治理研究


▍问题的提出

 

根据动机理论,腐败行为根源上在于腐败动机的产生。腐败现象是行为主体产生腐败动机、利用腐败机会条件从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动态过程;是个人或组织出于自利或者利他动机,利用制度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常,大面积政府公务人员的腐败并不是以个体的一己之力能够做到的;腐败动机、腐败机会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腐败行为才能够系统地或大量地发生。


在腐败现象中,行贿与受贿是最为常见的。在这一类腐败现象中,行贿为腐败多发的主要诱因,也是影响行为主体腐败动机产生、腐败机会形成的重要因素。行受贿类案件中涉及的行为主体包括行贿者、公共权力官员,以及以官员亲属和同事为代表的官员社会关系网络。 行贿者围猎的对象不仅是官员,更包括官员的社会关系网络。行贿者对官员的围猎往往包括对官员社会关系网络的围猎,这使得行受贿案件复杂化、隐蔽化、网络化,导致腐败案件取证难、查处难、审判制裁难。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审视行受贿类腐败案件中主体关系网络建构的关键要素,然后基于动机理论来对行受贿行为的行为逻辑、关系网络搭建模式进行推导, 揭示权力围猎现象中行贿者如何“接近”目标官员,建立“腐败信任”关系,并成功“围猎”其为自己谋利,甚至“控制”目标官员的过程,并通过N大学Z校长受贿案中的关系搭建模式来揭示“人情文化”在腐败案件中的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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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动机”出发: 行贿者如何围猎官员并建立关系网络?

本文运用动机理论及其方法来探讨腐败行为机理与治理问题,主要出于以下因素考量:


(1)“成功的”权力围猎过程包含腐败机会存在、行受贿双方腐败动机产生、行为与目标相匹配而产生腐败行为的过程。行为主体包含行贿者、被围猎对象及其社会关系网络。 究其根本,腐败问题是以权力为中心的人员建立关系,产生动机,寻求机会而做出行为的过程。动机理论的研究包含行为主体的认知过程、情感领域、历史因果关系、成就追求与交往目标的解释以及一些附加的常识性概念,而本文试图针对行受贿双方腐败行为的产生过程,就情感领域、因果关系、成就追求与交往目标层面对腐败行为进行分析,因此,动机理论可以很好地切中研究主题,为相关分析提供理论框架。


(2)当前腐败资料有限、完整的腐败案件资料获取难度大;在对相关案件对比研究后发现腐败案件中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网络、行为逻辑具备较高的同质性。在此基础上要从行受贿视角来对腐败关系网络的构建模式进行分析,就需要对腐败案件进行深入挖掘,以个案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更能保证分析的完整性。在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相对于一般质性研究方法,动机理论进一步完善了研究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3)通常情况下, 行贿者力图规避法律的约束以及公众的注意,以“白手套”“暗箱操作”“潜规则”等方式围猎官员;要对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一手资料的获取难度极大。而基于动机理论可以对现实难以察觉但又客观存在的行为进行归纳、提炼,且可利用二手数据有效地建构理论。


本文对官员忏悔录进行梳理分析,对案件中出现的关键词进行比较、分解、提炼,进一步归纳整合, 提炼出腐败关系网络构建的四个维度:“规避检查的权力”“行贿方式”“人情文化”“信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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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避检查的权力


“一把手”“大权独揽”“领导说了算”“监督无用”等词汇频繁出现在落马官员的忏悔录中。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内部运作中领导者的“大家长”“一言堂”、大权独揽现象较为突出,制衡与监督体系不完善,组织内监管流于形式,外部审查机制鞭长莫及。


官员规避检查的权力来自于官员的职位权力以及“便宜行事”的其他非正式权力,为官员以权谋私提供了空间。而被围猎的目标官员往往具备足够的职位权力、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在政策执行中给予行贿者便利行事的权利。“规避检查的权力”在腐败行为中的作用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帮助行贿者掌握经济活动等关键资源 。行贿者通过与官员建立联系,寻求包括官员的支持和建议、重要决策的话语权、资源分配,经济活动的审查、考核,关键信息掌握,协调银行贷款,促成企业合作等关键资源。

