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倫罪不應廢除,更要擴充適用範圍

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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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過我所身處的社會文化現況,我認為反對亂倫的立場大致上仍然是合理的。以下我只會討論涉事者都是成人並自願的這一類亂倫。最重要的是,本文要旨不在於直接評價任何真實個案,而只探討一般的價值問題。

原文刊載於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作者︰MK Kong  難度︰★★☆☆☆   

 

  反對亂倫的立場是,即使是涉事者都是成人與自願也好,血親之間的性行為亦是不道德的。

  任何人都會認同,非自願的性行為便是強姦。因為只要受害者不自願,那任何性行為都會因為侵害了當事人的自主(autonomy)而犯上了嚴重錯誤,不論涉事人的關係實際為何。

  考慮過我所身處的社會文化現況,我認為反對亂倫的立場大致上仍然是合理的。以下我只會討論涉事者都是成人並自願的這一類亂倫。最重要的是,本文要旨不在於直接評價任何真實個案,而只探討一般的價值問題。

1. 解謬︰(a)自願的行為並不就是可允許、(b)「自願」證詞與彰顯自主的分別

  上一篇談嫖妓與賣淫的文章裡,我提出過一個容易被人忽略的要點 ──(a)自願的行為不一定就是可允許。例如,我們絕不會允許自願的奴隸與器官買賣。因為我們不難找到一些除了「自願」以外的理由來反對。自願的奴隸侵害了人的自主(詳細請見該文章),而器官買賣則經常直接導致死亡。

  不得不提,自願奴隸的例子還有一個與此處相關的重點︰(b)受害人的證詞裡說「自願」並不表示他/她的自主價值便得到彰顯。「自願」的證詞只是受害人自主得以尊重的其中一項證據,而這項證據與大部分證據都一樣,並不保證真相就是那一回事。我們可以有互相衝突的證據,因此會有選擇應該相信哪一些證據的問題。

  我想多舉另外兩個例子來說明(b):第一,一個決意想要戒毒的人,在毒癮發作的時候不斷說他自願想要吸食毒品。第二,一個家人被政府挾持着的人,面對鏡頭說他是自願被政府拘捕。

  從上面兩個例子裡,基於不同理由,我們都分別可以合理地相信他們其實不真正自主地做那些事情,縱使該證詞裡是說「自願」的。前者的自主受毒癮的生理折磨所影響,而後者的自主則被政府威脅。在這些影響下,他們各自的自主不得彰顯,甚至很可能遭侵害。

2. 亂倫如何危害人的自主︰家庭的壓力

  我認為,在家長/家庭壓力的影響下,人很多時都不能夠真正自主地與家人發生性行為。最明顯當然是與家長亂倫的例子。

  首先,家長對孩子的權力極大。在香港,家長的權力如下(註1)︰

(1)與子女同住並控制其日常教養的權利
(2)為子女的教育和宗教作決定的權利
(3)施加適度懲罰的權利
(4)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
(5)在法律程序中代子女行事的權利
(6)同意讓子女接受醫療的權利
(7)同意讓子女被領養的權利
(8)在法律條件的限制下,同意讓子女結婚的權利

  以上哪些權力與侵害成人的自主最相關?我會認為是教育、供養與懲罰相關的權利。

  現已成人的我們還是小孩時,所有最重要的價值觀、思考模式與行為,都由直接的家教或者模仿家長而慢慢習得。家長可以從漫長的教育裡影響我們成長之後的價值判斷。知道家長供養着我們後,我們心裡不只會感激家長的付出,亦會覺得欠了他們一份人情,因此我們長大後也會想要補償他們的付出。訓話、責怪與懲罰的教育之中,家長在孩子心裡的權威亦會建立起來。即使長大成人,我們對他們的敬意也不會輕易退卻,甚至想要維護家長在我們心目中的可敬形象。

  承接上面的分析,至少在三種亂倫的可能情況裡,我們真正的自主會受家長影響而不能夠得以彰顯,甚至受損:第一,我們的價值判斷可能會被家長的漫長教育所扭曲,以致我們長大後會非理性地認為,自己應該願意與家長發生性關係。第二,應該補償供養之恩的想法,可能會使我們選擇默默承受被家長性侵犯。第三,在服從家長的權威或者想要維護家長形象的心理枷鎖之下,我們可能會選擇啞忍,甚或扭曲家長性侵自己的事實。

  上面是從家長權力如何可能影響成人自主的分析。當小孩長大變得經濟獨立,家長變得年老、失去經濟能力的時候,部分上述的情況有可能會倒轉過來。年老家長的自主可能會被已成年的子女所侵害。當然,家長的思想鮮會受小孩塑造與教育,但家庭中的權力狀況仍然可能倒轉過來。

  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家庭的影響 ── 「家庭」是我們不願破壞的重要價值。家經常就是人的最後精神依靠,我們心理上根本難以去嚴厲責怪父母或者家人,遑論將家人當成為強姦犯!即使我們知道家人犯了與亂倫無關的事,我們也不會很願意供認他們出來。根本地說,我們不想親手破壞自己所珍重的家庭關係。所以,可能即使受害人明知家人性侵犯了自己,受害人仍然不願意去指證家人,深怕自己一手破壞了家庭。因此,施害者可能會利用這種情況侵犯他人。

