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被拘留的在港德國人(四):人鎖起了,財產查封了,政府發大財...嗎? | 讓愛發電第二季
(本文根據史實及回憶錄,以書面中文創作,輔以香港粵文)
第一章:山雨欲來
第二章:我被拘留?還是度假?
第三章:逃出拘留營的唯一逃「獄」威龍
香港時間1939年9月3日晚上7時,在48小時最後通牒時限屆滿後,英國對德正式宣戰,而香港政府亦隨即將在港德國人拘押並帶往拘留營。在過去幾章中,主要圍繞著德國人自身的處境,不過針對大多以商人及專業人士身份處於香港的德國人,其背後所擁私人與公司財產之巨大,政府當然不會放過。不過,你以為香港政府會私吞這筆橫財時,歷史總會告訴你:There's always a catch!
香港政府明定的查封準則,除了將屬於德國人的私人財產,如存款、物業、汽車等,以及由德國人經營的商店及企業的財產扣起外,在宣戰一刻起仍存於或進口香港的所有德國貨物,宣戰後仍寄存於德國人商店的非德國貨品,以至宣戰後才售出的貨品 —— 即使買家不是德國人 —— 一律均被列為須查封的項目。
拘留在港德國人,正確來說(如之前章節所述)拘留適齡當兵的德國男性並監視其餘德國老弱婦孺,可視為防止他們在境內作間諜行為,以危害本土安全的保障措施,但為何要查封德國人的財產?當時的政策是避免德國(敵對國)轉移在境內的資產,特別是在香港內售賣德國產品的收益,阻止任何可能滋養敵對國戰爭開需的機會。
當時香港有為數不少由德國人經營的商店,亦有不少商店售賣由德國所生產的貨物,例如相機及顯微鏡等光學儀器(當時著名的 Leica 及 Contax 等光學儀器品牌,其產品暢銷於香港中上流社會階層中)。不同於部分在港德國人,能在預視戰爭來臨之濟在極短時間內成功離開香港,考慮到當時貨物運送主要依靠船運,且船期並非能在短期內安排得到,因而受制於其體積、數量及物流限制,難以在短短數日內立即轉移在港的所有德國貨物,只有少部分能夠轉移到澳門等中立地,其餘就只能在宣戰一刻,乖乖地留在倉庫中,連同尚未被轉移的其他德國人財產,一同等待「報窮官」[1] 安排處理。
這龐大的財產,耗時數月才能點算完畢。最終查封到的財產有多少已不可考,但可以藉由部分數據推測:只計及當時查封的數間在港的最大型德國洋行(包括「禪臣」(Siemssen & Co.)、「美最時」(C. Melchers GmbH & Co.)、「德孚」(Deutsche Farben Handelsgesellschaft (Waibel & Co.))、「謙信」(China Export, Import & Bank Co.)等)所擁有的貨物及存款,約值港幣三千萬元左右。當時的三千萬元,約為香港1939年進口貨物總值 [2] 的百分之五;若果按第二章所提及過的「一般華人熟練工人周薪約為七至十多元不等」作計算,三千萬元足以作為六萬多人的一年生計。
面對如此巨款,當時的香港政府意外地未有全部沒收,少部分現款被用作支付德國人拘留營的開銷,如食材供應(這亦解答了第二章提到的,為何當時的拘留營食材是由香港大酒店提供),以及用作被拘留德國人的「零用錢」(正如第二章所述,每人每星期二十港元)。除此以外的一切財產,包括經由政府拍賣所得的收益,全部都轉交由歐戰中立國在香港的代表監管,初期為荷蘭駐港領事,及後在1940年中,荷蘭被德國以「閃電戰」戰略佔領後,就改由當時尚對歐戰持中立立場的日本代理。
這筆德國人的財產,最後去向同樣不可考,不過觀乎香港在一年多後被日本攻佔,相信這筆財產最終都是落在日本的手中。至於他們有否將財產歸還給原本的擁有人……人都不在,如何去還?
哪到底這群被拘押的德國人最後去向如何?先前提到過「破壞」了拘留營內如度假般輕鬆氣氛的事情又是如何?(待續)
[1] 「報窮官」音譯自「Bankruptcy」,是一個過去曾經存在的香港司法職位,職能類近於現時「破產管理處」的角色,分別在於「破產管理處」是行政單位,而「報窮官」就屬司法單位。
[2] 1939年香港進口貨物約值港幣5.94億。
本章後記:
因為某些人的原故而被強制檢測,結論是會從工作、生活、以至情緒上都影響到表現,因而令這一章遲於計劃出現,謹此致歉。接下來將會是《二戰被拘留的在港德國人》的最後一章,再一次靠德國工程師 Gerhard Neumann 的回憶錄配以當時香港的華洋文報刊內容而成,預計會於聖誕日前完成。
在此之後應該會緊接一個新的歷史研究,講述的是另一群少數的德國人:二戰期間在華協助中國以及盟軍的德國人,而這位 Gerhard 亦是其中一員!之後會另文講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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