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社会理论与中国现代文化的交合点
天主教社会理论与中国现代文化的交合点
赵建敏
前言
百年以降,中国传统文化正经历着无可避免的第三次剧烈转型。i 这种转型带来对中国传统经济观、政治观、道德观、宗教观、教育观、人观等诸多视角的再审视。文化的彼此冲击会带来痛苦和漫长的观念改变。就中国传统文化比照现代文化而言,中国文化显然处于弱势。而在这种冲撞中,弱势文化一方的反应不外乎三种类模式:几乎全盘接受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极端鄙夷;或者促弱势文化强烈反弹,处处维护传统“国粹”,不敢坦然面对强势文化;再或,持“中庸之德”,既能平心接纳强者之强,又能弥补弱者之弱。当然,即使在这种文化冲撞中持“中庸之德”者,亦不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文化互动转型论”等学派分流。ii 究其本质而言,还在于如何纳强补弱,而又不吞弱兴强的希冀。确而言之,梳理出强者之所以强而补弱者之所以弱,才不失为“中庸之德”的文化转型中的双赢局面。当然,学界对强之所以为强,弱之所以为弱的文化内涵,自然还会各言其道各执其词的。这种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形势也并非不利。其裨益在于能够促进和加深对强之强弱之弱的本质的理解。
对于笔者而言,确论在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就其本质而言是以人为本的。故此,大凡能促进人类自身生命尊严与提升,完善与发展的文化,就必然能成就其强。以未来长远眼光来看,这是一种文化成就其强的根本所在。纵观中西文化发展史,其文化发展都是围绕人类生命尊严完善而以螺旋式发展的。因此,人类生命的尊严与提升,完善与发展实为强势文化之强的核心。以此为核心的文化必然得到发展并不断形成强力,而且在文化冲撞中占据主导影响地位。由此而言,固本强源才是文化自身发展且在文化互动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最佳利器。就此而论,天主教社会理论(教义)的价值取向正与此目的殊途同归。也因此可以对中国现代转型文化起到强基之作用。
以下所言的天主教社会理论的三大特色正适合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中国文化。此三大特色即:伦理道德特色,现代价值特色及社会关怀特色。这三大特色亦构成天主教社会理论与现代转型中国文化的交合点。如此而言的立脚点在于,现代转型中国文化也同样具备这三种特色。当然,所谓“中国文化现代转型”意味着中国文化正处于由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而且这种转型尚未完成。
- 伦理道德层面的交合
天主教社会理论(教义)并非某种意识形态或社会学的分支,她是一种神学理论。iii 她“属于神学领域,特别是伦理神学领域”。iv 天主教伦理神学“是神学的一部分,它从基督信仰和人类理性的角度出发去研究人寻求人生目的时所遵循的一些原则”。v 显然,作为基督宗教的一种神学理论,其理论基础与对神的信仰是不可分离的。然而,伦理神学的理论基础不仅仅建基于信仰,而且也离不开人类学。当然,这里所言人类学也不可能完全从无信仰的角度来谈人类学。正如白舍客(Karl H. Peschke)所指出的,“伦理神学借助信理神学中神学性及人类学性的观点及见解,并且考虑到自然科学的各项研究成果,从而总结出人之行为的最终后果,也为人类寻求目的而提供指导。”vi 因此,基督宗教的伦理学至少包含四项因素:对神的信仰理解;有神论下的人类学;有关人的自然科学以及伦理的实践价值。其中的后三个因素显然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般而言,“伦”是人际关系,“理”是行为规范。虽然伦理学的研究不断细化,分支也不断增多,但其一般性宗旨还是对人行为规范之原因、行为价值、行为目的等进行的有系统的研究。这与伦理神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基本一致的。
基督宗教伦理神学分为研究一般性伦理原则的基本伦理神学和研究某个特殊领域行为规范的特殊伦理神学。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伦理学,包括伦理神学,研究中一般原则会意见不一,但具体伦理行为规范却常常相同。各种伦理学对行善的原因与目的有着不同的理论原则,然而行善的伦理规范却是一致的。此外,即使对某种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某种伦理原则莫衷一是,但一些伦理行为的指导原则却为不同流派所认同。例如仁爱、正义、公平、良善等原则。
天主教社会理论融理论原则与具体行为规范指导于一体。它是针对社会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伦理神学。这套伦理神学是天主教伦理道德在社会层面实践的总纲。它成为宗教伦理跨出个人范围的具体理论指导。vii 这些伦理指导原则无一不关联到社会的伦理道德。如公共利益原则、资源共有原则、辅助性原则、共同参与休戚与共原则、真理、自由、正义等原则都关系到社会的伦理道德生活原则。婚姻与家庭、工人与工作、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和平、自然与环境等都与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天主教社会理论是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有效工具。
与此同时,虽然中国文化正处在转型过程之中,但其传统因素中伦理本位的精神依然不可忽视。传统文化甚至被称为“伦理型文化”。viii 当然,传统因素中的伦理本位主要以宗族性的“家”文化为中心。此“家”文化在大“家”(君主代表的国家)中以“忠”为核心,在小“家”(父亲代表的家庭)中以“孝”为核心。ix 这种宗法制度下的“家”文化在西周时期已经完成,并且一直持续到清朝的衰亡。围绕这个“家”伦理文化中心的是儒家伦理道德的精华“三纲”与“五常”。这种伦理精神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然而,新文化运动、辛亥革命以及“文化大革命”从文化以及社会制度上对这种儒家伦理精神予以了致命的打击。尽管如此,中国传统文化仍然对伦理本位有着积极的诉求。前一时期人们普遍呼吁的“以德治国”方略不能不说是这种诉求的某种表达。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传统的“家”文化及“三纲五常”伦理精神显然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而且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主流思想“是保守的,认为社会是退化的,最好的永远是最好的,而最好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不如过去,未来不如现在,所以必须事事以古为法,至少也要保持现状。”x 这种思想本身也很不适合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本位性需要继承,但儒家的这种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应该为现代人伦关系、现代伦理道德价值取向所置换。显然,“中国传统伦理必然要为近现代伦理所代替”。xi 转型中的中国文化正需要汲取伦理道德价值来补足自我的伦理本位特性。在此层面,天主教社会理论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正可以有所贡献。