其二,整合资源。官员凭借自己的职位权力、影响力、人情联系以及各种非正式权力来协调关系、达成目的。如官员之间的“人情往来,互相照顾”“配合、站队”等现象。此时,在正式的组织结构下会衍生一系列利益结构下的非正式组织,形成关系网络。

其三,利益共同体安全网络的构建。以目标官员为中心的利益群体之间通过“命运一体”来建立安全网络,通过“好处大家分”进行利益分散和风险分散,扩大了安全系统。这种官员拥有充分的自我决策权,又能规避检查的空间,就是一种规避检查的权力,它为权力围猎行为提供了制度机会、条件。




2.行贿方式


行贿方式通常包括规范的行为、不规范的行为、灰色的行为三种,是影响腐败关系网络、信任强度的重要因素。 相对于其他犯罪活动而言,作为政治资本投资的行贿更容易实施,也更容易取得成功,如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行贿者采取多种方式围猎目标官员,借款、陪同娱乐、赠送礼物、费用减免、股利分红、以他人名义为目标官员买房、消费等。这些行为极为隐蔽,多种手段配合使用,相互遮掩,不易察觉。通过打法律擦边球来规避检查。表现为不少落马官员在举证阶段以“借钱买房”“人情送礼”“不知情”来辩解受贿事实。对照现实的腐败案例,可以将这些 隐蔽的行贿方式概括为以下三种:

(1)“温水煮青蛙式”人情“猎杀”。腐败行为产生前,大多数官员其实具备一定的警惕性与法律意识,此时围猎者为了突破官员的防备心理,往往采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想方设法接近官员,恭维谄媚,称兄道弟,让领导干部深陷“兄弟”制造的安乐窝,理所当然地将违法犯罪事实转变为兄弟义气。

(2)“欲望掌控式”直接“猎杀”。对于不避讳腐败事实并积极寻租的官员,围猎者投其所好,利用其对金钱、权势、女色的欲望围猎官员。主要表现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彼此之间的利益输送,双方各取所需。

(3)“无所不用其极式”混合“猎杀”。官员权势大小与其被围猎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关系,但行贿者围猎成功后的腐败收益也呈正相关关系,甚至多倍增长。为了成功围猎官员,行贿者无所不用其极,围猎对象包括官员的家属、亲近者、秘书;获取接近官员的机会再采用多种围猎方式加以围猎。


3.人情文化


人情是传统和现代中国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蕴含着丰富的内涵。 在腐败现象中,人情文化体现为:围猎者以“人情往来”之名掩饰其行贿事实,腐败行为被行为者理解为“日常人情往来”,在促使腐败行为产生的同时麻痹腐败行为双方的认知。


因而在人情文化背景下,同一行为事件在腐败感知与腐败容忍度上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感知与腐败容忍度会远远大于为集体、单位谋取利益;同一事件,在自己身上发生与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两种不同背景下腐败感知也完全不同。这里,人情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实中经常能看到行贿者与受贿者保持长达十数年的密切关系,各类红白喜事、逢年过节的礼金赠送现象也常见,一些是为了短期内获取目标官员掌握的资源,另一些是为了维持一种长远关系,与目标官员正常的人情往来演变成一种功利化的人情工具。行贿者采用各种方式为腐败交易套上人情往来的外套,为接触官员、行贿寻求理由与借口,以弱化官员防御心理,增强互信,创造行贿机会,激活腐败动机。


 

两种模式:从一般性行贿路径到腐败关系网络

 

