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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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明确了重婚无效的严格性,重婚即便在特定情形下(如原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或一方死亡)也不能转为有效,这维护了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这有助于保护合法婚姻中的当事人权益,防止重婚者以其他婚姻状态的变化来逃避重婚的法律责任。例如,甲在有合法妻子乙的情况下与丙重婚,后乙与甲离婚,丙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与甲的婚姻变为有效,因为重婚本身就是违背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行为。

  • 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对登记离婚制度的尊重和维护。一旦完成了登记离婚程序,双方离婚的事实应当得到认可,否则登记离婚制度的效力将受到挑战。比如,甲和乙完成了登记离婚手续,之后甲声称当时离婚是假意离婚想要获得房产政策优惠,现在想反悔,法院不会支持甲认定离婚无效的要求,这保障了在离婚登记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可期待的稳定状态。

  •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持夫妻间财产分割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平衡。比如,甲和乙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配给乙,而甲的债权人丙发现甲故意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此时丙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撤销相关的财产分割条款,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明确了同居期间个人取得的财产范围认定,好比甲和乙同居期间,甲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等应归甲个人所有。

    • (二)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情况下的分割作出了规定,例如甲和乙同居时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法院会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同时考虑到他们是否有共同子女以及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等因素进行房产分割。

  •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另外,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细致地规范了涉及房屋变更登记情况下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归属判定以及补偿事宜。例如,甲在婚前将自己的房子约定转移登记给乙,但离婚时登记未完成且发生争议,法院在判定时会考量上述多种因素。如果甲是在受到乙的欺诈情况下做出的约定,还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于在新的社会现象下保护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提供了依据。例如,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家庭的大量共同财产用于网络直播打赏,金额远超正常家庭支出,乙可请求在婚内对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要求甲少分或不分财产。

  •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预防并惩治在婚姻关系中不忠诚且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比如,甲有重婚行为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丙,乙可以主张甲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且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有相应的请求权。

  •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明确了在父母出资购房情况下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的相关规则,有助于解决夫妻双方及与双方家庭间的房产纠纷,例如甲和乙婚后购房,甲的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写明只赠与甲,则按照约定;若未写明,法院会综合多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条款解读

一、关于重婚相关条款(第一条)

  • 条款内涵

    • 该条款进一步强调重婚这种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即使在一些表面看起来可能影响重婚认定的情况下,如合法婚姻当事人在被告重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离婚或者死亡,这种后续发生的情况也不能改变重婚行为本身的无效性。这遵循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关系稳定性和严肃性的有力维护。例如,在现实中如果存在像甲与乙是合法夫妻,甲又与丙重婚,即便后来乙与甲走向离婚结局,丙与甲的重婚关系依然无效,绝不能因为乙的退出就认定丙与甲的关系合法,这一规定就杜绝了重婚者通过其他婚姻关系变动来获取不正当合法化的机会。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可以让法院清晰地对重婚案件进行判定,减少争议。避免了一些因为新情况发生而在重婚判定上摇摆不定的可能。同时,给予合法婚姻中的另一方(如上述例子中的乙)以充足的法律保护,让其权利不被重婚者轻易侵害。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家庭和谐稳定以及正确引导社会婚姻价值观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关登记离婚异议条款(第二条)

  • 条款内涵

    • 夫妻一旦进行了登记离婚,那么从程序和法律事实角度,这一离婚行为是有效的。哪怕一方可能声称当时离婚只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如为了购房资格或者逃避债务等,但只要完成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这种私人的声称就不能推翻离婚事实。这体现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性效力。比如甲和乙登记离婚后,甲意图反悔说当时是假意离婚,但法律不会支持这种主张,因为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不过,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重新分割财产。这是对财产权益平衡的一个补充性条款,在尊重登记离婚效力的前提下保护双方在财产方面的真实分配权益。假设甲和乙离婚时,甲隐瞒财产真实情况导致财产分割协议对乙不公平,乙若有证据则可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稳定登记离婚的法律认定现状,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反悔纠纷。通过对财产处理条款可查询性、可反驳性的设定,也确保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处分的谨慎性和严肃性。同时,从社会层面来说,促使人们正确对待登记离婚制度,提高公众对自身行为责任的认识。

三、涉及债权人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条款(第三条)