- 现代价值层面的交合
天主教社会理论的现代伦理道德价值特色非常明显。 首先,就其发展而言,她有着“实践与经验的向度。此一向度存在于基督徒生活与其良心和真实世界接触的十字路口。”xii 这种“实践与经验”是与现代“真实世界”相接触的。这种接触正体现出其现代特色。而且,“教会的社会训导,包括一套理论,其表达是随着教会依照耶稣基督的全部启示,在圣神的协助下,解释历史过程中的事件时所形成的。”xiii 这种对历史过程的解释本身就展现出鲜明的现代特色。由此而产生的天主教社会理论确实与时俱进有着时代的特征。她“常是合乎时代的主题”的。xiv 其次,就其内容而言,其价值取向的现代性显而易见。其主要价值取向包括五大原则:第一,人格尊严原则。基于人乃天主肖像的人格尊严是天主教社会理论的基础。人是天主的肖像,故此人类生命是神圣的,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包括:对人肉体和精神的虐待、非人的心理压力、非人的生活及工作条件、非法监禁及流放、贩卖奴隶、娼妓和妇女儿童、视人为获取利益的工具等。同时,人不论其种族、宗教信仰、工作地位和国籍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而不应受到歧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体现人格平等的一种方式。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社会的、文化的、性别的、种族的、肤色的、社会地位的、语言的、宗教的、经济的不平等都是错误的。此外,人的权利与责任,包括人的生存权、身体的健全、必要的合适的发展权(比如衣食住行、休息、医疗、社会保障等)。人有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权还包括选择身份的权利、婚姻家庭的权利与责任、接受教育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名誉权、按良心行动权、 隐私权等。第二,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囊括可以使个人、家庭和团体真正实现其自我的所有社会生活资源。不断呈现多样性的人类社会唯有负责任地为公共利益奋斗才能不断获得发展。个人、团体和国家都有责任为公共利益奉献力所能及的努力。然而,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追求公共利益时,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弱势人群的权利,应该获得切实地保障。故此,国家或公共权力需要遵从正义公平原则制定合理的法律或规定以确保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双方的权益。第三,服务参与原则(或称辅助性原则)。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是为服务个人及团体而设的。 管理就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原则与封建君主制下的权力有着本质的区别。服务原则同时也可以阻止对权力的滥用。服务是就公共权力而言,参与则是民本思想的体现。随着人民大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社会事物的积极性也与日俱增。公共事物中大众的参与将为公共权力的服务提供切实保障。第四,仁爱互助原则。“人本质上便绝对需要社会生活”。xv 人本质上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必须彼此互助相互友爱。人类是一个大家庭,彼此依赖。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他人的存在与需要。个人的自私自利只能带来个人的与社会隔绝。民族间的自私自利只能带来自身生存的危机。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将严重危害人类自身的生存。第五,真理自由正义和爱的原则。上述原则必须在此原则之下予以实践。人类有着探索真理的天性。真理能战胜一切。自由的价值更是为现代人所追求。当然,正义公平对于社会的和谐繁荣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最后,人类社会需要爱,团体需要爱,家庭需要爱,个人需要爱。没有爱,就没有人类的一切。
毫无疑问,转型中的中国文化也在不断吸纳着现代的价值观。首先,中国的现代文化强化了对人之价值的认同。正如鲁迅在其《狂人日记》中所指出的,中国的历史“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这当然指的是广义的吃人,即封建礼教和封建制度对人的戕害,对人性的压抑,具有着吃人的性质。然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加入的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充分体现了对现代文化中对人之价值的接纳。将人格尊严入宪,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向现代文化价值转换的分水岭。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体现出社会利益原则,强调了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相互协调。xvi 宪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正是此原则的法律保证。再者,1993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正是现代公共权力的服务价值观。显然,这些努力所希望的,是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和具有服务意识的公共权力管理体系。另外,2001年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道德建设任务之一就是要团结友善。这种团结友善仁爱互助的道德价值体现了现代人类大家庭的精神需要。最后,“政治文明”的提出正体现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共和、法治等思想观念的形成、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无疑,上述这些思想的现代价值性显而易见。它所体现的,是中国文化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在此层面,天主教社会理论的现代价值特色正与中国文化转型的现代价值取向相吻合。