动机理论解决了动机产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即, 动机的形成是人与环境互动的结果,动机的产生既受外在诱因、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与个体自身的需求、欲望以及个人的认知、情感等内因有关。在学术界已有的对行贿方式的研究基础上,将上文“规避检查的权力”“人情文化”“行贿方式”“信任”这四个从众多行贿案件关系发生模式中提炼出的关键要素放在动机理论框架中进行研究,可以搭建出能够揭示行贿者行贿方式原理的行贿路径模型,即一般性行贿路径模型(图1),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动机理论,我们就构造了腐败关系网络的形成模式,即一般性腐败关系网络(图2)。



研究表明,腐败关系网络构建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关系强度,网络关系强度指行为双方基于亲疏关系、交往频率、信任强度而产生的关系紧密、稳定程度。关系强度越高的网络主体意味着更高的交往频率、更高的信任度以及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学缘等更为亲密的关系。按照关系强度,本文将腐败关系网络分为强关系网络与弱关系网络。 强关系网络主体主要包含官员的亲属、好友、同事等;弱关系网络主体为初始层面更广泛的权力围猎者。 不过,随着腐败关系网络主体交往频率的增加以及在人情文化的背景下,弱关系网络可向强关系网络转变。


(一)强关系网络


强关系网络的核心成员是官员以及官员的主要人际关系圈,如亲属、好友、同事等,主要包括:(1)以权力、地位为基础的垂直网络关系;(2)以血缘、地缘和友缘为基础的水平网络关系。强关系网络体现权力地位以及社会关系在腐败关系网络中的作用:以权力资源为中心的官员构成该关系网络的核心,外层的关系类型以横向关系为主,人员构成有亲属、下属、好友、同学。各种势力和相关人员聚合在一起,通常表现出积极的信任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案件类型包含“家族式腐败案”“机构式腐败案”“案中案”,腐败形式表现为“群体腐败”。


强关系网络具有以下特点:

(1)人员关系结构复杂,纵向层面以“规避检查的权力”为核心,横向层面以血缘、乡缘、友缘、学缘等关系为关系纽带;

(2)网络不具备成文的运行机制,网络内部自发形成各种约束性规则或“潜规则”;

(3)内部活动频繁,成员关系熟络、相互信任、信息互通,互相借势利用;

(4)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且强关系和弱关系同时起作用。强关系网络的运作逻辑是信任共享,其信任关系由官员与官员的强关系人际网络构成。


此时,行贿者通过官员的强信任网络成员来围猎官员,利用官员对强信任网络构成主体的信任,通过围猎官员的信任层人员来共享网络中的信任,并试图进入官员的强关系网络。围猎者与被捕获的官员通常也就构成一种弱关系信任网络,通常的围猎手段即行贿,但具有隐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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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弱关系网络


弱关系网络的腐败主体主要构成为官员以及初始层面上的权力围猎者,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较为消极,甚至包括了低信任、无信任状态下的权力围猎。强关系网络中的主体在腐败网络中对围猎官员权力所起的积极作用在弱关系信任网络中几乎不存在。但强关系网络中的网络主体在弱关系网络中同样存在,在围猎官员过程中起着消极围猎的作用,这在行贿方式中可以体现出来。 弱关系网络的行贿方式主要为间接行贿、直接行贿、强制行贿。主要表现为官员寻租或主动寻贿,双方腐败目标明确,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下达成合作;也表现为行贿者通过“性贿赂”、抓住官员的“软肋”“把柄”对其进行威胁,迫其就范。

弱关系网络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成员职业不同,地位相对平等,无上下级关系;


(2)网络成员可以不断变化和转换,行贿主体不断更换;


(3)网络成员基于特定的腐败需要,借助“业缘”“趣缘”“地缘”“学缘”等关系,通过“打招呼”“找关系”“人托人”等方式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强的随机性;


