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如何申請離婚?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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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生活不如意,雙方無能為力,也許可考慮最後一步:申請離婚。究竟可用什麼理據申請離婚?程序為何?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莊子.大宗師》,又或者如周星馳在《賭俠》中所唱,「逝去感情如何留得住…?」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數字,2020 年香港約有 27,000 對新人共諧連理,但亦有約 16,000 對夫妻獲法庭准許離婚。

如果婚姻生活不如意,雙方無能為力,也許可考慮最後一步:申請離婚。究竟可用什麼理據申請離婚?程序為何?

誰可申請離婚?

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離婚,但該婚姻必須符合以下 3 個條件其中一個:

  1. 在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以香港作為居籍(即視香港為他/她「永久的家」(permanent home)

  2. 在申請當日之前 3 年內,婚姻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 在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於香港有密切聯繫

怎樣才可離婚?

香港的離婚申請,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處理。《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訂明,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需滿足以下 5 個條件其中一個 (第11A條):

  • 配偶曾與他人通姦,而離婚申請人無法忍受與其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離婚申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其共同生活 (「不合理行為」)

  • 雙方均同意離婚下,分居最少連續 1 年

  • 連續分居 2 年

  • 配偶「遺棄」離婚申請人最少連續 1 年

第12條訂明,除非有特殊情況,結婚後 1 年內不允許離婚。

一般而言,基於「不合理行為」和「分居」提出離婚較常見。若指控通姦,則須將第三者也列為訴訟的一方 (第14條),並且需要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確有發生過性行為。

宣布婚姻無效?

美劇《Friends》第 5 季結局中,Ross 和 Rachel 在拉斯維加斯醉酒後意外結婚。「離婚老手」Ross 指他們並不需要離婚,只需要申請「annulment」(宣布婚姻無效)。香港的法律下,也有類似的機制。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20條,若有以下任何情況,法庭可判處婚姻無效:

  • 婚姻雙方是近親 (詳見《婚姻條例》附表5)

  • 婚姻任何一方不足16歲

  • 婚姻任何一方已經結婚

  • 婚姻的雙方並非一男一女(註*)

  • 婚姻任何一方無能力圓房

  • 配偶拒絕圓房

  • 婚姻任何一方因威逼、誤會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並非有效地同意結婚

  • 婚姻任何一方因精神紊亂而不適宜結婚

  • 配偶在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

  • 配偶在結婚時懷有他人的孩子

離婚的程序

若雙方同意離婚,可共同向法庭提交一份《共同申請書》申請離婚。若單方面提出申請,則需向法庭提交一份《離婚呈請書》。《申請書》或《呈請書》中須列明離婚依賴的事實 (上述 5 個條件之一)。兩份文件都可以在《婚姻訴訟規則》的附表中找到,司法機構網站亦有可供下載的 Word 版本。

若雙方不爭議離婚依賴的事實,則法庭可直接批出暫准離婚令 (decree nisi)。如有爭議則法庭需先審議該問題。一般而言,離婚雙方較少爭議這個事實問題。

獲頒暫准離婚令 6 星期後,離婚申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絕對離婚令 (decree absolute),正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但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如果婚姻涉及任何子女,則法庭必須滿意有關子女的安排才會頒發絕對離婚令。

註*:終院 2013 年裁定,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可按其重置性別與異性結婚 (見: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16 HKCFAR 112)。另外,另一宗由「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提出,關於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案件,於 2022 年 10 月獲頒終審上訴許可,訂於 2023 年 6 月 28 日進行正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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