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學】兩造平衡原則:当事人互换
IPFS
(太初庚子八月初一;藏歷鐵鼠七月三十;希吉來歷一四四二正月廿九)
小胡同學提問:被告於二審期間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如何處理?
答曰:若原告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依職權決定是否追加。
小胡同學追問:但本案中,是「被告」申請的。
反問: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第三人,不能互換嗎?
首先,依據反訴規則,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之地位當然可以互換。以合同之訴為例,原告訴請履行合同,被告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訴請確認合同無效,被告反訴情事變更。原告和被告地位之區分,僅僅在於何者先行提起訴訟,而非結構性兩造不平衡。
其次,依據第三人之分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地位可以與原告和被告互換。以抵押貸款購房三方關係為例,借款人訴請銀行履行出借購房款義務,銀行要求開發商進行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記,開發商請求法院確認抵押貸款合同無效。
再次,依據第三人之分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地位不能與原告和被告互換。以產品致損三方關係為例,受損人或可依據買賣合同要求出賣方賠償違約之債、或可依據侵權責任要求出賣方賠償侵權之債,出賣方主張該項債務應當由生產商負責。
最後,在結構性兩造不平衡時,原告和被告之地位無法互換,而應由法院介入之,維持兩造平衡。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訴行政主體;執行程序,行政主體訴行政相對人。此時,當事人之地位無法互換。
綜上,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當然可以互換。進而,相關規則之「原告」均應擴大解釋為「當事人」才對。不過,法官時時刻刻要記得,盡力維持兩造之平衡。
(庚子乙酉癸亥。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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