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醒才想起
可以說嗎?
在從知本回高雄的路程中,同行的好友小白和正在開車的室友K,熱烈的討論十月要再去哪裡放鬆旅遊,在幾個旅遊勝地的討論中,聽到了也能夠泡溫泉的宜蘭。
「宜蘭,礁溪嗎?」
我在副座調整了一下身體的角度,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坐得太久不舒適,還是想起這個地名感到難受。
小白很興奮地回答後,繼續又提出幾個可能,日月潭之類的。
我沒有停頓太久,就提出了不想去礁溪的要求。
明明已經分開了五年之久,卻還是記得八、九年前前男友在礁溪、在那間溫泉會館的隔壁房間,把生殖器插入了另一個女人的身體裡;但最難受的事情並不是他的身體被別人使用,而是女人在那之前、那一天,以及那之後的行為,都像極了某一種示威。
細節就,略過好了。
我簡單的告訴車上的人,在礁溪那天,有個女人把前男友帶去了隔壁房間做莫名其妙的事(好友小白描述性關係的方式,很可愛)他們驚呼,但也很快建議我要let it go。
我知道,其實已經不那麼生氣了,只是沒有想再去那個地方;泡溫泉哪裡不能泡呢?對我來說,這個地方讓我不舒服的是,那次旅行本該是我和前男友的美好回憶,現在回想起來我卻只記得她笑嘻嘻地說:
「讓黑子睡吧,我們下樓去玩。」然後就把前男友帶去了她的房間。
原來礁溪在我心裡是一個小傷口,沒有被提議重遊,我也沒有想起,不想矯情的說,啊、總有一天還能夠再去的,畢竟如我前面所述,泡溫泉哪裡不可以?南部的溫泉我都還沒全數拜訪過,這個會刺痛人的地方,順序很能夠往後擺放吧。
註:用『身體被使用』的說法是接近我當時的價值觀,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在尊重伴侶的情況下要怎麼使用是個人的自由。
當然對方當時並沒有尊重我,事情發生的幾個月後,我才陰錯陽差發現他和女人有交往,他才坦承那天女人拉著他去隔壁,是去『使用他』,在那天之後也藉著車友的名義出門使用了好幾次,嗯。
這件事情對當時的我打擊很大,我心裡想:
『我不要這個時候分手,我不要一個人痛苦的面對被背叛,我要在他身邊復原,然後甩了他。』於是繼續跟前男友死拖活賴著,也度過了其他美好的幾年,結果最後真的甩了他,不是帶著報復的心情,就剛好,應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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