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一個新的好人|複語術
開闢新專欄:複語術。寫一些看完電影的心得,單純碎念,不算影評。 寫作背景:嘉義台鐵刺警案(2019/7/3),被告於2020年4月一審宣獲無罪後,引起各界譁然。最後,嘉義地院裁定被告得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定期回診並由醫師評估是否有住院之必要。 相關判決請見:台灣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7745-2efbe-1.html 。
這篇文章要指出,自《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播畢以來,嘉義台鐵刺警案的判決又引起「精神疾病」與「殺人償命」兩個棘手議題的論戰。兩者互相纏繞、糾結,扭曲成網路上幾乎無差別攻擊的仇恨言論。本文要從《與惡》出發,參照其他國家的電影文本,看看他們是怎麼回應社會議題。最後回到台灣思考在地的應對策略,思考「刺警案兇嫌因精神鑑定獲判無罪」掀起論戰的理由。
去年《我們與惡的距離》熱播,換來多少人的熱淚。如今類似案件復發反而淚水換口水,同一群人爭先恐後加入在網路謾罵、肉搜的台灣隊。殺人犯裝病,想要透過精神鑑定來脫罪,公平嗎?為什麼律師要替殺人犯辯護?為何連醫學專家會被騙?國家花這麼多錢培育法律、醫學人才,結果是浪費錢在替殺人犯脫罪,情何以堪?有網友在廢死聯盟粉專留言「我是神經病,法院認證、殺人無罪,歡迎靠近點。」,PTT上更有人發文討論「思覺失調可以XX小羅莉嗎?」。這些偏差的言論究竟是怎麼「煉成」的?
我同意,要支持「精神疾病殺人要償命」其實很方便,因為理由很多:有人覺得殺人犯是裝病,不能以精神障礙為由逃避死刑。也有人質疑精神鑑定根本是合法的殺人執照。甚至有人相信殺人犯可以捏造思覺失調的鑑定結果。這些質疑都有道理,因為我們光是看到有人被殺害就已經覺得難以承受,我們急於伸張正義、為民除害,根本無心也無力去認識精神障礙群體。我們的確有理由去懷疑司法審判不公以及精神鑑定失準,也應該同情死者家屬,也可以不原諒殺人犯的行為。但是沒有人想過:為什麼我們看不出他裝病?精神疾病是什麼?為什麼要殺人?換句話說,「刺警案兇嫌因精神鑑定獲判無罪」所引發的熱烈討論,必須拆成三個層次來討論:人為什麼要殺人?精神疾病是什麼?我(們)怕什麼?
首先,人為什麼要殺人?熟悉《與惡》劇情的觀眾肯定記得,當中的殺人犯(王可元飾演)一開始就被槍決了,沒有人來得及知道為什麼。應該換部片來討論,比方說Primal Fear(1996,台譯《驚悚》)。電影講述一名貧窮白人少年(Edward Norton飾演)涉嫌殺害主教並毀損死者屍體的一級謀殺罪(primal murder)。由Richard Gere飾演的律師找來醫學專家合作,介入調查後得知,原來這名少年被主教脅迫拍攝性愛影片。於是律師認為被告少年因長期遭受性虐待而精神失常,向法官爭取無罪釋放。被告少年因精神失常獲判無罪後,卻自承只是在演戲。電影結束後,我想很多觀眾都跟律師一樣,除了驚訝被告少年的演技外,還留下一團疑問:他為什麼要殺人?
《被誤解的犯罪學》的作者指出,社會大眾在解讀犯罪行為時大致分為兩種:英雄與壞人(Hero and Villain)以及受害者與倖存者(Victim and Survivor)模式。「英雄與壞人」模式常見於各種英雄系列、犯罪電影的人物設定。如果英雄是絕對正義、毫無瑕疵的正派人物,那麼壞人是擾亂秩序、失去控制的反派角色。英雄的任務就是找出並消滅壞人,就像警察抓小偷。這一派人主張要加重刑罰或加強巡邏,才能遏止犯罪。比方說日本動畫電影《夏日大作戰》(2009,人類vs人工智能)、柯南系列(柯南vs黑衣人),都是「警察抓小偷」的改良版。另一方面,支持「受害者與生存者」立場的人則認為,是資本社會導致貧窮分配不均,才逼得犯罪著被迫以犯罪維生。這一派人認為要解決經濟問題、改善福利政策,才有可能降低犯罪率。比方說是枝裕和電影《無人知曉的夏日清晨》(2004,柳樂優彌飾演的男童靠偷竊維生)、《小偷家族》(2018,安藤櫻飾演的角色因誘拐兒童與遺棄屍體而被判刑入獄)。基本上,台灣之所以在廢死∕反廢死爭執不下,肇因於立場不同。由於我們立場不同,對犯罪事件的解釋可以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對立。換句話說,不論是Primal Fear還是刺警案的被告人,就算我們先撇除精神鑑定,光是討論「人為什麼要殺人(犯罪)」就會出現意見分歧。
在討論「精神疾病是什麼?」前,還要再提到是枝裕和的《第三次殺人》(2017)。因為我驚訝地發現《第三次殺人》與Primal Fear的多處雷同,卻沒有人發現。例如:男律師與女檢察官打訴訟;故事主軸是被告的「殺害動機」,而非殺害事實;被告的罪證確鑿,但是證詞前後不一;兩部電影都質疑精神鑑定不夠科學(也就是精神醫學不可靠)。對熟悉《與惡》的台灣觀眾來說,比較這兩部電影幫助我們思考:不同國家對殺人犯的態度可能不同,不過對精神鑑定的接受遭遇可能類似。也就是說,精神鑑定技術的「不良」在各個國家都是待克服的困境。或許有人要說,《第三次殺人》的被告並沒有精神障礙。不過,役所廣司飾演的角色,除了曾因為鑑定為精神失常外,還符合一般大眾對殺人犯會有「精神失常」的刻板印象。一般大眾期待一眼就認出殺人犯,更何況是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殺人者死,還需要司法審判?精神鑑定?