  我們可以再考慮一些似乎是類同的情況,以說明問題所在。道德上,某些職業因為有權威,或者服務對象的狀態通常特別脆弱,從業者不應該與服務對象發生性關係,否則便會有恃着權威之便而去誘姦他人之嫌。比如醫生與病人、社工/老師與學生、警察與報案人的關係。

  不過,相比起家長,這些職業對當事人的影響與權力於各方面都要少得多。所以,我們一般會覺得,只要在某些合理的時間限制,例如服務完結後隔了一段時間,雙方發展出親密關係也未為不可。

  我先在此作一個小總結:我認為,任何合理的社會必須要防止家長濫權。防止家長深謀遠慮地性侵害,十分重要。亂倫罪似乎就是一項可行而且應該要滿足如此要求的法律措施。(註2)

3. 亂倫罪不應廢除,更要擴充適用範圍

  按照上面的分析,其實只要是掌管孩子長成的監護人,其行為亦應受亂倫罪相關法例所限制,不論監護人與孩子有沒有真正的親緣關係,也不論那親緣關係有多遠。準確地說,如果亂倫罪的道德基礎是與上述分析所指一致的話,那麼即使沒有親緣關係的「家庭」與「家人」,亦應該同樣受到亂倫罪所制約,以防止同樣的濫權行為。

  有人可能會指出,我的分析反映了亂倫罪以血緣來劃分法律的涵蓋範圍,正正是武斷而不合理。血緣根本並非家庭濫權問題的必要條件,因為即使沒有血緣關係的監護人也可以犯同樣的事。我部分同意這個說法,但我想點明,亂倫罪以血緣來劃分該法律的涵蓋範圍,在考慮過社會現況之後,可能是最方便並可接受的做法。顯而易見,我們的社會仍然是以血緣來界定家庭與養育的責任。因此,我們的法律同樣以血緣來去界定如何限制家庭的權力,本不會叫人驚訝。

  試想像我們身處在另一個想像的社會,例如柏拉圖的理想國。那裡所有人一出生就要與生父母分離,然後被帶去國家育兒所給撫養成人。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任何育兒所的職員都會受到法律的監管,以防止濫權。我們更會預期職員不能夠乘職業與權威之便,與小孩建立目的是為了成長後交歡的感情深厚親密關係。如果那裡有合理的制度,這種濫權行動必定為法律不允許。現在回到我們所身處的現實社會。想像情況裡的「育兒所的職員」角色,一般就是我們的血親。我們難道不會預期應有同樣的法律嗎?

  當然,我們可以將以血緣為界的亂倫法例改變成類似「養育某人成長的監護人與其一夥人,不得與該人發生性行為與成婚」的條文,尤其如果我們的社會習慣有所變動,例如社會文化轉變使得親緣與養育家庭的關係漸遠,而極端的例子是走向柏拉圖的理想國制度。不過,我們要小心考慮現實的社會狀況是如何。如果政府現在決定取締既有的亂倫法例,這肯定會被一些惡劣的傳媒炒作成「廢止亂倫罪」,更可能會造成大眾對「法律放寬亂倫」或容許家長濫權的錯覺。這樣的改動最後可能改善法例不成,反而弄巧成拙。

  所以,要修補這個缺口,我建議將亂倫的法例直接擴充至適用於「沒有血親的監護人」,確保能夠阻嚇沒有血親的監護人,從而杜絕濫用家長/養育權力。

4. 特殊例子仍然存在,但不應因此廢除亂倫罪

  當然,還有一類特殊例子不能夠在上述的建議中得到處理。

  我們可以設想一些在真正自主交合的亂倫情況。例如,涉事雙方根本已經失散多年,他/她們更加非由其中一方來養育成人,因此絕對不會牽涉家長濫權。那麼,即使根據上述的分析,這個亂倫情況也沒有任何不道德的地方。法律不應該禁止這種的親緣性關係。而撇除生育的問題(假設他們不能生育),我完全同意,這些個別例子裡沒有道德問題。

  然而,我認為這不表示社會就應該廢止亂倫罪。基於上述提出的理由,亂倫罪是現行阻止家庭濫權的方法,有其社會功能。要處理這些特殊個案,殺雞焉用牛刀?我大膽猜想,較合適的做法可能是交由文明社會的法官行使量刑的智慧。如果情況特殊,政府甚或可以在得到社會共識後立專法處理。

 

註1:參考了香港勞工及福利局在 2011 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監護權的解釋文件。

註2︰這裡主要的論點未能夠直接應用到兄弟姊妹的例子,但部分論點似乎仍然適用於兄弟姊妹的關係。例如在個別兄弟姊妹的權力較大的家庭裡,權力的問題仍存在。另外,受害人不情願破壞家庭的心理壓力時,這論據也適用。唯篇幅所限,請讀者自行斟酌。

 

後記︰為何面對完全道德的特殊亂倫例子,仍不建議廢除現有的亂倫罪或者以訂立其他法律去阻止家長濫權?

文章其實已經寫了三個論點,只是沒有在文末再補上,現在再重申一次:

1. 修訂或甚廢除法例所帶來的社會效果都要小心考慮,否則可能弄巧成拙。

2. 現今社會以血緣界定權力,同樣以血緣界定權力的限制,是合乎情理。

3. 似乎有其他可行做法可以處理特殊例子。包括另立專法。

 

如果最後這三點都不成立,會如何?大不了真的建議修訂亂倫罪吧。大概的修訂方向亦已經可以見於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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