(4)腐败网络主体之间构成一个相对松散的非正式组织,成员之间交往频率不高,活动并不紧密。


(三)腐败关系网络的演化


腐败关系网络中,强关系网络与弱关系网络的构成主体并非一成不变,同一关系主体的关系强度也在变化过程中。图3呈现了腐败关系网络及关系演化逻辑框架,包含两种模式。


其一,腐败网络主体不断变化,彼此之间关系强度越高,关系越稳定。如图3所示,在以目标官员为中心的腐败关系网络中,最接近官员的往往为强关系网络成员。强关系网络的成员关系是血缘、乡缘、友缘、学缘,这些网络主体与官员的关系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与官员保持着较高的交往频率以及较强的互动信任关系。弱关系网络的成员与官员的关系稳定性较低,网络主体与官员之间的关系搭建往往出于单一利益的考量,关系构建最初不具备血缘、乡缘、友缘、学缘等关系基础,双方的网络关系往往随着行贿方目标任务的完成而结束。



其二,随着与官员的交往频率的增加、信任增强,弱关系网络主体可进入强关系网络,实现向强关系网络主体的转变,反之亦然。在权力围猎过程中,行贿者往往通过不同的行贿方式、利用人情文化的作用,力求增加与官员的交往频率、获取官员的信任。而随着双方交往频率的增加,双方的关系强度不断增强,信任关系也由不信任到低信任再升华到高信任。当到达一定强度时,弱关系网络主体能进入强关系网络,关系强度、稳定性随之增强。而强关系网络的成员,除了基于血缘的关系网络外,其他关系主体的关系强度相对较低,但也能随着交往频率、信任关系的转变由强关系网络向弱关系网络转变。

 

▍权力围猎场腐败关系网络的生成路径逻辑

 

上文所述建立的腐败关系网络模型理论框架揭示了“规避检查的权力”“行贿方式”“信任”“人情文化”等腐败诱因之核心要素的基本结构,但这些要素之间是如何互动的,是如何导致腐败关系网络的建立、“信任”的产生、“信任共享”的实现的呢?下面根据对相关案例的审视,分析以上要素是如何相互联系、作用,促使腐败关系网络生成、权力被围猎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腐败关系网络的生成路径逻辑(图4)。



首先,具有足够“规避检查的权力”的官员是权力围场中的猎物,他们手中掌握着关键资源和具备提供其他便利的能力,因此成为了行贿者重点围猎的对象。此外,包括官员的亲属、好友、下属以及官员其他社会关系也成为了行贿者围猎的对象。行贿者想尽一切办法,接近任何一位可为其围猎官员提供便利的人,激发官员或其社会关系网络成员的欲望、需要与腐败动机、获取官员的信任,降低官员的防御心理,为成功捕获官员打下基础。


就行贿者如何接触官员层面而言,行贿者围猎官员的行贿方式是腐败治理中最难以界定并预防的问题。凡是为了交换利益好处并损害了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算作围猎行为,任何人都可能、可以是行贿行为主体。 行贿手段可分为强制威胁型、迂回缓和型或多种方法并用的混合型。面对不同的主体,行贿者会采取不同的行贿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围猎官员,既是生活经验所致,也是基于利益与效率的考量。譬如,面对已有过腐败行为且主动索贿的官员,行贿者会以高利益回报为诱饵,直接提出与之合作的意向;对于相对谨慎且难以围猎的官员,行贿者往往采用迂回缓和型行贿手段,先从官员的社会关系网络下手,在接近官员之后,再缓慢猎杀官员。


其次,虽然制度漏洞为行贿者成功围猎官员提供了机会条件,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约束使得围猎并不容易,因而行贿者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名义对行贿行为进行掩盖,以此麻痹官员,营造安全空间假象,例如给腐败物资套上人情往来、礼物、借款、工资、合同债务的外套。当然,腐败不是一朝一夕的结果,无论何种行贿方式,也无论是出于私利考量还是出于公利考量,当官员开始产生“帮一点小忙”的想法与行为时就是行贿者围猎成功的开始。


