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回應政府公眾咨詢的郵件:關於23條立法

cubere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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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沒什麼用,甚至大概不會有人認真看完,但還是認真寫了一份交上去了,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吧。如果大家想對此發表意見,可以參考我的這封郵件。公眾可於2024年2月28日之前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遞交: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保安局。電郵:BL_23@sb.gov.hk 傳真:2868 5074

敬啟者,

我寫信是要表達對香港政府即將立法的《刑事罪行條例》修訂(即23條立法)的嚴重關切。針對該法律所包含的具體罪名,以下是對修訂內容的一些修改和補充意見:

關於叛國及相關行為:引入“叛國”罪並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行為需要更加審慎。特別是在關於隱匿叛國的條款中,將舉報的責任加諸在本來沒有這個責任的普通市民身上,可能對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並使公民面臨被指控的風險,無法行使正當的表達和參與權利。因此,建議重新考慮這一罪名的適用範圍。

關於叛亂、煽惑叛變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應確保法律對叛亂、煽動叛變和具煽動意圖行為的定義明確、合理,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確保不會對合法政治表達和公民行動產生不必要限制。目前這些條款可能會模糊煽動的標準,導致政府濫用權力以打壓異議聲音,進一步限制香港公民的自由。在確保法律準確性和遵守國際人權標準的前提下,應慎重考慮此類修改。

關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首先,應明確規定竊取國家機密和從事間諜行為的定義,以減少對合法新聞報道和異議表達的不必要限制。確保法律的表述明確、明確界定侵犯國家安全的行為,避免過度解讀和濫用權力。加強司法獨立和監督機制,以防止濫用國家安全的名義進行政治迫害。確保公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包括適當的辯護權和上訴權。其次,在打擊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的過程中,政府應該立法確立信息公開的原則,規定政府機構應主動公開執法過程相關的信息,包括政府行動、決策和政策的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應確保修訂法律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的定義明確、具體,並且符合國際法和國際人權標準。明確定義何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避免模糊和廣泛解釋的可能性、過度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以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可預測性。同時,亦應明確規定修訂法律中的程序保障,確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進行公正審理,包括適用合理的法律程序、尊重被指控人的辯護權和申訴權、確保修訂法律中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理、適度和符合法治原則等,以防止濫用權力和確保司法公正。

關於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建議確保修訂法律中對於“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的定義明確、具體,並且符合國際法和國際人權標準,以避免對公民社會的正常交流和合法組織活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明確規定修訂法律不得用於打壓合法的非政府組織、人權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或獨立媒體等,以確保該法規不得被濫用以打壓異議聲音、限制言論自由或妨礙合法的政治活動。同時,法律應確保修訂的法律對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護得到充分考慮,不能以“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的名義打壓和歧視公民的信仰和結社自由。另外,法律應包含合理、透明和公正的程序保障,包括對涉及組織的指控進行公正審理、合理的法律程序、切實保障被指控組織的辯護權和申訴權等。

香港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有關部門應提倡修訂法律制定過程的透明度,包括公開討論、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和接受國內外專家的審查。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遵循透明、公正和廣泛的公眾參與,以確保法律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最後,希望政府能認真考慮公民的意見和擔憂,並重新評估23條立法的必要性和對公民自由的潛在影響。通過充分的對話和廣泛的社會參與,找到更加平衡和符合廣大市民利益的解決方案。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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