  • 条款内涵

    • 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况。当债权人有证据表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状况危及到自己的债权实现(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的财产分割条款。但法院并非盲目准许,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多种因素。例如,甲和乙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使得甲的债权人丙认为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时,如果甲在离婚中将大量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给乙,丙可以请求撤销,但法院会考虑甲是否还承担着子女抚养费、乙在婚姻中的权益保障需求以及甲与乙各自的离婚过错等情况后做出合理裁定。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在婚姻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的问题。避免了夫妻利用离婚财产分割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同时也保障了夫妻在正常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会因为债权人无端的干预而丧失合理的权益份额。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家庭关系中与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重要的桥梁和保障作用。

四、同居析产纠纷处理条款(第四条)

  • 条款内涵

    • 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方面,采取尊重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时,法院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来进行财产划分。对于同居期间各自名下明确的所得财产(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这种划分标准类似于一种准个人财产认定制度。例如甲和乙同居期间,甲的工资收入等视为甲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共同参与的、难以区分的财产(共同购置的财产等),以出资比例为起点同时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进行分割。这既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因素,也兼顾到同居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举个例子,甲和乙同居时共同出钱购买了一辆汽车,对于汽车的分割会以出资比例为主,结合他们共同生活对汽车的使用等情况调整分配细节。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供明确的处理依据。随着社会发展,非婚姻形式的同居关系逐渐增多,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也日益复杂,此条款使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法可依,明确合理的操作方向。有助于同居关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有明确的预期,减少财产纠纷带来的社会矛盾。

五、房屋相关条款(第五条)

  • 条款内涵

    • 针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房屋转移登记在离婚诉讼中的情况,法院的判定是以多元因素综合考量为基础的。在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并且双方对此有争议时,法院会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考虑包括婚姻关系持续时间、是否育有子女、双方在家庭贡献大小等情况来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过错,房屋大概率归给予方。同时,如果存在欺诈等不正当情形可以撤销相关民事行为。例如,甲在婚前约定将房屋转移给乙,但离婚时未转移完且有争议,法院会从他们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甲是否存在过错等分析房屋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如果乙是通过欺骗甲的手段签订的房屋转移约定,甲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在家庭关系中与房屋产权相关的复杂纠纷情况。房屋是家庭中的重要财产,由于婚姻各种变数可能产生的房屋纠纷非常普遍。这个条款使法院能更加灵活且全面地考虑房屋争议情况,平衡夫妻双方在房屋财产上的利益关系,无论是基于家庭贡献还是过错责任,都能合理分配房屋产权及补偿涉及的权益。

六、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条款(第六条)

  • 条款内涵

    • 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利用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的情况进行规范。如果打赏数额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进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可认定为挥霍行为。界定了一种新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对于另一方,无论是在婚内想要分割共同财产,还是在离婚时要求打赏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请求,法院都应给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和对夫妻在家庭财产共有关系中的平等权益保障。例如甲在未与乙商量的情况下,大量打赏网络主播,使得家庭经济出现困难,乙此时就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要求对甲进行少分财产的处理。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使当下新兴的网络直播打赏引起的家庭财产纠纷有了法律应对准则。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打赏现象越来越普遍,与之相伴的夫妻之间关于打赏行为影响家庭财产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该条款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保障夫妻另一方在面临这种网络新现象对家庭财产冲击时的合法权益。

七、夫妻忠实义务与财产处分条款(第七条)

  • 条款内涵

    • 强调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这里涉及对夫妻之间忠诚关系延伸到财产权益的保护。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主张赠与或转让等行为无效,还可以在婚内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要求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例如甲重婚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乙有权要求甲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且在财产分割时有正当的诉求,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合理权利。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遏制了夫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同时谋取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这种情况在社会现实中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随着社会观念多元化一些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逐渐增多。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序良俗和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增加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成本。

八、父母出资购房条款(第八条)

  • 条款内涵

    • 这一条款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出资的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自方子女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法院根据多种因素(如有无子女、离婚过错等)判定房屋归属及其后的补偿问题。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且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自方子女的情况按约定执行,约定不明时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并综合多种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及补偿。例如甲和乙婚后购房,甲的父母部分出资,若有明确赠与甲的约定就按照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等多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 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很好地解决了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认定和纠纷处理问题。父母出资购房在家庭财产关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由于出资来源、赠与对象难以完全明确的情况时常引发夫妻间关于房产的纠纷,这一规定使得此类纠纷在司法裁判时有了清晰的依据和较为公平合理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案例分析

一、同居析产纠纷案例

  • 案例情况​:甲和乙同居两年,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出资比例大致相同,但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另外在同居过程中,甲工作之余做些小生意有独自经营收入,乙则主要上班拿工资,乙在工作中还获得一笔单位的奖金。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在对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

