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五問
近幾日,因為一位叫鄭爽的明星讓「代孕」成為了被頻繁討論的社會議題。我不太關心演藝界,並沒有跟上這一次的熱潮,直到在端傳媒看到反代孕狂潮的偏見:隱身權貴、失足孕媽,和成為眾矢之的男同性戀?才驚覺原來有這樣的討論。在閱讀此文後,我整理了幾個有關代孕的問題和回答來和大家討論分享。
生育權可以用來作為支持代孕的理由嗎?
在此文中,作者反覆提及了一項基本人權「生育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所有人,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作者認為既然生育權是屬於公民的權利,那這項權利自然就不應該只屬於已結締關係的夫妻而是應該屬於全體公民,不管其婚姻狀態如何不管其選擇何種結合形式。這不由得讓我想到這和左派使用「婚姻自由」作為對同婚的支持何其相似。
因為各國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其中的婚姻自由成為了公認的基本人權之一。但婚姻自由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是我們一般人理解的「在現有婚姻制度下選擇結婚與否的自由」還是如一些左派的理解「人有選擇婚姻制度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寫道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可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婚姻自由其實指的是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下是否結婚的自由,而並不是選擇婚姻制度的自由。其實即便我們不去看原文單從世界人權宣言的發表時間也能推斷出這個結論。在2004,一百四十九個國家簽署的多哈宣言再一次重申《世界人權宣言》中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讓關於「婚姻自由」的解釋徹底失去了討論空間。
而關於生育權的討論有著幾乎一模一樣的問題。生育權首次得到確認是在1968年於德黑蘭舉辦的國際人權會議上。這份「國際人權會議最後文件」也被稱為德黑蘭宣言,在第十六段中寫道
父母享有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数量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而在隔年,1969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再次重申這一點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全体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和少年的成长和幸福所需的固有环境,应得到帮助和保护,以便它可以充分承担其在社会中的各种责任。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這兩份文件如同04年的多哈宣言一樣完全消弭關於了「生育權」含義的爭論空間。被認為是基本人權的生育權僅僅包含「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而並不是所有人。把生育權說成為「國家應該幫助其公民實現生育的自由」是一種錯誤的,望文生義的解釋。用人人都享有生育權來作為支持部分代孕的論據是行不通的。
同性戀是代孕的代表性群體嗎?
在此文中,作者強烈反對將同性戀視為代孕的代表性群體,認為這是反代孕狂潮的不理性偏見。作者為此給出的論據是
在《澎湃》的采访中她说,调研的中介表示,绝大多数代孕客户是不孕不育的异性恋夫妇,少部分是同性恋,另有少部分单身生育。
這樣的論述又給我一種似曾相識之感。在愛滋病議題上,一些左翼同樣強烈反對將愛滋病視為代表性群體,並稱這是一種刻意的污名化。他們給出的論據同樣是,感染愛滋病的同性戀人數要比其他群體少甚至少得多。
這樣的論述,或者說為他們辯護的群體故意忽視的一點是,同性戀的人數要遠遠少於其他群體的數量。如果只單純地比較人數,那同性戀群體一定是較少的一方。但是如果看比率計算概率的話,從事同性性行為的男性感染愛滋的機率是一般人的19倍!而在一些特定地區,男男性行為導致的新增數甚至是超過50%的。比如荷蘭MSM就高達64%。台灣2020年,新增愛滋總數是1392,男男性行為為1106,佔比高達80%。這也難怪醫學背景的副總統賴清德會說「現在愛滋病病人的主要來源是同性戀」
而在代孕的問題上,雖然我們可以判斷同性戀代孕要比其他群體少,但是由於缺乏統計,我們並不知道雙方的確切比例。不過,原文中提到的一個大陸最大的同性戀交友軟體Blued曾在2016年公佈了一份「2015Blued大数据白皮书」。在這份白皮書中有提及同性戀關於代孕的意願。
数据显示,30%左右的受访者表示会考虑海外代孕服务。有40%的男“同志”考虑接受这一服务,比例超过女“同志”。
如果再考慮到海外代孕的昂貴價格和成本,這個比例最高可能上升到60%。無獨有偶,2011 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對同性戀家庭做了調查,發現同性戀家庭的孩子59%是Biological,收養只佔10%。Biological不等於代孕,不過可以當作一個上限來看待。但不管是40%還是60%,這個比例都遠遠超過其他群體的代孕意願,這也讓同性戀群體稱為「支持代孕」的主要群體之一。可以說,不孕不育夫婦和同性戀就是支持代孕的代表性群體。
代孕會帶來公共利益嗎?