而就人情文化在腐败行为中的作用而言,行贿者采用的行贿方式需要突破官员的心理防线和道德纪律底线,促使官员产生“需要”与腐败动机,行贿者再通过行贿方式将腐败动机与“需要”相匹配,此时,为行贿行为提供遮掩就至关重要。而人情文化为行贿者掩饰自己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机会条件。人情文化的影响使得官员容易产生其社会关系网络内的关系圈,关系网络之外的行贿者通过人情文化的运作,也更容易进入官员的关系网络之中,取得官员的信任,促使官员的关系网络与腐败认知产生变化,诱发腐败动机。此外,在人情文化影响下,公众的腐败感知会下降,关系网络主体等腐败行为人的腐败感知也会下降。 随着信任关系的不断强化、关系的日渐亲密,腐败关系网络也不断得到强化。换言之,行贿行为以人情送礼、兄弟义气的名义围猎官员会造成一定程度上行为双方的认知转变,会使得行受贿者腐败行为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防腐意识降低,进而推动腐败行为从理性利益驱动下的目的性行为向习惯性行为转变。

此外,非事件参与人员在对腐败事件进行判断时,也会受腐败双方的关系影响而导致错误的认知。腐败感知、腐败容忍度受与相关事件人员的亲疏关系影响,表现为同一腐败事件,不同关系主体的腐败感知与腐败容忍度不同。例如,一个对学生很有亲和力、设立贫困奖学金资助贫困大学生的高校领导贪污受贿,学生对校领导腐败感知明显低于非相关人员,腐败容忍度明显高于非相关人员。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们行为与交往过程中首先会根据自己与对方的利益与情感关系来采用不同的认知方向与行为原则。同时,各种社会关系也会将位于不同社会层面中的利益相关者连接起来,为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腐败关系网络”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总之,在以人情宗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结构里,这种由血缘、地缘、乡缘、业缘、友缘、学缘等关系延伸开来的关系网络,会使原本毫无关系的人参与到交往活动中,从而极大地增加行受贿的可能性。


最后,信任的一个基本设定是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否则,人与人之间即便是最简单的现场交易都难以达成,甚至连个体行为也无能力筹划。无论是在人际、团体还是在组织之间,信任均具备相互依赖、善意、理性决策、情感成分等四项特征。信任每时每刻地与合作、情感等相关联。譬如, 信任对于合作达成的决定性作用解释了“围猎”行为中为何“猎手”始终围绕着取得官员的信任而进行“围猎”路径的选择;而“猎手”的路径选择始终体现了通过对个人人品、能力、背景的塑造,展现、增强与官员的熟悉度等来增强自己的可信程度、建立与官员的情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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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关系网络验证:以中国高校校长贪腐第一案为例

 

动机理论对案例分析有以下要求:(1)包含行为主体的认知过程领域、情感领域;(2)案例能够体现历史因果关系,解释成就追求和交往目标;(3)思考一些附加的常识性概念。基于此类要求,为了对本文所构建的腐败关系网络模型进行验证,我们选取了曾经轰动一时的N大学Z校长贪污受贿案进行模型的检验(注:以上名称皆为化名)。该案件备受争议,曾经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创下了中国高校校长职务犯罪庭审时间最长的纪录,以涉案金额大、关系人多达百人、数量多、事件复杂、审理困难而出名。本文作者之一在大学本科期间多次去庭审现场旁听了法官的审理过程,掌握了该案相对详细完善的审判过程信息和其他相关的报道资料,其中一审涉及巨额的受贿金额;涉及案件证人100多位,情人、好友数位以及数量广泛的地产开发商。


然而与巨额贪腐事实相对的是Z校长的才干与政绩。他曾是校友眼中能干的“学术达人”,因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重视学生诉求而被学生称为“没有架子的斌哥”“中国最帅校长”;他拥有近5万名微博粉丝,30多岁成为厅级干部,42岁担任J省唯一一所211高校的校长。他还摸索出一套校园建设模式:H大学食堂改造工程中,通过经营权置换社会资本投资,学校一分钱未出;同时在学生宿舍建设中引入社会资本,这在当时的J省属于史无前例;最终Z校长在H大学任职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建设完两个校区,面积达到3000亩。接下来从Z校长的忏悔录以及庭审信息、相关报道来分析Z校长腐败过程及其发生机理。


