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是一種正字標記?
同步刊登於 台灣教會公報社
經過一堆自稱基督徒的人都「出事」,包含藝人王力宏、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建商豐邑建設等,我們真的要提高警覺,請不要誤會我的意思,我不是說基督徒不會犯罪,所以犯罪更是千該萬死,而是說基督徒並不等於不會犯罪。
基督徒似乎很喜歡「認親」,某部分是基於尋找同伴的需要。
10年前我在太陽花學運時,有一次跟朋友帶著寫「神在黑暗中依然掌權」的旗子坐在立法院外面,就被經過的基督徒認親:「你是哪個教會的?」,他們聽到我說出幾個教派名稱後,臉上出現「瞭解」的表情,滿意地走了。最後一次我回答:「體制外」時,可以清楚看到對方眼神閃過一絲驚慌,似乎無從理解何謂「體制外的基督徒」,所以臉上扯了個禮貌的微笑後就走了。
「基督徒」這三個字有點像是正字標記,至少隱含兩種意義:1、)尋找同伴;2、)道德保證。
第一種意義應該很好理解,我們會說那誰誰誰是基督徒,某部分是在尋找同一社團或同族的概念。在這大多數是民間信仰的茫茫人海當中,有人跟你「一樣」是基督徒,我們會覺得親切、覺得好像有些說話跟想法上的默契,這種關係上的親切,是一種生意保證,基督徒會找基督徒做生意,雙方都覺得舒服愉快,也讓我們覺得對方會基於我們都「一樣」、「同一群人」,不會騙「自己人」。
第二種意義是一種迷思,好像基督徒等同於上帝的信徒,就不會是壞人,道德水準有保證,就算難免基於人性有些小奸小惡小心眼,但不會惡意做壞事,如果是基督徒主管,就不會壓榨你,如果是基督徒的店家老闆,就會童叟無欺,如果是基督徒藝人就是品行良好,如果是基督徒建商,就不會是黑心商人。但大家都忽略了,教會就是罪人的集合,而基督徒會去教會,所以基督徒都是罪人。
基督徒不等於義人,而是罪人,只是因為在神面前,因為他的恩典才能稱為義的人,也就是說,我們聽到某某人是基督徒,或在人面前宣傳自己是基督徒時,其實應該理解為「我是罪人,只是因為靠著神才能活的好好的,有辦法稍微少犯一點罪」,而不是「他是我們的同伴,沒問題啦!」或「他是基督徒,所以是好人啦!」
基督徒不是同伴或道德的正字標記,而是同為罪人,但同樣屬神兒女,是需要相互扶持的兄弟姐妹的正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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