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宗教的核心價值是獨立自主自決?
選擇一條令自己痛苦甚至犠牲自己性命的道路是否「精神病患者」呢?對自私和自我中心的人,和那些竟然認為「基督教基本信仰核心價值」是「尊重個別生命的獨特自主自決」的人,或許是的,但對真正的基督徒,或至少揭過一下聖經的人,就知此說有多荒謬。
當被問及什麼是最大的誡命時,耶穌是這樣答的:
「你要全心、全性、全意愛主你的神。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條誡命。 第二條也和它相似,就是要愛人如己。 全部律法和先知書,都以這兩條誡命作為根據。」
馬太福音 22:37-40
聖經究竟那裏說基督宗教的核心價值是關於「我」的獨特自主自決呢?相反,耶穌明言,最大的誡命是愛:先是愛神,然後是愛人,而這愛,正如耶穌用他的生命揭示,有時甚至牽涉自我犧牲。基督宗教從來沒有教我們把自己放在一切之前,不顧旁人死活,一味只是堅持我的願望和想法。相反,我們要在神面前彼此服侍,彼此順服。
而且稍有接觸神學的人都知道,罪的其中一個面向,就是我們的「不由」自主:我想做的不去做,不想的反而去做(羅馬書第七章)。而且,在罪中的我們,我們的判斷和選擇其實都有待救贖,若放任我們「自主自決」,往往就會害己害人。
更甚者,就算救贖後也不代表我們從此就能自主自決:用保羅的說法,當我們不再是 #罪的奴僕時,就成了 #義的奴僕 (羅馬書);出埃及脫離法老的奴役後,不是在曠野 #無王管,而是要遵從以 #十誡 為首的律法。用保羅的說法,就是因為我們若沒有律法這老師(加拉太書),可能又會「自主自決」一堆大頭佛或大龍鳳出來。
(係呀,我知道我上面講既好唔精準,甚至好無新意 - 但鬼叫咁簡單既錯都犯,仲聲大夾惡咩?真係 #血已嘔)
究竟愛神/愛人直到犧牲自己是不是「精神病」呢?相信不少人或者都覺得耶穌是精神病,因此就將他釘死了。而作為上帝兒子的他,也沒有叫十二營天軍天使來維護他的「自主自決權」。
這個觀點就算在神學書以外,都有人明白,正如著名大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 Coleridge 曾在經典的「食人案例」中饒有深意地說:
「保存自己的性命一般都會被稱為一個責任,但有時犧牲自己的性命也是最明顯和最高的責任。戰爭充滿這樣的事例:人的責任是死去,而非活著。在船難時,船長對船員,或船員對乘客,或士兵對婦孺......責任會加諸這些人一個道德必須 (moral necessity),不是去保存性命,而是為他人犠牲....因此,我們不能說道德上有一個絕對和沒有限制的要求去保存自己的性命,[我不必引據經典去證明這個觀點],我只需要在我們這個基督教國家去提醒我們自己,那位我們宣稱跟隨的偉大榜樣 [ie 耶穌]。」
Lord Coleridge C.J.,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 判詞(筆者漢譯)
這就是我們的主:他放棄自己的「獨特自主自決」,令我們能有真正的 #自由 去愛上帝、愛人,跟隨他,學習作他的門徒 。
是的,「這話甚難,誰能聽呢?」,旁人大可以像昔日的跟隨者一樣離去,但我,和很多個在讀著這文章的你,應該早已決定跟隨這樣一位「痴痴地線」的主:那位「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住在我們中間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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