- 社会关怀层面的交合
对人的关怀是天主教社会理论的主要目标。以人为本的关怀有着双层含义:其一是对每个个体,其二是对整个人类。天主教社会理论对人予以关怀的基本立足点是“在人性内,存在着许多相互水火的因素。一方面,由于人类是受造者,故感到自身收到多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感到自身具有无穷的愿望,有走向更高级生命的使命。人即为众多欲念所吸引,故必须经常有所选择,有所放弃。”xvii 显然,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需要来自心灵和身体关怀。天主教社会理论认为,首先“为众人死而复活的基督,藉着着圣神会给每一个人光明和力量,以帮助人满足自己的崇高使命。”xviii 其次,对人的关怀也体现在天主教社会理论希望帮助每一个人不断走向更适合人性的生活。人性化的生活是以人为本的中心。另外一方面而言,以人为本的关怀也是对整个人类的社会关怀。人类是一个整体,基督曾祈祷人类“合而为一”。xix 在现代社会,“人类彼此的关系日形增多,成为现代世界的特征之一。”xx 人类一体化发展在现代世界显得尤为突出。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对人类自身生存危机置若罔闻。“地球村”是整个人类的家园。故此,对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关怀成为天主教社会理论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层面。
此外,天主教社会理论以关怀社会为重。社会以其自身的构成、框架、环境、伦理道德等对个人及人类团体产生严重影响。积极向上友爱互助的社会环境塑造出人类积极进取的精神。这种精神促使人类不断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相反,摧残人性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窒息人类自我毁灭人类自身。因此,天主教社会理论对社会环境及其伦理价值取向极为关注。当然,“教会的固有使命并非政治、经济或社会性的,……而是宗教性的。”xxi 这种宗教性的关注旨在抛开任何个别文化形式或经济体系的束缚,以宗教性的大公无私和博爱促进人类各团体间的和谐共融平衡发展。因此,教会宣布,“对人类替自己,业经并在不断建立的各式组织内,所有真理、美善及正义因素,大公会议同样予以重视。”xxii 可见,宗教性关怀与其他任何关怀形式所不同的,是她的大公无私和博爱。此外,在社会生活中,人本身的价值永远高于物或人之生产品。因而,教会社会理论所希望的,是一个“物隶属于人,而非人隶属于物”的健全社会。xxiii 这也正是宗教性关怀的精神价值及焦点所在。再者,这种宗教性关怀还特别表现在,教会依据不同地区及时代环境的需要,以不同形式的“慈善事业,服务人群,特别以服务贫困者为目标。”xxiv 故此,教会社会理论期盼着建设一个仁爱和谐公平正义,促进人格全面发展的人类社会。
再者,天主教社会理论以自然为美,希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天主教确信大自然是天主的创造,人必须妥善管理,没有权力滥用或破坏。 《圣经》明言“天主看了他所创造的一切,认为样样都很好。”xxv 因此,对于大自然的破坏和掠夺,就是荼毒天主认为美好的大自然。人与大自然必须和谐相处。天主教社会理论认为,对于大自然的保护是“人类大众的普遍责任”xxvi。同时,它也希望,现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尊敬人的同时,“人必须意识到万物的自然秩序及其相互关联。”xxvii 如此而言,人类应该以“圣德和正义,管理世界”万物。xxviii
可见,天主教社会理论的社会关怀三者并重:它是以人为本,社会为重,自然为美的一种社会关怀。
现代中国文化对社会的关怀也展示出以上特征。首先,“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人类生命尊严及人格尊严的价值。两个立法例子最能说明对此思想维护。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所谓“撞了白撞”的最终否决。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此后,在审议全国性法规中,有人建议在交通安全法中明确指出“纯粹由于行人、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最终,大多数立法者认为,法律不仅要体现法律的尊严,更要体现对生命的关爱,从而否决了这种条款。另外一个是婚前强制体检的例子。2003年10月全国开始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医学检查从“强制”改为“自愿”。此前与此后,“取消”和“强制”双方争论如火如荼各执一词。抛开“上位法,下位法”,“中国国情不同与西方国家”等法理与情势的争论不提,建议取消“强制婚检”的主要论据就是,“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是给予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认为应该采取“强制婚检”的主要论据是,规定强制性的婚检,并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由双方理论的主要根据都是由人格尊严和人类生命着眼的。在由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这种以个案为焦点的争论显然不会停止,然而,其立论必然会愈来愈凸现“以人为本”的特色。
