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由| 絕對自由之虞
我這個人偶爾極端,按照慣例,引起不適請隨意謾駡。
A 極端事件
比方説有一位年輕女性,在幾十年前去印度旅遊,不聽身邊朋友的勸告,執意穿著暴露地去某個偏遠小城坐公交車,最後被一群印度男性强暴。
這其中,去印度旅遊是她的自由,去印度坐公交車也是她的自由,穿著暴露地在印度坐公交車依然是她的自由,並且是她受當地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所以以上,她的行爲沒有任何所謂的“錯”,她只是在爲一個成熟的强暴環境提供了一個必要條件。
使“被强暴”成爲既定結果的,並不是只有當地的强暴文化,個中也包含了相信正義或法律一定覆蓋强暴文化的單純的人們。
現實也是如此,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正義的事,我們爲什麽不能做?當然能做,只是做完要承擔與實際情況(語境)相符的風險。比如對於同一條法律: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在美國的語境下就是要監視你是不是恐怖主義;在中國的語境下就是要給外國看我們有紙面上的人權,在某人造島嶼上的私建國家的語境下就是我想説什麽説什麽。
所以説,排除語境的自由,是沒有考慮偶性規則的絕對自由,其與非個人的意志的聯係愈多,偶性就愈多,這種絕對自由就愈不適用。反之在特定語境下,施行絕對自由的過程是合理的,但所需承擔的後果,是可能與實施該自由行爲的價值極不對等的。
B 極端語境
那麽一個生於孤島有自主意志人在這片孤島上生存,沒有通訊或社交,他是否存在絕對自由的可能性呢?甚至可以把這個語境推廣到極端條件下,這個有自主意識的人生於並存在於虛空時,他是否有行使絕對自由行爲的合理性呢?
首先,這個人“能”做的事被語境局限了,推廣後更是局限在自己本身。其次,與主體產生互動的非個人意志被阻斷了,偶性消失了,即理論上,絕對自由在所有可做事情的範圍內,都是適用的。再次,推廣後的語境中,沒有任何外在事件作爲後果。
所以看起來,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可承擔的外在後果。
但是既然,極端語境把行爲對象限制在自身身上,就仍然存在相對於自身的後果:自殘或自殺是否具有道義上的合理性呢?
這就取決於一個分歧,人是否有相對自己身體的絕對自主權,道義上我更偏向於沒有,因爲身體既不與精神一體,又不絕對從屬於精神,所以即使個人有能力行駛對自身的自主“能力”,但在道義上並不適用相應的“權力”。
所以在道義上,人仍然沒有行使絕對自由的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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