  • 依据《解释(二)》的分析​:根据解释的规定,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难以区分个人财产份额的财产,应当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虽然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但乙也参与出资,所以双方应按照大致相同的比例分割房产份额。对于甲的独自经营收益,按照规定应归甲个人所有,而乙工作中的奖金也归属于乙个人所有。这一案例体现了解释中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按照不同的财产来源和是否有共同贡献等因素进行不同处理的原则,可以避免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发生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况。

二、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案例

  • 案例情况​:甲和乙是夫妻关系,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几个月内打赏金额达到10万元,这一数额已经超出了其家庭月收入的数倍,家庭的正常开支和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 依据《解释(二)》的分析​:该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解释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挥霍。根据《解释(二)》,乙既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未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甲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保障了乙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对新出现的网络消费模式对家庭财产冲击情况进行合理规范,使婚姻关系中权利受到损害一方有法可依。

三、夫妻离婚协议对债权人影响的案例

  • 案例情况​:甲和乙夫妻长期经营公司但常年亏损,存有外债。为了逃避债务,甲和乙突然协议离婚,协议中将大部分家庭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分割给乙,甲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丙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 依据《解释(二)》的分析​:丙作为甲的债权人,在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时(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相关恶意逃债情形下财产转移的规定),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如果乙在家庭生活中有更多权益需要保障(如对家庭贡献较大、单独承担照顾子女责任等),或者甲的债务形成并非是简单的逃避经营债务(如有部分是个人挥霍、赌博等因素造成的债务),法院会作出相对公正的平衡裁决。这一案例体现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夫妻双方合理的权益分割和安排,避免债权人恶意干预夫妻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夫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处分财产案例

  • 案例情况​:甲因与丙有婚外情,为了维持和丙的关系,甲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辆汽车以低价卖给丙,并且隐瞒乙这一情况。乙后来发现了证据。

  • 依据《解释(二)》的分析​:甲的行为符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解释(二)》,乙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且乙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后续事宜,如果乙想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要求甲少分或不分财产都是合理的。这一案例反映了解释对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以及共同财产处分权利之间关系的平衡处理,确保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从财产处分无收益角度(例如低价转让行为的撤销)扩展到婚内、婚外整个财产权益变化的博弈过程中有法可依的保障。

五、父母出资购房案例

  • 案例情况​:甲和乙结婚后打算购房,甲的父母出资3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20万元。购房时未明确双方父母出资是赠与双方还是各自子女。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和乙感情不和面临离婚,关于房屋产权产生争议。

  • 依据《解释(二)》的分析​:依据解释规定,在这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且没有明确赠与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甲父母出资30万、乙父母出资20万的比例关系)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例如,如果甲在婚姻生活中承担更多的家庭开销,或者甲和乙育有子女且甲在子女养育方面付出较多,但房屋市场价格较当初上涨较多时,法院可能做出多种权衡后的判定结果,这体现了考虑多种家庭因素综合处理财产纠纷的原则,也给予了在这种复杂家庭房产出资情况下确定产权和补偿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对比

一、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性规定的对比

  • 继承与细化

    • 《解释(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般性规定是相互补充、体系性关联的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基本理念。而《解释(二)》则在这些宽泛的原则下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解释(二)》则明确将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界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行为。这就是对《民法典》中忠实义务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从财产角度的延伸,将抽象的忠实义务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财产处分规范,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 在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相关规则方面,《民法典》规定了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无效婚姻情形,《解释(二)》对此进行深入阐发。例如《解释(二)》中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明确了对重婚无效性的确定不受其他外在因素(如合法婚姻结束)影响,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典》婚姻无效制度在重婚情况中的严格性和不可逆转性。

  • 调整范围差异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统摄全面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大方面的关系框架设定。《解释(二)》则聚焦一些热点、难点且在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多的具体问题进行界定。如《解释(二)》着重处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婚姻家庭关系到了一定阶段,在现实社会特殊社会现象影响下出现的具体争议点,是在《民法典》大方向下对细分领域的深耕,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裁决提供更清晰、细致的依据谢,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

二、与《民事诉讼法》的关联与不同

  • 程序上的衔接

    • 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流程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基本的诉讼程序规则,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正在讨论的《解释(二)》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架构的同时,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规定。例如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时,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不应准许,并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等规则是在《民事诉讼法》正常诉讼程序规则(如撤诉自由、调解程序适用广泛等)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作出调整。这种特殊调整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特殊身份、特殊利益关系在司法审理中的谨慎性、严肃性以及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法律裁决期望。