此外,中国现代文化特别关注社会与自然。社会体制的完善,人民的安居乐业,经济生活的发展,民主生活的健全,社会的和谐互助,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都成为现代文化的特别关注点。在“婚检”争论中,体现出来政府职能体制的转变。这体现出现代文化对社会的关注:抛弃原有的用行政命令来改变个人行为的粗暴模式,切实做好对人民大众的引领和服务。xxix 人们希望建设一个幼有所依,学有所上,劳有所得,弱有所助,病而得医,老有所养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诚实守信友爱互助,宽容接纳融洽平等,仁爱友善心怀坦荡,人们避人之讳,成人之美,补人之拙,容人之过。同时,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日益强化。198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0年12月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这两部法律标志着现代中国文化环境保护意识的法律化。《纲要》24号要求地方在“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 同时,地方各级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健全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为大自然的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结语
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中国文化转型势所必然。无论何种文化因素影响,人类生命尊严为核心的现代文化价值取向,最终必将赢得强势之态。故而,吸纳此类现代文化价值,为中国传统文化注入现代新鲜血液,使之焕发青春活力,赢获中华民族的强劲发展在所必然。天主教社会理论以其伦理道德特色、现代价值特色及社会关怀特色与中国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相交合。充分发挥此交合价值的作用,势必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添彩增益。
作者: 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 所长
(2005年12月5-7日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主办的“天主教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
(《天主教研究论辑》2006辑)
i 张富贵博士认为中国文化有三次转型:第一次“发生在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固有的大一统的西周文化受到地方文化的强烈挑战,所谓贵族化的‘天朝文化’逐渐丧失了其正统性,而由世俗化的‘豪强文化’所取代。第二次“发生在南北朝及唐时期,这是中国文化的第一次真正意义的转型”。转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北方少数民族文化对大一统的汉文化的冲击,二是由于佛教传入后对中国文化的冲击。到了19世纪,“终于开始了第三次也是最为激烈、痛苦和漫长的一次转型。这次转型与前两次相比,具有显著不同的时代特征。”参见: 张富贵,《惯性的终结----鲁迅文化选择的历史价值》,见:刘中树 主编,《东北学人现代文学研究丛书》之一,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ii 王晓朝, 《文化互动转型论――新世纪文化研究前瞻》,见:《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三期。
iii 参见:赵建敏,《天主教社会理论的范畴界定》,见:卓新平 萨耶尔 主编,《基督宗教社会学说及社会责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待出。
iv 若望保禄二世,《社会事务关怀》通谕,41号。
v [德]卡尔·白舍客 著 静也 常宏等译,《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上海三联书店,2002,1页。
vi 同上。
vii 参阅:梵二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0号。
viii 曾德昌 主编,《中国传统文化指要》,巴蜀书社,2001年,21页。
ix 参阅:赵汗青,《中国当代道德基础建设与基督宗教的道德观》,见:
卓新平 萨耶尔 主编 《基督宗教与当代社会》,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68-80页。
x 柏杨,《中国人史纲》上册,同心出版社,2005年,155页。
xi 田广林 主编,《中国传统文化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五版,173页。
xii 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59号。
xiii 《天主教教理》,2422号。
xiv 若望保禄二世,《社会事务关怀》通谕,1号。
xv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5号。
xvi 参阅:《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116页。
xvii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0号。
xviii 同上。
xix 《若望福音》,十七,21。
xx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3号。
xxi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2号。
xxii 同上。
xxiii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6号。
xxiv 梵二文献,《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2号。
xxv 《圣经·创世纪》,一,31。
xxvi 《天主教社会教义纲要》,466号。
xxvii 同上,459号。
xxviii 《圣经·智慧书》,九,1-3。
xxix 参阅:楚风,《强制婚检不可取》,见:《珠江时报》,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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