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了你的手,就是恋人?
并不是每一段恋爱,都从明确的宣告开始。
有时候,简单的默许举动,就是恋人关系的确定。
想象一下,追求你许久的Ta和你走在夜晚被路灯照得昏黄的小街上,略有心动的你轻轻牵了Ta的手,没有说一句话,仿佛也不需要说任何话。你没有也不需要宣告这是恋爱关系的开始;你没有也更不需要宣告,恋人就是Ta。你深知,牵手带来的就是你们成为恋人的标志。(A)
也再想象一下,同样是追求你许久的Ta和你走在那条昏黄的小街,并没有太心动的你穿着一双不怎么舒服的新鞋子。没有说一句话,但是你知道,你需要Ta牵扶一下,脚痛难受。你深知,如果你牵了Ta的手,带来的极可能是Ta认为这是你们恋爱关系的开始。难受的你没办法了,只能先牵了Ta的手,然后再对Ta解释,牵手并不是你们成为恋人的标志。(B)
故事A和故事B,改编自科罗拉多大学哲学系教授David Boonin的书,A Defense of Abortion, 《辩护堕胎》。不谈堕胎,Boonin对两个故事的分析也是充满趣味。
直觉上我们都相信,故事A中的你,显然是给出了默许的同意,也就是在没有明确宣告的情况下同意与你的Ta确定恋爱关系。之所以是默许,正如故事中所描述的那样,你并没有明确说出关系确立的同意,甚至也没有明确指出确立关系的对象,在我们的恋爱习惯中,牵手承担了这种默许同意的标志作用。再进一步,在故事里,你并没有被Ta强迫威胁着牵了Ta的手,你也知道牵手会带来Ta相信这是你们恋人关系的开始,而且的确这使Ta相信了。所以说,默许同意的有效,包括了这三个基本的条件:自愿、预知,以及引起。
但是,为什么在故事B中,你牵了Ta的手,并不代表了你的默许同意呢?你过后仍然可以很好地解释清楚,为什么呢?我们看看,故事B中的你,同样没有被强迫威胁牵了Ta的手,你也知道牵手会带来Ta相信这是你们恋人关系的开始,而且,让我们假设,在那么一瞬间,这的确使Ta如此相信了。自愿、预知,以及引起三个条件都具备了,怎么你牵了Ta的手,就可以不是默认同意成为Ta的恋人呢?Ta若是生气了,误解该如何消除?
说起条件,我们大概都曾经学过,条件包括两种,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在条件句“如果P,那么Q”中,我们会说P是Q的充分条件,而Q是P的必要条件。意思就是,当P这个条件得到满足的话,Q自然就会出现;而万一Q没有得到满足,P就不可能出现。
上面提到的自愿、预知,以及引起,我们说是默认同意的三个条件。但这三个是默认同意的什么条件?事实上,故事A和故事B的区别,正正是要说明,这三个只是默认同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默认同意的充分条件。我们想一想,如果在故事A里面,Ta用武力强迫你牵起Ta的手,能够算作你默认同意成为Ta的恋人吗?不会的。所以说,当自愿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默认同意也没有出现。预知和引起也是一样。也就是说,这三个是默认同意的必要条件。但是,故事B之所以与故事A不同,就算自愿、预知,以及引起三个条件都满足了,默认同意仍然不会出现,这意味着这三个并不是默认同意的充分条件。
现在我们问一下,干嘛要谈故事A和故事B?坑在哪里?
我们回想一下,有多少次当女生独自走夜路遇到危险的时候,舆论中总会有谴责女生的声音。或者每次当女生被性骚扰的时候,总有人会探问,她是不是穿得很暴露。我们不能每次都对这些人嗤之以鼻,扔一句“无知”“直男癌”就算了。那该怎么说服这些人,他们的谴责和探问,逻辑上有问题呢?
就算当一个女生(真的)自愿独自走夜路,也知道,在这个社会上有坏人会抢劫或侵害独自走夜路的女生,甚至我们大方地认为,这个女生独自走夜路引起了这个坏人的抢劫或侵害行为。正如在故事B那样,这些条件都满足了,也完全不能证明,女生默认同意了坏人可以来抢劫和侵害。
当一个女生自愿穿着的性感,也知道这个社会上有坏人会性骚扰穿着性感的女生,甚至我们大方地认为,这个女生穿着性感引起了那个坏人的性骚扰。结论仍然是,这完全不能证明,女生允许了坏人的骚扰。
正如牵了你的手,并不能证明我就是你的恋人一样,女生自愿独自走夜路,自愿穿着性感,也完全无法证明女生给了侵害者默许,自然不应该为这些坏事情的发生负责任,当然就不应该受到谴责了。
最后,我自愿到你家过夜,也知道这样可能会引起你跟我发生性行为,也甚至真的引起你想跟我发生性行为,这完全不等于我默许同意了。这时候,请认真询问我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