  • 证据与事实认定方面的侧重

    •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分担以及事实认定上,《解释(二)》与《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的证据原则,如谁主张谁举证。但婚姻家庭案件往往涉及较多隐私、家庭关系内特殊的权益平衡。例如在夫妻间关于财产处分是否违背忠实义务方面的争议中,如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情况,《解释(二)》可能更侧重于从家庭关系的公共利益诉求(如维护公序良俗)而非单纯的民事诉讼中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一般性评判,在事实认定上会更多考虑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性。如果出现丈夫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情况,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可能会依据《解释(二)》相关条款快速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完全依赖民事诉讼法中对一般赠与行为的纯粹证据考量,这是对家庭关系特殊价值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需求的体现。

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比较

  • 问题解决的阶段性差异

    • 《解释(一)》从发布时间上是较早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适用文件,主要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在初始阶段面临的一些基本的、一般性的问题。例如在结婚相关问题上,像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如何处理;以及在婚姻无效确认主体、彩礼返还等大方面给予规范。《解释(二)》则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发展一个阶段后,面临新问题的回应。如对互联网经济下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财产分割处理;以及在购房高压力社会现状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情况产生争议时的处理规范。这体现了两个解释文件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时间进程上不同阶段的针对性供给,满足不同时期司法实践需求。

  • 补充与深化关系

    • 《解释(二)》对《解释(一)》存在补充关系。《解释(一)》构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解释框架在《解释(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补充。例如《解释(一)》已经对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有所涉及,但《解释(二)》通过对在网络环境下财产不当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行为的处理)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且情况不明等情况下财产分割进行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解释(二)》在《解释(一)》基础上深化对于一些新兴问题、特殊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定,使婚姻家庭纠纷在整体处理机制上不断丰富、详尽和更具备可操作性,在法律适用体系上愈发严密细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实施效果

一、积极方面

  • 司法裁判的明确性

    • 在《解释(二)》实施之前,面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模糊性。例如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房屋产权的认定并没有一个直接细致的依据。《解释(二)》的施行,提供了极为精准的裁判依据,使得法官能够快速、准确做出裁决,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例如在上述购房案例中法官可依据解释中综合考虑出资来源比例、家庭综合情况等明确产权归属及补偿。这种明确性减少了在同类案件中上诉、再审的概率,稳定了司法裁判结果的预期,维护了司法权威。

  • 引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 《解释(二)》明确重婚无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等规定对引领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念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当社会公众知晓出现上述情况会得到负面的法律评价和后果时,会在行为上更加谨慎。例如,夫妻一方知道将夫妻共同财产无正当理由赠与第三者是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己的行为。家庭关系的稳固性、纯洁性因此能够得到维护,社会的婚姻家庭文化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 对家庭财产关系合理配置和平等保护的作用

    • 《解释(二)》通过细致规定各种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财产分割原则以及补偿机制等,可以起到合理配置家庭财产关系的作用。无论是在夫妻关系正常情况下的财产规划预期,还是在离婚或者同居析产等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配,都遵循了公平、合理、平等保护原则。以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挥霍共同财产为例,规定保护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避免一方无故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这有助于每个家庭内部成员明确自己的财产权益边界,减少财产争斗、纠纷,加强家庭成员间对财产权益的信任和安全感。

二、有待改进的方面

  • 适用范围的前瞻性问题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家庭关系形态、财产形式不断涌现。当前的《解释(二)》可能难以面面俱到地涵盖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家庭关系争议。例如,目前虽然对网络直播打赏引起的家庭财产争议做出规定,但对于未来可能出现更复杂的虚拟现实(VR)产业、新兴人工智能交互场景下的家庭财产处分行为尚未可知。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出现一些现有解释不能直接适用的真空地带,需要后续不断补充完善。

  • 与传统理念和现代观念融合中的冲突处理难度

    • 《解释(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既要维护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又要顾及现代社会发展下的一些新思潮,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在对待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面的不同规则处理时,既要尊重传统婚姻制度(婚姻关系下有法定公示保护、更强的忠诚义务等)在财产规定上的不同,又要考虑现代社会中很多年轻人不结婚而选择长期同居这种社会现象下的权益均衡。如何在平衡传统婚姻价值与现代家庭新模式中做到既不违背传统家庭道德观念强力支撑下的法律根基,又适应现代社会不断求新、求变的社会关系需求,还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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