代孕支持方的主要論點是,代孕會提高生育率所以它是能帶來公共利益的。這樣的論述未免太過於薄弱。生育率的提高對於生育率不高的國家來說當然是有利的,但是提高1%是提高,提高0.001%也是提高,支持方應該給出一個估計數字才好讓公民去評估總體的利弊。
我沒有找到相關的研究和計算。不過,根據「地下代孕市场调查」一文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从事代孕中介生意的公司所提供套餐基本均宣称可“包成功,包性别”,同时也有“不包成功”的套餐可供选择,几种套餐价格从50余万元到百万元出头不等。
這樣相對於大陸居民收入極為高昂的價格並不出乎我們的意料。因為代孕費用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來購買代孕媽媽的時間。為了確保生產的順利,在懷孕的9-10個月間,代孕母親一般都不會從事其他工作,甚至會被部分的限制人身自由。而這一部分就需要代孕服務購買者來補償。正因如此,越是經濟發達的地方,越是人工成本高的地方,代孕的價格就越是高昂。可以說,有能力承擔代孕費用的群體只會是極少數人,這並不會隨著整體收入的提高而改變。基於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這項只有少數人有意願並能夠承擔的服務對於提高生育率的貢獻是不太明顯的。
相反,代孕帶來的公共利益微乎其微,但它卻帶來了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比如,道德倫理問題,女性壓迫問題,新型剝削問題,人口販賣問題,優生學問題,嬰兒遺棄問題,嬰兒心理醫學問題,對私人領域的剝削等等。不難看出,代孕帶來的收益是遠遠小於它帶來的問題的。即使單純從功利的角度考慮,代孕也不應該被合法化。
代孕是自願和公平的嗎?
一些代孕支持者會主張一種比較古老的極右翼論調,因為你簽署了合同,所以這是自願和公平的。這樣的說法在今天已經不再是需要嚴肅對待和反駁的論點了,原文的作者對此也持反對的態度,認同「貧困下的選擇並不能稱之為自願」。但作者卻提出了一個非常奇怪的說法
李在洲的田野调查说明,代孕妈妈其实有主观能动性,不一定全部都是被压迫、被剥削的生育奴隶。首先,她们不是绝对贫困的社会最底层。很多代孕妈妈来自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拥有初中到高中学历,并且做过打工妹、农民工或者开过小店。其次,短期内的经济诉求是她们做代孕母亲的主要动机:欠债或者家人重病时,代孕对她们而言是挣钱最快的选择。
我當然同意「貧困下的選擇」中的貧困應該有一個界線,我們對於「貧困選擇」的同情也應該有一個邊界。但用「不是絕對的貧困底層」當作界線那真是太高了。今年,大陸非法武裝團體高調宣佈農村人口全部脫貧。但是我們要注意,大陸非法武裝團體的貧困線(2017)是年純收入2300元。這個標準實在是太低太低了。如果按照國際5.5的標準大陸大概還有2億左右的貧困人口。用「年收入高於2300元」來證明他們並不是為貧窮所迫真是太不可思議了。
簽署合同並不直接等於公平,它的前提條件是,簽約的雙方對於合同條款以及自己的付出和收益都有比較清晰的認識。而對代孕母親,特別是第一次從事此行業的人,她們既不了解生育的艱辛和壓力,更不了解對自己產下的嬰兒會產生強烈的難以割捨的感情。在這種情況下,她們又怎麼能清楚地判斷怎麼樣的價格對她們而言是合理的呢?這樣的簽約又怎麼談的上是公平的呢?
也正因為此,代孕行業經常發生代孕母親生產後毀約的情況。即便她們為貧窮所迫,即便養育一個孩子會加重她們的經濟負擔,但她們卻依然出於母愛的本能拒絕和孩子分離。如果她們事先就知道會有這樣的情感,我不認為她們會簽署合約。
代孕道德嗎?
母親對於自己孩子的情感來自於哪裡呢?如果我們以血緣做為答案的話恐怕漏洞太多。我們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同樣有血緣關係的父親並不被認為有同樣強烈的情感。我們也沒辦法解釋,為什麼代孕母親對於沒有血緣的孩子同樣會產生強烈的情感。
我們是否應該拋開血緣從孕育本身去尋找答案呢?胎兒在母親體內成長,它的存活全然依靠母體。兩條生命在長達九個月的時間內共同呼吸,共同進食,它們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互相感受對方生命的氣息,共享彼此的情緒和秘密。也許,正是這段奇妙的共生經歷讓母親把新生的嬰兒視為自己生命的分離,產生了強烈的保護慾和不願意分開的情感。
我們認可母子間的感情,我們讚嘆並神話母親對孩子的愛,我們把對母愛的強制剝奪視為最殘忍和最不道德的事。既然血緣並不是感情的來源,我們又怎麼能以血緣為藉口去否定代孕母親對嬰兒的感情呢?我們又怎麼能忍受以金錢去補償對母愛的剝奪呢?人類的尊嚴來自於對道德的堅持和自我約束而不是對慾望的放縱。如果我們依然堅持人類有所謂的尊嚴,我們就絕不應該接受這樣的羞辱。
結語
功利,自願和道德,這三個是關於代孕的主要爭論方向。而在我看來,在每一個方向上的爭論都是不利於代孕一方的。也因此,我不認為有開放代孕的必要,也不認為「部分開放代孕」是有前景的。那些持有「反對一切代孕」,態度簡單化的群體或許存在一些如原文所指責的「汹涌的舆论情绪、偏颇的集体认知」的現象,但不應該忽略的是,他們的態度背後是一整套完整的論述體系和理性的分析。如果持有不一樣的態度,比如「反对代孕的狂潮,逐步升级为反对一切合法代孕可能性讨论的偏执。」,與其高高在上的做羞辱狀還不如去挑戰他們背後的論述和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