(1)“规避检查的权力”的生成过程


前已述及,“规避检查的权力”源于: (1)职位权力、自由裁量权、非正式权力;(2)中国传统文化下家族制的机构运作模式;(3)制衡与监督的缺乏。显然,“规避检查的权力”为围猎提供了制度机会条件。


Z一度担任N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大权独揽,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及其他非正式权力。与此相对的是高校内部监督、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的弱化与缺乏。此时,“一把手”权力似乎天然具备规避检查的能力,造就了行贿者围猎官员的空间,构成领导者腐败的权力基础,也是形成Z校长独断专行,工作中几乎成了“一支笔”,“任性”行使权力的制度机会条件。


从Z校长的忏悔录来看,其“规避检查的权力”的生成,实际上也经历了兢兢业业工作,到职位晋升、职位权力变大、社交活动增多的阶段,其腐败行为的产生是21世纪初全国性大学改革、合并、调整和诸多高校建设大学城校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权力非正式运作而被行贿者围猎的过程。从宏观上把握这种生成逻辑,是腐败治理的基础。


(2)“行贿方式”的运作


就腐败事实来审视Z校长受贿案中“行贿方式”的运作。 “行贿方式”的运作路径往往在于增加与官员的交往频率、刺激官员的需要与腐败动机、取得官员信任、进入官员关系网络的过程,且很多时候,其中一个环节被攻破就能围猎成功。Z校长在其“悔过书”中提及其在跟香港各大学校长的交往过程中总是将彼此年薪进行比较,对于对方大学年薪收入超千万元港币,还工作轻松,而自己的年薪才区区几万元人民币。因而生出不平衡感,所以当别人给其“进贡”时,认为是对其低收入的一种补偿,觉得心安理得,没有愧疚感和犯罪感……同时因为行受贿行为是在私下进行,抱有法不责众以及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从“小贪”到“大贪”甚至变得处“贪”不惊了。


从权力围猎方式来看,Z校长腐败的“第一桶金”来自于承接学校某项目的一名企业主,对方以表示“一点谢意”的名头来到其家中;Z校长基于“你不收,学校也得不到,岂不便宜了他们”的想法最终被围猎。贿款藏于水果箱,以民工工资、材料费名义从工程款里开出。


(3)“人情文化”的作用


就“人情文化”在权力围猎中的作用来看,“人情文化”既给行贿者接近官员提供了机会条件,也为腐败行为套上了“人情往来”的外衣,在行为认知与腐败感知上降低官员的警惕心、防腐意识。Z校长受贿案的行贿对象主要是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建筑商、学校干部、Z校长的情人。在交往初期,行受贿双方就构建了良好的合作互信关系。证人指证说,“Z校长即使在N大学资金非常吃紧的情况下,也会要求对建设单位承建的重点项目尽快审计、结算,不要卡太紧,不要让承建方吃亏”。在认知层面,Z校长表示自己仅仅是接受了下属送的一些年节礼物,这种行为应该与受贿有所区别。甚至在庭审过程中Z也表示悔过书中表达的仅是悔过态度,提出其在悔过书中提到的价值观问题只是其对腐败问题的一些认识,并不代表其承认有罪。


(4)“信任”在腐败关系网络搭建中的作用


总结“明星校长”的腐败之路, 可以发现,绝对的“规避检查的权力”使其在权力运用上肆无忌惮,绝对权力与物质现状的对比(欲望)、来自外界的刺激(环境),激活了腐败动机。地产商以及其身边形形色色的干部以人情送礼、感谢费、工程费、材料费等隐蔽的行贿方式,并披上“符合N大学利益”“为教师谋利益”的外衣,以看似安全的腐败路径让Z为自己的贪腐行为寻求借口和心理安慰。长久的与特定的建筑商的联系,使得行受贿双方之间建立了所谓的“互信”关系,在监管缺陷下,腐败行为由此产生,并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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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和治理策略


