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可以租多貴?無效的內政部「社宅分級收費原則」
很久以前提過,台灣社會住宅的租金訂價標準非常混亂且粗糙,不只一國多制,而且越弱勢反而越住不起。可能很多人還記得去年明倫社宅的租金爭議,內政部酸台北市政府訂價太貴,柯文哲不甘示弱回嘴說中央沒給標準。
所以今年《住宅法》修法時,我們就倡議要中央訂一個社宅的計價基準,不要再各地隨便訂,也真的納入最後三讀版本裡了,以後理應可以像日本那樣給出一個明確有效的社宅租金公式。
既然法有明訂,內政部營建署就要開始規劃,結果初步版本真是令人大開眼界,因此前兩天我們與吳玉琴委員和江永昌委員合作開了公聽會,好好談一下這件事。
細節展開來講大家一定會睡著,就連剛剛記者打來採訪時都聽得有點迷糊,或許未來再另寫一篇談深入一點。簡單來說,營建署做了幾件事:
1.先限縮解釋,不訂社宅的「整體計價基準」,只限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社宅每坪租金上限,說要「保護弱勢」。
2.採用「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基準(以台北市來說是17668),但「最低生活費」是虛擬所得而不是實際所得,只是「政府覺得你應該每個月有這麼多錢」,實際上經濟弱勢不見得都有這個收入。
3.把標準訂的非常高,以台北市來說,租給弱勢的社宅每坪租金不超過552元就合格(計算公式為最低生活費*25%*8坪)。
這三件事情其實指向的是同一件事,就是「盡可能不要影響到現有的社宅租金訂價」。原因是如果今天中央訂標準要求地方某個社宅的租金調降以符合租金可負擔,那麼地方一定會跟中央要求補助,因為「是你要我降價的,那我的損失你當然要幫我補上」。
所以去年內政部酸台北市明倫社宅時,講得正氣凜然,嘴角全泡。結果明倫社宅14坪一房型給相當於低收的經濟弱勢戶,租金是6900;但按照今天營建署提出的標準,14坪*552=7728,中央訂的「標準」甚至比明倫社宅部分房型的租金還高。
簡單來說,中央批評地方社宅租太貴,但又不敢叫地方降價,因為中央不想補助地方。我就想問,中央當年嫌台北市租得太貴,結果中央訂的「保護弱勢」的租金標準反而比台北市還高,根本是一個幫現有社宅租金背書的沒用標準,那中央當年到底有什麼臉批評別人租金太貴啊?真的修法讓你限制地方社宅租金了,你也不想做啊。
附上最近招租的台北市新奇岩社宅,北市府第一階與第二階弱勢的租金與營建署租金上限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