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被锁女子事件:儒家“亲疏有别”害死人
徐州被锁女子杨某侠的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舆论群情激愤,不断高涨。这一事件打破了许多人自我感觉的平静、安全和舒适的生活,击穿了那层窗户纸,引起广泛的共情和代入感。任何一个普通家庭都可能落入这一悲惨的境地,令人不寒而栗,不敢深想。公众急切希望政府能彻底查清此事件的真相,按法律对相关犯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这一事件集中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重大问题,有诸多的评论和分析见于网络平台。诸如计划生育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调,城乡贫富差距悬殊,对绑架妇女、强迫婚姻和生育的犯罪立法欠缺,地方政府对这类婚姻登记的放行和保护,农村重难轻女和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乡村宗法熟人社会特别严重的“亲疏有别”的道德准则,将人物化、工具化的价值理念,等等。而女权主义者对此事件尤其关注,并将杨某侠的遭遇与耀眼的体育女明星对比,试图解开当今中国女性面临的种种困境。
在我看来,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是最深层次的问题,其它问题都是基于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引发的或在此基础上的加剧。
在禁锢杨某侠强迫其生育的董某民看来,虽然他知道这些行为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但他并不认为这有违他的道德准则。传宗接代是他的最高道德准则,他并没有将杨某侠看成一个具有独立意志的人,而只是将她视为生育的工具。因而种种罪行在此之下,就得到了豁免,顺理成章了。他不会对犯有这些罪行而有丝毫的不安和愧疚感。而他的乡邻,包括当地干部,也秉持与他相同的道德准则。所以他敢于公开地犯下这些罪行。罪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加掩饰地犯下的。所以,他才不介意外来的自媒体拍照摄像 。不得违背他人意志,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伤害虐待他人,这些道德准则对他不起作用。
而他的乡邻也包庇纵容他的这些罪行。大量被拐卖的事例表明,被拐卖来的妇女不仅得不到乡邻的同情和帮助,当她们想要逃出牢笼,还会受到当地村民的通风报信和阻止,村民们甚至会阻挠来寻亲的家人和政府的救助。这才是最令人绝望的。追根寻底,儒家“亲疏有别”的道德准则在中国社会还广泛存在,而在乡村宗法熟人社会则特别严重,人们的劳作和生活都在同一个小地域之内,日常联系非常密切。是“自己人”,不管犯有多严重的错误和罪行,都予以包庇维护;而不是“自己人”,就漠不关心甚至敌视。这也是当今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后,出现大量互害现象的深层原因。“亲疏有别”的道德准则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不起能健康运行的市场机制。
道德准则的背后是价值观念。至今为止,中国社会还没有树立起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观念,人被物化,被工具化。这在传统社会是显而易见的。支配传统社会的 道德准则、“三纲”就是将人作为工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子女是父母的财产,妻妾是丈夫的财产。卖儿卖女,买卖奴婢都是合法的。明朝禁止平民纳妾和购买奴婢,是为了阻止劳动力减少;并不禁止王侯和官宦之家纳妾和购买奴婢,不禁止父母出卖儿女。及至清末,在西方国家强烈的谴责下,清廷才全面禁止人口买卖。但执行又是另一回事了,社会上仍存在大量的人口买卖和拐卖。所以,鲁迅说,儒家礼教”吃人“。他在《灯下漫笔》中写到,“但实际上,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
到了“新文化五四”运动,打倒“孔家店”,废除了儒家的“三纲”。为了国家强大,需要凝聚大众,动员所有国民,不论男女老少。于是倡导男女平等,摆脱家庭的束缚;将子女从父权下解放出来,将女性从夫权下解放出来。以此中国革命历经波折,最终得以成功。从而排除了外部力量的干预,实现了完全独立自主。但“三纲”的废除未能彻底。改革开放前的个人崇拜,“开后门”;现今官场职场上的“宫斗”,高价彩礼等等。“三纲”和“亲疏有别”虽然拿不上台面了,但仍然以潜规则形式或强或弱地广泛存在,甚至以“企业文化”的面目重新包装出现。而“礼失求诸野“,越到农村越严重。加之农村贫穷,就毫无顾忌,不加掩饰地呈现出无比残酷的景象。究其原因,一是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根深蒂固,根系庞大;二则废除儒家“三纲”不是从人是目的出发,而是从实现一个更宏大的目标出发的。人仍然是工具,是实现宏大目标的工具。这是最根本的问题。既然人仍然是工具,为什么只能作为宏大目标的工具,而不能作为生育工具呢?或其它什么工具呢?而当宏大目标失去光芒,失去吸引力和凝聚力后,自然就会往“三纲”退还,“三纲”以国学的名号重新抬头,招摇过市。此消彼长,此强则彼弱,此弱则彼强,转换非常容易与通顺。
归根结底,杨某侠等众多被拐卖妇女的悲惨遭遇是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的问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则加剧,男女比例失衡则加剧了拐卖妇女现象。法律条款对收买妇女的刑罚过轻也是一个因素。纠正这些方面可以减少拐卖妇女,但不会有显著水平的下降。
法律专家争论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的买卖方同罪。按著名法学专家罗翔的说法,现行法律规定,收买一个女的最重判三年,而买鹦鹉判五年,买只大熊猫是至少十年以上。实际执法中又往往从轻处罚甚至不追究法律责任。他主张加重处罚,将收买妇女同罪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以为,法律条款的制定不能单纯考虑法理,还需要考虑执法成本。一个是执法过程的成本,一个是执法结果的成本。刑罚是调节社会冲突的最终手段,只适用于少数的冲突。大部分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要靠道德准则来调节。法家重视刑法,不重视道德教育,事事都用刑罚来解决,结果导致执法成本太高,不堪重负,很快就灭亡了。而汉之后,重视儒家的道德教育,成本低,朝代的命数就长些。以现代的观念来看,儒家的道德准则非常落后,应当彻底抛弃,但重视道德教育的思路是对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完全可以覆盖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罪行,但拐卖收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太多了,如果按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为依据来量刑,执法成本太高而不可承受,最终也会流于形式,执行不下去。并非女性的价值低于鹦鹉和大熊猫,而是因为买卖这两者的案发率低,重用刑罚执法成本低。如果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罪犯均判刑收监,加重刑罚,那也会严重损害农村经济。在目前农村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定尚有距离时,加重刑罚的作用不大。我理解,立法者之所以另立拐卖收买罪的原由是从执法成本考虑,所谓“法不责众”,法如责众,成本就太高了。
问题都是相关联的。只有摒弃将人工具化的价值观,树立起将人作为目的的现代文明价值观,才能根本上解决中国社会种种积重难返的弊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越来越多的人转变思想,将人生价值从追求现世的荣华富贵转化到个人独立之上。人的价值在于其独立性,而不是在于社会关系之中,诸如传宗接代,光耀祖宗,或把自我价值依附和寄托于虚幻的自我陶醉的宏大叙事中。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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