本文运用动机理论,通过对官员忏悔录案卷资料进行挖掘和提炼,探讨行受贿现象的生成路径,构造了一般性腐败关系网络及其关系演化模型。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腐败行为方式的演化,遵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生成逻辑。 行贿者和目标官员位于权力围场的两端,中间还包含很多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主体。行贿者、目标官员和其他行为主体的互动产生功利性信任关系,使行贿得以顺利达成,行贿者借此获取资源、影响公共政策。 行贿的具体运行机理是:

具备足够规避检查的权力的官员是权力围猎的核心目标;行贿者采用各种方式接近目标官员,促使其个体需要与腐败动机产生;人情文化的功利性运用创造了行贿机会条件,花样繁多的行贿方式使得动机与需要匹配;而信任促进了各行贿环节的相扣以及行为与目标的一致性匹配。当行贿行为人与目标对象之间达成特殊利益互动时,行贿行为逻辑得以生成,腐败关系网络模型得以建立。行贿行为逻辑模型为一般性腐败关系网络的构建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为深刻认识腐败现象并寻求切实有效的公共权力官员腐败治理对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1)从权力系统层面来看,腐败行为的产生客观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可操作空间的制度漏洞、在关系网络内部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足够的隐蔽机制。当然这三者都是体制漏洞的产物,是腐败行为的“制度基础”,掌握实权的官员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时间够长,就可以构建自己的“关系网络”与利益共同体,促成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官官相护”和熟人社会网络。在我国,分权领导往往也是实权领导,大多数官员一生都处于一个职位、一个地域,流动性极小,必定形成其熟人关系网络。而我国的政府治理体系中,一个领导分管一个领域,地域内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往往形成相互配合的关系。这种形式可以增强部门协同,提高效率。但也造成了只要地域负责人有意运作,就可以在其分管领域建立一个包含权力主体、行政主体甚至监察主体的关系网络的局面,而这种局面在现实情况中较为常见。


在这个层面上, 对体制漏洞的修补成了腐败治理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是对权力的制衡以及就法律层面杜绝腐败“关系网络”的形成。“法不责众、腐败风险分散的群体腐败意识”等问题在反腐制度设计中必须得到重视。我国贪腐问题的查处多数是机构外、权力系统外部人员举报发现的,人情文化也使得行政组织内部的权力监督作用极为有限,进而导致腐败事实被发现、被发现的腐败事实被举报、被举报的腐败事实成功立案调查的占比相当小。此时, 强化高层权力的相互制衡,充分赋予行政机构内部监督者的职位权力,追究腐败案中内部监督者的监督失败责任,以及强化外部专事监督、社会监督就是重要的腐败治理出路。


   (2)“不含道德考量的家族主义”的人情社会会产生更多的腐败。行为人出于维护家族、血缘关系的利益,更甚而维护关系网络主体的利益,并认为这是人之常情或情有可原。此外,集体主义也会使个体认为需要为自己的行贿行为负更少的责任,进而在人情文化和体制漏洞的作用下不断地为“官员想腐”创造机会。此时, 一方面要加强对集体腐败、家族腐败案件的查处、惩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入商业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模式、项目负责模式等,确保能够归因追责。同时,辅之以社会普法。


(3)尽管我国日渐加大的反腐力度已经使很多人不敢贪,但腐败治理的要义不是“不敢贪”,而是“不想贪”。除了公务人员的薪资水平与其需要不匹配所产生的腐败动机外,人情文化也为官员的腐败机会不断创造条件。因此,对“人情文化”加以法律限定是当前腐败治理的路径之一。没有约束就没有认知与敬畏, 完善吃请和人情送礼等变相行贿手段在法律中的定性与定罪量刑,能够使得社会公众对相关行为产生合理认知,具备一定的威慑作用。此外,明晰“人情”与“行受贿”边界的法律定性,加重对于腐败关系网络构成成员的处罚同样能够对最容易影响、围猎官员的群体产生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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