Ian Ferguson在《精神疾病製造商》指出,唯利是圖的資本社會就是製造精神疾病的黑心廠商。作者認為精神痛苦的根源並非不健全的福利政策或特定的意識形態,而是新自由主義社會。它剝奪人類對生活的掌握感,也否定了人類的未來感,它造成人類的全面異化(alienation)狀態。他反對主流醫學論述,把精神痛苦歸咎於個人的適應不良。我們很容易聯想到Joker(2019)的主角亞瑟(Joaquin Phoenix飾演)。他因罕見疾病需要長期拿藥、心理諮商,他很努力要適應不健全的社會,可是後來他不但工作失利、當不成喜劇演員,還拿不到藥、中止諮商,他失敗的喜劇表演更淪為全市人民的笑柄。亞瑟最後以小丑身分登上電視,憤而槍殺節目主持人後,引起大規模的仇富反社會暴動。不過,回過來看《精神疾病製造商》,作者就提醒「把精神痛苦化約為精神疾病」相當危險,因為「標籤化精神疾病」彷彿一種證照(license),變相地鼓勵人類擺脫責任。也就是說,有人會過度仰賴甚至賣弄精神疾病的身分,認為因為是社會害我生病,所以社會應該要養我。提醒之餘,作者仍肯定「精神疾病」不失為一個批判性概念。他認為必須創造一個滿足人類需求的理想社會,而非以累積資本為主,才有可能解決人類共同的精神危機。
最後,「我(們)怕什麼?」想要討論「認識論焦慮」(anxiety of epistemology),如何引起大規模的恐慌情緒以及獵巫行動。回到開頭我們念茲在茲的問題:一群在網路謾罵、集體肉搜的正義台灣隊,怎麼集結而成的?這個傾向顯露出兩種人性特點:人類對生命安全的擔憂,以及對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的認識論焦慮。前者容易理解,後者就需要解釋。認識論焦慮,其實就是人類在面臨特殊性與普遍性原則時,發生選擇障礙所引發的焦慮情緒。比方說人類會擔心自身生命安全就是普遍性原則,就是幾乎所有人都這麼做,別人只要跟著做沒什麼大問題。但是換作是身心障礙、移民工或同性戀這種少數的「特殊群體」,他們同樣犯了錯接受法律審判時,很多人就覺得焦慮。一般人根本不知道這些人,更遑論要「認識」了。當社會案件出現身心障礙或性少數群體的人,一般人早就被「他們是誰?」這種不認識的焦慮打斷了理智線,只覺得他們好可怕。社會中有一群少數人先是身心障礙,他們比起一般人承受更多歧視與霸凌。然後其中有更少的人因為各種因素被逼到絕路,最後犯了罪才被社會大眾看見。如果我們回過頭去認識這群人,會不會有好的結果?我也不同意殺人犯用裝病來脫罪,但我選擇相信精神鑑定和司法審判的專業判斷。如果殺人犯還是很不幸地通過層層關卡獲判無罪,我只能質疑究竟是現行法律、精神醫學發展還不夠周全,還是其實我們根本不願認識精神障礙?
另一方面,認識論的焦慮其實有助於我們去認識「差異」,就是認識跟我們截然不同的人群。有些人會利用這種焦慮去認識一些外國人,在增進國際視野的同時,克服認識論焦慮。也有人會參加與不同政治陣營的造勢場合,去認識另一個世界、努力跨出同溫層的作法,也是一種轉化焦慮為行動力的好方法。其實更簡單的方法,就是在家看電影、讀小說。許多國內外的電影、文學文本都直接而且深入探討了認識身心障礙的議題。比方說我在無限影展看了澳洲紀錄片Employable me(2018,澳洲紀錄片)以及《三更半夜竟然要吃香蕉?》(2018,日本電影),都打開我認識身心障礙的視野。民間團體募資籌辦的殺人影展,提供「人為什麼要殺另一個人」這個議題多元且深刻的片單,更邀請專業人士對談,企圖打開更多對話與省思的空間。以上這些克服認識論焦慮的方法,其實就跟有人會去運動、聽音樂、看電影,來抒解壓力的策略一樣稀鬆平常。只是我們寧願被焦慮綁住,還是要勇於面對去克服它,都在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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