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破產」?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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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由債權人提出呈請至到法庭頒下破產令,中間牽涉甚麼法律程序?一旦被頒令破產,紀錄會否公開?當事人又能否上訴呢?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近年有公眾人士「被呈請破產」,例如前區議員張秀賢及《香港01》母公司創辦人于品海。其實破產是甚麼意思?常聽到「8 年後又一條好漢」,背後又有甚麼含意?若被頒令破產,對個人生活有甚麼影響?

根據《破產條例》,由債權人提出呈請至到法庭頒下破產令,中間牽涉甚麼法律程序?一旦被頒令破產,紀錄會否公開?當事人又能否上訴呢?

法定破產程序有何目的?

按破產管理署的簡介,破產(bankruptcy)是法律程序,是當負債者無力還債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而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負債者的資產(如有),可公平並有序地由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

法律上,破產程序是由一份呈請(petition)展開。呈請一般是由「債主」(即呈請人/債權人)針對「債仔」(即債務人)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亦可以由「債仔」自行提出。呈請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名稱、地址,以及債項(例如金額和合約)等基本資料。

呈請一般須要符合指定條件,例如:

  • 債項金額不少於 $10,000

  • 「債仔」看似無力償債

  • 沒有待處理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申請

當中,要證明債仔看似無力償債,常見方法就是由債主向債仔,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3 星期之後債仔仍沒還款。所以實際上,不少破產程序是由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展開。

債仔如何反對破產呈請?

當債主將呈請和其他有關文件,提交法庭、送達債仔和破產管理署,並繳付法庭和破產管理署的費用之後,法庭就會安排聆訊日期。一般而言,假如債仔不反對破產,或甚至「直接失蹤」(例如不回應文件、不到庭應訊),那麼法庭便有機會直接決定是否頒令破產。

假如債仔反對破產,那麼法庭便會命令雙方提交書面理由及證據,並排期開庭,聽取雙方(親自或由律師代表)陳詞,再決定是否頒令破產。

反對破產呈請時,債仔可以提出不同的理由,視乎案情,有效的理由包括指呈請沒有有效送達予他、呈請的內容不足夠或不準確、自己有能力還款,或債主無理地拒絕自己提供抵押的提議。

當中,債仔有能力還款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已向債主提供,能抵銷債項的「抵押/保證」(英文是 security;例如是物業、股份)。假如債仔提出足夠證據,顯示該「抵押/保證」的價值,等於甚至超過整筆債項,那麼法庭便有機會駁回債主的破產呈請,因為債主可透過沒收甚至變賣該「抵押/保證」回收欠款。

例如在于品海破產案中,于一方指他欠下建銀國際的債款,已有名下股份作抵押,而股份價值多於債款,所以債項獲「完全保證」(fully secured)。不過高院認為于一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例如估值報告不完整,而且欠缺財務報表等,因而頒令破產。

破產紀錄會否公布?

另一個常見的反對理由,是對債項提出爭議,例如根本不存在欠款、真正的債仔另有其人,或者債仔是在被欺騙、誤導或者精神狀況受影響下簽署合約。

假如債仔提出足夠證據,顯示債項有爭議,而該爭議是實質、非無關痛養,那麼法庭便有機會駁回呈請(但不是直接裁定債仔毋須負責債項,債主可循其他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正式判決)。

在沒反對或反對失敗的情況下,只要呈請符合法律要求,法庭便會頒令破產,債仔會成為破產人。敗訴的債仔有權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破產令須刊憲公布,而個人破產紀錄也會列入破產管理署的登記冊,公眾可以付費查閱。

破產後不可搭的士、去旅行?

那麼被頒令破產之後,對個人生活有何影響?

首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獲委任合資格人士,破產人無權選擇)會成為受託人,接管破產人的資產甚至收入,扣除合理生活開支等費用後,如有餘額,會分配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破產人有責任與受託人合作,出席會面、移交資產及提供收支和債項等資料,停用信用卡、銀行等財務機構帳戶,避免進一步借貸,亦不能自行向債權人還款;亦受限制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擔任公司董事。

破產人的日常開支亦會受限制,例如不應乘的士、到外地旅行。如有買人壽保險,受託人通常亦不會容許繼續供款。

而對債主(不論是否呈請人)而言,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得對破產人開始或繼續任何法律程序。債權人亦必須向受託人提交債權證明表(proof of debt)及證據作登記,方有機會獲分配破產人的資產。

破產令何時可以解除?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不反對,破產令會在 4 年(首次破產)或 5 年(再次破產)後解除。但若有反對(破產人可抗辯)而法院最終接納,破產期可被延長至最長 8 年。當破產令解除之後,債仔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某些指定的債項,例如人身傷亡賠償除外)。

受託人或債權人可提出的反對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不令人滿意、在知悉無力償債後仍繼續營商、干犯指定的破產罪行,或沒有為受託人準備入息及財產的周年報告等。

破產相關的刑事罪行

破產亦有一些相關的刑事罪行,例如破產人在呈請提出前 12 個月內,或在呈請提出後,移走相關的財產、簿冊或文件,或在破產期間獲得不少於 $100 的信貸,而沒告知對方破產未解除等,可判囚兩年。而債權人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亦可判罰款或監禁。

破產 VS 清盤

與破產類似的法律程序還有清盤(winding up),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管。個人(包括獨資東主、合夥人,或有限公司的個人股東)都可「被破產」;而有限公司則可「被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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